发表日期:2006年6月19日 出处: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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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物财
育价政
局局局
宁教财[2006]12号 宁价费[2006]147号 宁财教[2006]341号
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
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文)、《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5]105号文)和《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市政府241号政府令)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实
460元;市级示范园每生每月400元;优质元;标准园每生每月200元;一般园每生
20%。需要上浮收费
150元。全托不夜宿的施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等级收费。
1、日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等级中准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月园每生每月300每月160元。以上标准,各类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情况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标准的幼儿园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个别条件好、办园成本高的幼儿园,确需突破上述标准的,须报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全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全托夜宿的,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标准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提供三餐服务),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在日托
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40元。
3.幼儿园举办托班,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可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30元。
4、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办班,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
二、民办幼儿园(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报所在区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幼儿园上报的保育教育费备案材料,包括《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等。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后,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若需要变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
三、幼儿伙食费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后,取消管理费和杂费。所有幼儿园均不得擅自立项、自定标准,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
须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八、关于幼儿中途休园、转园或退园的收费规定。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交费的,也可按学期收取。
1、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育教育费。
2、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可按在园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
3、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保教费按工作日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全月收费。
九、各类幼儿园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从本园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收费价位。并在执行新的收费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内部管理,创设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加强教师师德和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保教质量,更好地为幼儿服务、为家长服务。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如有违规收费行为,应及时查处并纠正。
十、以上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城镇幼儿园收费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由各区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意见。
十一、本通知自二○○六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原在园幼儿入园时已交三年捐资助学款的,仍按原收费标准
执行;入园时按年份或按学期交捐资助学款的幼儿及2006年秋季入园的幼儿,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一:南京市幼儿园(所)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二:南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上浮申报表 附件三:南京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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