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丙方:杭州XXXXXXXX有限公司
鉴于:
1、乙方于 年 月 日与丙方签署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购买了丙方开发建设并以卖房赠送装修方式销售的XXX商业中心 号楼 单元 室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
2、甲方系经乙、丙方认可的装修工程承建单位,经三方一致同意,在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生效同时,乙方即可获得由丙方销售附带增送的甲方为该商品房提供的装修服务(下称“装修工程”,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之《装饰装修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本装修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供三方共同信守:
一、装修工程概况
1、装修工程应符合本协议和附件规定之标准。
2、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自本协议规定的装修工程交接之日起计算,保修责任由甲方承担。装修工程中的设施设备(如有)的保修责任和期限,以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保修书中的约定为准。
3、在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装修标准基础上,甲方可适当调整装修材料的品牌(同等档次)和其它工程内容(如房屋结构空间设置的优化;构件材料、设备设施或工艺的合理调整等)。另因房型的不同,装修材料的型号等会有所不同。
二、装修工程施工和交接的前提(以下需同时满足)
1
1、乙、丙双方就该商品房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2、乙方已完整、适当地履行前述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和相关附随义务;
3、该商品房所有权证(小产证)核准颁发前或装修工程交付前(两者以时间较后者为准),该商品房不发生任何转让、赠与或互易等所有权转移情形,经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4、装修工程仅限于该商品房,不得折(兑)现、不得转让,也不可另作其他用途。否则,乙方将自始不享有本协议约定的该商品房装修工程权益。
三、装修工程的交接
1、装修工程的交接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因不可抗力和乙方原因导致延期的除外,交接时间由三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方将在装修工程交接前书面通知乙方办理装修工程的交接手续。乙方应在甲方书面交接通知确定的交接日,会同甲方、丙方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交接。如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交接的,装修工程的风险责任自通知交接之日的第二日起转移至乙方。
3、乙方接受装修工程时,如认为装修工程存在不符合本协议约定交付标准的,可委托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垫付,最终以检测机构认定的有责任的一方承担。但检测不得影响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完成装修工程交接手续的义务。
四、责任承担
1、未办理装修工程交接验收手续前,乙方干涉、阻碍装修工程或提前使用、擅自动用装修工程成品/半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2、因甲方原因导致装修工程交接日期延误(超过宽展期),每逾期一日,应支付乙方 的违约金,直至装修工程实际交接之日止(含当日)。
3、由于甲方原因,实际交接的装修工程达不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甲方应按照实际的装修、设备设施与约定的装修、设备设施价差壹倍给予补偿。
4、本装修工程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同意按照装修修复费的10%作为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
5、如由于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视为乙方主动放弃受赠,丙方有权取消向乙方赠送该商品房装修,甲方有权终止装修工程。
6、丙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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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约定
1、甲方无权要求变更装修工程的施工设计方案、装饰装修施工内容及标准。
2、本协议签订后装修工程验收交接前,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施工设计方案、装饰装修施工内容及标准,除非经甲、丙方的一致同意且乙方自行承担因此等变更要求所产生的增加费用及/或引致的装修工程施工、质量、交接延误等相关责任。
3、乙方全权委托丙方代为监督和管理甲方的装修施工过程,若甲方施工违反规定或装修工程达不到附件所要求的标准时,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返修,整改及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的整改、返修行为不得影响本协议约定的装修工程交接时间。
4、乙方同意在丙方代为其全权监管甲方装修工程进行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对甲方的装修工程施工进行或构成干扰。
5、本协议规定的装修工程交接日之前的物业管理费(若有)由丙方承担。
六、乙方同意丙方可无需与乙方实际办理买卖合同规定的该商品房交付手续而直接将具备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该商品房代乙方交由甲方进行装修工程。对该商品房(毛坯房)的验收交付和装修工程的验收交付在装修工程按本协议约定完工交接时一次性完成。如丙方在买卖合同项下与该商品房交付相关约定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并由丙方按本协议约定执行,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就丙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等事宜向丙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赔(补)偿要求。
七、有关本协议装修工程的交接手续、标准、质量异议的处理方法和责任、装修质量损失的计算方法等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八、本协议签订之前丙方及其相关方发布或提供的与该商品房装饰装修相关广告、宣传资料和样板房、模型、展示版及广告仅作参考,并非或不构成该商品房装修工程之最终交付验收标准。
九、本协议一方向其他方送达任何与该商品房和装修工程有关的文件、回复及进行其他任何联系,须采用书面形式,以挂号信邮寄、邮政快递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送达地址为本协议载明地址(或由收件方以五天预先书面通知指定的任何其它地址)。以挂号信方式或邮政快递邮寄的,投邮后(以寄出邮戳为准)2日视为送达。
十、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该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附件为本协议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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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且本协议及附件亦系买卖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与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另行订立书面的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电 话: 传 真:
乙方(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电 话: 传 真:
丙方(公章):杭州XX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电 话: 传 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浙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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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装饰装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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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承诺同意函
承诺同意函
杭州XXXXXXXX有限公司: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以下事项:贵司可无需与本人实际办理本人与贵司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该商品房交付手续而直接将具备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该商品房代本人交由甲方进行装修工程。该等情况下本人确认贵司不对买卖合同规定的商品房(毛坯房)交付义务构成违约。同时本人同意对该商品房(毛坯房)的验收交付和装修工程的验收交付在该商品房装修工程按《房屋装修协议》约定完工后一次性完成。本人进一步同意,以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日期作为双方确认该商品房(毛坯房)履行交付的日期。对房屋装修的修复或整改不影响对商品房(毛坯房)的验收交接,不视为贵司违约或逾期交房。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以下事项:本人将根据《房屋装修协议》的约定准时办理该商品房(毛坯房)的验收交付和装修工程的验收交付手续。如本人未按期办理超过30日,视同该商品房在交接通知规定的交接日已经通过全部验收并已经完成交付。本人承担自交付日第二日起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责任、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等,贵司有权按照其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品房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如因延迟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而对贵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人未于验收交接书面通知规定的交接日前付清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所有应付房价款(包括面积补差款)、违约金和/或赔偿金、贵司代收的税、费等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以及具有按揭贷款未发放和本人未按时还贷的情形,贵司有权拒绝本人办理商品房的验收交接手续,本人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后果。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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