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执行国质检锅【2002】109号文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
1.2 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下向焊的焊工,必须按《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许担任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受压元件、长输管道的焊接工作。
1.3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2 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2.1 为保证公司焊工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顺利进行,公司组成焊工考试委员会。
焊工考试委员会由十人组织:主任委员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管理处、技术管理处处长担任,其他成员由焊接责任工程师、焊接技师、检验责任工程师、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等组成。
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设在公司质量管理处,由质量管理处负责其日常事务。
2.2 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 2.2.1审批焊工考试计划; 2.2.2审查焊工资格; 2.2.3确定考试内容;
2.2.4检验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及仪表;
2.2.5组织焊工进行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负责考场纪律; 2.2.6负责考试试件和试样的检测,并评定考试成绩; 2.2.7办理焊工合格证延期和注销手续; 2.2.8发放焊工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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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建立、管理焊工焊接档案; 2.2.10评定或确认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
2.3 焊工考试工作由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焊工考试委员会派专人组织协助和配合。
2.4 焊工考试委员会应在焊工考试十日前,将考试人员、日期和地点通知焊工和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机构。
2.5 焊工的基本知识考试试题由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机构命题。 3 焊工培训
3.1 公司新招聘的焊工,必须经半年以上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方准参加考试取证。
3.2 对在岗焊工视具体情况,安排短期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3.3 焊工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的具体工作由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4 焊工考试准备工作
4.1 焊工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应严格按《规则》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4.2 焊工考试委员会应掌握公司焊工人数、姓名、性别、年龄、身体状况和技术素质等情况,并随时掌握焊工的动态情况,以便按照《规则》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焊工考试。
4.3 焊工考试委员会应根据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机构确定的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命题范围编制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复习提纲,供焊工复习。
4.4 操作技能考试所用的焊接材料和试件,由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准备。 5 焊工考试内容和方法
5.1 焊工考试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操作技能的考试。 5.2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内容: 5.2.1焊接安全知识和规定;
5.2.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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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钢材的钢号、分类、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
5.2.4金属材料的分类、牌号、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焊接特点和焊后热处理;
5.2.5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类型、型号、牌号、使用与保管;
5.2.6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及使用和维护;
5.2.7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及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5.2.8焊接接头的性质及其影响因素;
5.2.9焊接缺陷产生的原因、危害、预防方法和返修要求; 焊缝外观检验方法和要求,无损检测方法特点、适用范围、级别、标志和缺陷识别; 5.2.10 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5.2.11焊缝形式、接头形式、坡口形式、焊缝符号及图样识别; 5.2.12 焊接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工艺文件、工艺纪律、焊接工艺评定、焊工考试和管理规则基本知识。
6 焊接方法:焊接方法之间不能代替。对于组合焊接方法,焊工可以采用不同的焊接方法焊试件进行考试。也可以采用组合焊接方法焊一个试件进行考试。
6.1.焊接试件及尺寸见《规则》表第17条。 6.2.考试试件母材钢号类别见《规则》表3。
6.3.当本细则附件中16MnR钢低氢型碱性焊条考试合格后,可免去《规则》表3中1、2类其它钢号的考试;当本细则附件中1Cr18Ni9Ti钢碱性焊条考试合格后,可免去《规则》表3中4类其它钢号的考试;当遇有《规则》表3中3类钢号的工程时,必须进行该类钢号的考试。 6.4复合材料焊接必须进行相对应的材料、位置的焊工考试。
6.5 当产品材料的钢号在《规则》表3之外时,焊工考试委员会可根据焊接性能试验或焊接工艺评定的结果,对钢号进行分类。但应将分类意见和依据报省级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并报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若钢号确能列入《规则》表3某类中,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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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钢号同样对待。
6.6焊机操作工对某类别任一钢号考试合格后,可焊接其他任意类别钢号. 7. 试件类别
7.1 根据试件的形式、厚度、焊接位置划分的试件类别见《规则》表4。 7.2 碱性焊条考试合格后,可免去同类别酸性焊条的考试。 7.3 试件焊接要求:
7.3.1 试件、坡口、焊材、试件数量必须严格执行《规则》的要求。 7.3.2 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应将焊接工艺指导书发给参加考试的焊工。焊工应在焊接工艺指导书的指导下焊接考试试件。
7.3.3 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的成员或委托监考人员应会同焊工在试件上打上焊工考试代号和焊接方法代号的钢印,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和管板试件应仿照钟点位置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处,焊工应严格按照钟点记号固定试件位置。
7.3.4 焊工考试时,应严格按本人所申请材料类别、酸碱性焊材到指定地点领取焊材。
7.3.5焊工考试时必需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焊接试件时必需严格执行《规则》有关规定。 8 考试成绩评定
8.1 焊接外观及试件变形按下述要求评定:
焊缝表面应是原始状态。没有加工或补焊、返修焊,焊工考试委员会 成员或委托监考人员对试件进行外观、试件变形角度及错边量的检查,均应符合《规则》第27条规定。
8.2焊接试件必须外观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他项目检验。 8.3 试件的射线探伤
8.3.1 执行标准:J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8.3.2 射线照相质量要求:不低于AB级。 8.3.3 试件焊缝质量合格级别:Ⅱ级。 9. 试件的断口检验
外径为25~76mm的管状试件应进行断口检验,并应符合《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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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条要求。 9.1 试件的冷弯试验
9.2 试件的冷弯试验是从试件上截取焊接接头横向弯曲试样,按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样形式和尺寸按图示,其余高和焊缝背面的垫板应用机械方法除去,面弯和背弯试样的拉伸面应平齐且保留焊缝两侧中至少一侧的母材原始表面。
9.3 弯曲试样的弯曲角度及评定应符合《规则》表15要求。 9.4 试样的金相宏观检验
管板试件应进行金相宏观检验,截取位置如下图:
12 A 9 45° 3 A 6 A
A面为金相宏观检查面
试样的截取、加工、检验及评定,应符合《规则》第32条要求。 10. 补考的规定
10.1 当基本知识考试及格,并且操作技能考试至少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检验合格,焊工的考试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0.2 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负责到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焊工合格证。
10.3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由某项或全部项目不合格者,允许在三个月内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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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每个补考项目的试件数量、检验项目、检查数量、试样数量和初次考试相同。
10.4补考不合格或未补考的不合格者的重新考试时间间隔应不少于三个月。考试项目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11 持证焊工的管理11.1 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长输管道的受压元件,持证焊工只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为期三年。
11.2 遇有下列情况,焊工考试委员会应在焊工考试十日前,将考试人员、日期、地点通知焊工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机构。
11.2.1 持证焊工因工作需要,需增加操作技能考试项目时。
11.2.2 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后还需要继续担任该项焊接工作的持证焊工,在有效期满之前应重新进行考试时。
11.2.3 持证焊工中断有效期项目焊接工作在六个月以上,重新担任焊接工作时。
11.3 有效期将满的考试合格项目中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由公司焊工考试委员会报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办理签证后,可免去重新考试。
11.3.1取得焊工合格证的焊工,在第二次以后的有效期满后,并且连续中断焊接不超过六个月的。
11.3.2 在该项产品焊接工作中,每年平均的焊缝射线探伤的一次合格率均大于或等于90%。
射线探伤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底片总张数—不合格底片总张数 射线探伤合格率=————————————————×100% 底片总张数 注:一张底片的长度按300mm计算
对于管子对焊接头,探伤合格率也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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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伤环缝总条数—不合格环缝总条数 管环缝探伤合格率=————————————————×100% 探伤环缝总条数 当产品焊接工作中有超声波探伤时,每年平均的焊缝超声波探伤的一次合格率均大于或等于99%。超声波探伤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超声波探伤的焊缝总长度—超标缺陷总长度 超声波探伤合格率=———————————————————×100% 超声波探伤的焊缝总长度 11.3.3 焊工在产品焊接工作中没有发生过同一部位返修过两次或因操作不当而割掉焊缝重焊及导致焊件报废的焊接质量问题。
11.4 持证焊工的实际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或者违反工艺纪律以至经常或连续地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时,焊工考试委员会应及时报请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机构,将该焊工的合格证暂时收回或吊销。被吊销焊工合格证的焊工,一年内不准参加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考试。 12附则
12.1 焊工考试细则依据国质检锅【2002】109号文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编写。
12.2本焊工考试细则由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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