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单位:NC产品管理部 时间:2006年8月 说明:
1、 本研究资料是基于新会计准则及新会计准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 新会计准则实施细则正式稿发布后可能本研究资料的内容会发生变化;
3、 NC产品管理部将在实施细则正式稿发布后正式发布本资料。现在发布的资料仅作参
考。
第一部分 我国会计标准体系
我国企业会计标准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会计准则体系,在这次新会计准则颁布前,我国发布实施了17项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准则),2006年2月,我国发布了39项新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
第二层次是会计制度体系,我国已发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
第三层次是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业的专业会计核算方法,比如:铁路、航空、邮电、施工、农业、文教企业等。
第二部分 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 1、 财务会计目标 原准则:无
新准则: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2、一般原则
原准则:12项基本原则,其中7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重要性、明晰性)和5个计量和确认基本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新准则:8项基本原则(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不再作为一般的原则,同时取消了“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将“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不再作为一般的原则,将“可比性”和“一致性”合并为“可比性”。新增“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所有者权益的定义
原准则: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新准则: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取消了所有者权益的分类,因为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外,所有者权益类项目还包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少数股东权益。 4、收入定义
原准则: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
收入的确认条件:企业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
新准则: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强调了日常经济活动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由原来的注重形式转变为注重实质。 5、费用的定义
原准则: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新准则: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强调费用是日常活动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此外增加了费用的确认条件:经济利益可能流出,且流出额可以可靠计量。 6、利得与损失概念 原准则:无
新准则:利得是指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可以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损失是指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损失可以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
由于增加了利得与损失概念,从而使利润的计算公式发生变化: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 存货的计价方法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又恢复)和后进先出法。 2、 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可以计入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船舶这样的存货)
3、 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
原准则: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新准则: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未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做特殊规定。 4、 劳务费用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 规范范围
原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2、 权益法、成本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备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新准则: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个别报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4)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原准则: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的标准。 新准则:对初始成本的确定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调整的,调整留存收益。新准则以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为投资的初始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即以付出的资产等公允价值。
(3)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基本一致,也是以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 成本法核算
原准则:初始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时的实际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新准则:在对非同一控制下的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5、 权益法核算
原准则: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成为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入损益,“贷差”计入资本公积。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6、 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原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7、 商誉的处理 原准则:无
新准则: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1、 核算科目差异
原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设置“存货—出租开发产品”核算,固定资产中的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新准则: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2、 初始计量
原准则:按实际成本计量
新准则:按实际成本计量,但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 3、 后续计量
原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或固定资产中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在存货或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实际上就是按成本模式进行计量。在业务处理时,“出租开发产品”按期摊销出租产品的成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如果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增计后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减值准备会计期末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新准则:(1)成本模式:运用成本模式计量时,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的计量条件为:A、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B、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公允价值模式下,成本计量不提折旧或摊销,以会计期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的,视为改良,计入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反之计入当期费用。 4、 有关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规定 原准则:无 新准则:(1)在成本模式下,房地产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以其转换前的账面价值确定。 (2)公允模式下
A、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以转换日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账面
价值,转换日公允价值与投资性房地产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将其差额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计入当期损益,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5、 处置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表示新准则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不涉及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 规范范围
原准则:包括投资性房地产
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2、 固定资产定义 原准则:“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和“单位价值较高”三条标准。 新准则:“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和“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两条标准。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这条标准。 3、 弃置费用 原准则:无
新准则: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4、 固定资产减值
原准则: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5、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 原准则:无明确规定
新准则: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符合。明确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变更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6、 固定资产的延期付款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1、 规范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
2、 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3、 无形资产的延期付款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无形资产的
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4、 摊销
(1)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2)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固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何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只计减值。 (3)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5、 减值
原准则: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6、 变更规定 原准则:无
新准则: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原准则:只规定一种账面价值的计价方式
新准则: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满足两个条件时,可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方式。条件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条件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满足这两个条件时,可采用账面价值的计价方式。 新旧准则的详细区别如下表: 项目 不涉及 补价的 旧准则的规定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价时 新准则的规定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公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账面价值计价时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公允价值计价时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涉 及 支付补价的 补价的 以账面价值计价时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收到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所含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并计算补价所含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收到补价应确认 以公允价值计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价时 期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补价的 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账面价值计 按照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价时 及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这个准则是一个新准则,原有的资产减值规定散落在各个具体准则中,新准则与原各项具体准则规定的差异表现在: 1、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原准则: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计算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导规定
2、 减值准备
原准则: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3、“资产组”概念
原准则:无此概念,资产减值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
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4、“总部资产”概念 原准则:无此概念
新准则:新准则引入了“总部资产”的概念。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所以要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5、 商誉摊销
原准则:对由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要进行摊销
新准则:对由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如发现减值,要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有关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在本准则发布前,主要通过《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1、 职工薪酬定义 原准则:没明确
新准则: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即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共八项内容。 2、 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原则
原准则:除了部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其他职工薪酬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新准则: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2)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各类企业规定不尽相同,有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并保留余额,有的则按实列支不留余额。
新准则:取消了按14%计提福利费的要求,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3)新增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无
新准则:辞退福利指对于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的补偿,在符合企业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这两个条件时,应确认为负债并列入当期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这一会计准则是一个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在此之前,有关股份支付的现行规定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为主 1、 规范范围
原准则:只是针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对高管人员的奖励。
新准则: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各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其为基础确定的负债。新准则扩大了规范对象的范围,包括对职工和职工以外的各方。 2、 计量标准
原准则:按照企业支付的实际成本计量,没有涉及公允价值。 新准则:以授予的权益工具或承担债务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3、 会计处理的系统性
原准则:只是对高管激励方面做了一些粗线条的规定
新准则:在会计处理方面更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把股份支付分为权益结算支付和现金结算支付两种,核算过程包括了授予日、等待日、行权日的处理。将股份支付按权益工具或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是相关成本或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1、 债务重组的定义
原准则: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新准则: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 2、 会计处理
原准则: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实物抵债,用账面价值计量。
新准则: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实物抵债,引进
公允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1、 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经营、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新准则: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会计准则 2、 预计负债的确认 原准则:没明确 新准则: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3、 预计负债的后续计量 原准则:未规定
新准则: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作相应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 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
原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除外。
(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3)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2、 混合销售的处理 原准则:未明确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做商品销售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 核算内容
原准则: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为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新准则:取消 2、 合同分立 原准则:没有
新准则:规定了新的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①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②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的价款。 3、合同收入计量
原准则: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新准则:取消 4、合同成本
原准则: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构成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合同成本中不包括借款利息。
新准则: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更加简洁、易懂。合同成本中可以包括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相呼应。
5、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原准则:没有规定
新准则: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与费用,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 1、 核算口径
原准则:定义了政府与企业的捐赠行为,并且规范了此行为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取消 2、 计量基础
原准则:全部按成本计价。
新准则:接受政府的非现金补贴,按照公允价值计价,无公允价值时按照名义金额计价。 3、 不同事项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无
新准则: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原准则:纳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仅指固定资产。
新准则:纳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计入存货成本。 2、 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借款仅为专门借款。
新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借款包括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 3、 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计算
原准则: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应当与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支出相挂钩,企业每期利息资本化金额应当以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利率;(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新准则:当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本金时,要考虑占用一般借款,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占用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
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4、 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
原准则:不考虑在借款费用中扣除其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新准则:在借款费用中扣除其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 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包括:递延法和收益表的债务法。
新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2、“计税基础”概念 原准则:无 新准则:(1)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
(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税所得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可以抵扣的负债价值。 3、“暂时性差异”概念 原准则:无
新准则: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未来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未来抵扣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4、差异确认
原准则:采用应付税款法时,将时间上差异视同永久性差异。采用收益表债务法时,将时间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税款,该递延税款是当期发生数,不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引入计税基础的概念,注重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所有时间性差异,也包括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 5、 本期所得税费用计算
原准则:采用应付税款法时,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
采用递延法时,本期所得税费用 =本期应交所得税+或—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
采用收益表债务法,本期所得税费用 =本期应交所得税+或—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或—税率变更对前期调整数的影响
新准则: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6、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原准则:无
新准则: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的税率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的税率
7、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收益。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发布新准则前,有关企业外币折算的会计核算主要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规范。
1、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原准则:没有进一步定义什么是记账本位币以及如何选择记账本位币。
新准则:不仅明确定义了记账本位币,而且明确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依照不同情况选定某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2、 变更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原准则:无
新准则:不仅明确规定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而且明确规定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即期汇率将所有会计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记账。 3、 处置境外经营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在处理境外经营时,应当将已列入所有者权益的外币折算差额转入当期损益。 4、 分账制记账方法
原准则:外币统账制与外币分账制 新准则:外币统账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计量基础
原准则:对企业合并,不论是吸收、新设还是控股合并,都是以合并方的账面价值来计量。 新准则:分为两种情况: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2、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
新准则: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3、合并商誉的处理
原准则:购买法产生的合并商誉,要逐年摊销
新准则:购买法产生的合并商誉,不摊销,需要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 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日。但是,在售后回租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较早者。 2、 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1)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2)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3、 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4、 融资租赁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费及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额,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额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额,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额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5、未确认融资收益与费用的分摊 原准则:(1)承租是人分摊未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2)出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1)承租是人分摊未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2)出租是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我国原有会计准则体系中有关金融工具方面的准则还是空白。此次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将在这方面有所改善。 1、 投资的分类
原准则:以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
新准则:从投资的交易目的和经济实质反映经济内容来分类。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金融资产的确认标准 原准则:无
新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的初始和终止确认标准。 3、 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 原准则:表外、定性
新准则:表内、定量和表外、定性 4、 计量基础
原准则:账面价值计量
新准则:有些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 定义
原准则:会计估计、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 新准则:取消上述定义,增加“前期差错”、“会计估计变更”、“追溯重述法”的定义、修改了“会计政策”的定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和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省略或误报:
(1) 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 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间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2、会计政策一致性条款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进一步规范关于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限制的条款
原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如果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新准则:(1)如果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3)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4、前期差错的处理方法
原准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新准则: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股利或利润分配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有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1、 对财务报表的定义
原准则: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新准则: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
2、 包含内容
原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新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及附注。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 3、 报表项目
原准则:损益表中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新准则:取消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将这些业务产生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统一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中列示。取消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综合列示的方法,而是作了分解,按具体项目列示,如:资产减值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1、 定义
原准则:现金流量是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与流出
新准则:取消了此定义。增加了现金流量表的定义。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新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表。 2、 适用范围 原准则:没明确
新准则:只规范个别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与列报,不涉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3、 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列报
原准则:对金融(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表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范。
新准则: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只是给出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列报的原则规定,没有列出具体项目。 4、 现金流量表附表项目 原准则:无
新准则: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项目,并将调整项目“递延税款”改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5、 现金流量表主表项目 原准则:无
新准则: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列示“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净额”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原准则:定义了“中期”和“中期财务报告”以后,阐述了“重要性”原则。
新准则:没有列示这一原则。只是要求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对项目重要性程度进行判断,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范围
原准则: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资本和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新准则:明确规定除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以外,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其意义有三层:
(1)解除了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小规模企业和银行、保险等特殊行
业可不纳入合并范围的规定,从而使得合并报表是对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反映。
(2)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要考虑股权比例。(3)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公司,只要仍能控制,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2、 对报告期内子公司的添置、处置事项 原准则:无 新准则: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利润表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 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 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 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3、 合并程序
原准则:母子公司应当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当子公司与母公司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大时,母公司可以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新准则:母子公司必须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取消了例外的规定。 4、 合并资产负债的编制方法
(1)原准则: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单独显示。
新准则: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2)原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互相抵消后,产生的差额应作为合并价差处理。
新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互相抵消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3)原准则:只提及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存货、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消。
新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消。 (4)原准则: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
新准则: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5)原准则:无
新准则: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并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5、 合并利润表的编制方法
(1)原准则:只提及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存货、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消。
新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消。 (2)原准则:无
新准则:因为允许将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却仍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所以,存在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情况,对此新准则这样规定:
A、 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
应当属于少数股东权益 B、 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该
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3)原准则: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在“净利润” 之前列示。 新准则: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列示。
(4)原准则:利润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合计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或采用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
新准则:利润表中的收入与费用项目,采用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与交易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6、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原准则:无
新准则: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 7、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原准则:无
新准则: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编制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在新准则颁布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披露编报准则”规范每股收益。 1、 每股收益的分子计算基础
原准则:分子包括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扣除非正常损益后的净利润。 新准则:将分子简化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 披露的列示与内容
原准则:一般在编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时以利润表附表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每股收益,不列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新准则:要求每股收益应在利润中列示。既要计算和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又要考虑存在具稀释的潜在普通股情况下,计算和披露稀释的每股收益,但不需要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新准则与原来的规定基本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1、 关联方关系扩大 原准则:无 新准则:(1)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2)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预期关系米写的家庭成员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2、母子公司关系披露层次 原准则:无
新准则: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3、 关联方发生交易披露
原准则:企业可对关联方交易金额和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的披露选择 新准则:取消金额与比例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关联方交易金额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 4、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1、 分类标准
原准则:对基本金融工具,如应收应付款项、债券、股票的分类有详细规定,但与新准则不同新准则:对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衍生金融工具的列报与披露 原准则:作为表外披露 新准则:表内与表外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原准则:出台衔接办法 新准则:首次执行
1、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2、 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下列事项要求追溯调整,涉及损益的直接计入留存收益,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1)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下列情况处理:A、属于统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B、除A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2)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3)固定资产: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应补提的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4)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5)企业年金:在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6)股份支付:对于在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服务是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以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7)或有事项: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8)所得税: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9)企业合并: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A、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
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认定为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B、 首次执行日以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
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C、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
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10)金融资产: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A、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前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
将其调整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B、 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
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11)金融负债: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12)衍生金融工具:对于未来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13)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开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14)非衍生金融工具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但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难以合
理确定的除外。
第三部分 新会计准则对财会软件的影响与建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新颁布的存货准则与原准则有如下变化:
1、 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又恢复)和后进先出法。
2、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的相关说明,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费用将计入商品的成本。
3、将劳务作为存货核算。
4、将借款费用计入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成本 上述变化将影响存货核算和成本核算子系统的功能 面对上述变化,财会软件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1、 在存货核算子系统,取消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移动平均法(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又恢复)和后进先出法。
2、因为大部分财会软件的存货核算子系统即适用于工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的核算,也适用于商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的核算,这些软件不必修改。因为对工业企业来说,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费用已计入采购材料的成本。有些只适用于商业企业存货核算的子系统,要进行修改,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费用计入商品的成本。
3、在存货核算子系统,将劳务作为一种存货进行核算。 4、在成本核算子系统,将借款费用计入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成本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影响:
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核算的变化影响合并报表子系统中抵消会计分录模板的设置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个别报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影响账簿的设置。 建议:
1、修改合并报表子系统中抵消内部投资的抵消会计分录模板设置
2、要求财会软件能够为一个企业提供两个账簿,一个账簿为编制个别报表而设立,而另一个账簿为编制合并报表而设立,这两个账簿处理其他业务的会计分录都一样,只是在处理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时,有所不同。对两个账簿来说,相同的会计分录可以共享,不同的会计分录可以各有各的不同,以充分发挥计算机处理数据的优势。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影响: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仍要使用固定资产子系统进行管理的话,尽管它的会计核算有些变化,但只要用户设置与使用发生变化即可,如:固定资产类增加了投资性房地产;它采用公允价值核算,将不必计提折旧,每一会计期末改变原值;这些将不影响固定资产子系统的功能。
建议:因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是用于出租,所以要真正对它进行管理,要在固定资产子系统增加“固定资产出租管理”模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影响:
1、按照新颁布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要将某些特殊行业较高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在固定资产管理模块中,如何记录这笔费用?如果将这笔费用做为固定资产卡片中的一个项目加以记录,目前的软件可以做到,但这样记录将无法体现这笔费用属于固定资产原值的一部分。
2、新准则中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不能转回的规定将影响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的功能。 3、新颁布固定资产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这为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处理这类变更提供了进一步的依据。
建议:1、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应该将固定资产卡片中原值这个项目,再进行下一级管理,如将固定资产原值再往下细分为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弃置费用、其他费用等加以记录,以便根据这些数据进行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构成分析,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2、在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中,增加限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功能。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影响:企业无形资产如果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进行管理的话,无形资产核算的改变将对此系统产生影响。
1、按照新颁布的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成本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这样就要求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能够提供供用户自行定义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这种摊销方法可能的线性的,而可能是非线性的,每期摊销的额度由无形资产的成本、使用年限、预计残值、无形资产带来的收入等因素决定。
2、按照新颁布的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确认条件的开发支出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目前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没有收集这些支出的功能。
建议:1、在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中,预制无形资产成熟的摊销模型。
2、在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中,增加一个模块,专门管理无形资产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并将其归集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影响:
根据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资产(包括合并商誉)的减值损失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用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计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较简单。但如果用资产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计算起来相对较复杂,尤其是有些资产本身不是独立的产生现金流量的单元,一个资产组才是产生现金流量的单元。这时,首先要通过计算一个资产组未来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得出一个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此金额与此资产组账面金额的差额,为此资产组的减值损失,此资产组的减值损失要在此资产组的各资产中进行分配,才能计算出属于此资产组各资产的减值损失,包括合并商誉的减值损失。目前的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无法按照上述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功能。 建议:1、在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中,增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模块。
2、 在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中,增加“资产组”的概念。
3、 扩大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的管理对象,将“商誉”包括进来。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影响:
新准则取消了按14%计提福利费的要求,增加了新的薪酬项目,如:辞退福利,这些变化对职工薪酬管理子系统功能无影响。只影响用户的用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影响:
新颁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实际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一种规范。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企业职工提供的服务以股份形式进行的支付。对企业的职工而然,接受的股份也可以看作是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而目前职工薪酬管理子系统对企业职工股份形式的薪酬没有管理。 建议:
在职工薪酬管理子系统中,加入对企业职工股份支付形式的薪酬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影响:
新颁布的收入准则与原准则有如下变化:
1、明确了现金折扣的核算采用总额法,而不是净额法。
2、明确了销售折让的核算,销售折让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3、对合同和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的,应当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4、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做商品销售处理。
1、2条的变化不影响现有销售管理子系统的功能。3、4条的变化会影响销售管理子系统、应收与收款管理子系统的功能。
建议:1、如果合同和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的,在销售子系统中,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与发票不一致),在应收与收款管理子系统,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2、在销售管理子系统,增加支持混合销售的功能。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影响:
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而且核算较复杂。目前软件无管理借款费用的功能。
建议:在财会软件中,增加借款费用管理的功能。管理与核算借款、借款费用及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影响:
按照新颁布的所得税准则,企业对所得税费用的核算由应付税款法或会计纳税影响法变为了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这种方法增加了所得税费用核算的难度。这种方法是以未来不需要缴税的各项资产价值或未来不可以扣税的各项负债为计税基础,各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这种差异乘以适当的所得税税率,得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目前财会软件中,没有税务的核算的功能。
建议:增加一个与总账系统相联系的税务核算系统,在税务核算系统中,计算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应纳税所得额,然后,通过两个系统,计算暂时性差异,最后进行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或者简单地设计一个管理与核算各项资产与负债和各项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的系统,计算由各项资产与负债产生的暂时时差异,从而对递延资产或递延负债及所得税费用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影响:
按照新准则规定:1、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与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2、利润表中的收入与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在现有的财会软件中,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在报表子系统完成,采用固定的汇率进行外币报表折算,之所以采用固定的汇率进行折算,主要原因是报表子系统与总账子系统没有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实际上,在总账系统记录着每笔收入与费用的信息,也可以采集到每个交易日的汇率,通过报表函数的形式,完全可以实现利润表中的收入与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建议:在报表系统增加一个函数,函数的结果为当月或当年某一科目的每笔的发生额乘以发生日的汇率的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根据新颁布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重要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 影响:
1、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就应当从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业务发生之日起,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追溯调整分录,以调整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报表项目。
一般的总账系统都支持一个会计年度的多于12个会计期。在软件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定义一个会计年度包含多少个会计期,如,企业可以定义一个会计年度可以包含13个或14个会计期。这样对于追溯调整的会计分录,企业可以将其输入到会计13期或会计14期,即可以进行追溯调整。
目前的总账系统存在的问题:一个年度分多少个会计期,是在年初就定了好的,不能在以后任意加上去的,如企业在年初将一个年度分为12个会计期,在年末或以后的年度,不可能加入13期,也就不可能将调整会计分录录入到13期,以进行追溯调整了。 2、未来适用法
这种方法对财会软件无影响。 3、追溯重述法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目前总账系统存在的问题是:总账系统都有结账功能,本会计期或年度一旦结账,如果没有反
结账功能,以前会计期的数据将不能被修改。
建议:1、在总账系统中,对以前的会计年度可以任意加入调整期,以便进行追溯调整。编制报表时,能够分别按照包含调整期数据和不包含调整期数据进行编制。 2、在总账系统中,加入“反结账”功能,以便进行追溯重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影响:
新准则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现金流量表主附表项目都有变化,这些变化对报表子系统的功能没有新要求,但用户要根据新准则的变化,重新设置各种财务报表的格式和数据来源。
建议:为了用户编制报表的方便,报表子系统中,往往有许多各种报表的编制模板,这些模板随着新准则对财务报表编制规定的变化,也要进行重新设置。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影响:
1、新准则增加了合并现金流量表与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的编制。 2、新准则改变了合并资产负债表与合并利润表的格式。 3、新准则改变了许多抵消会计分录的编制。
4、新准则对增加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子公司合并报表的编制要求不同。
5、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如果与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不同的的话,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必须按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才能编制合并报表。
1、2条的变化对合并报表编制子系统功能没有影响,用户需要重新设置合并报表格式;3条变化对合并报表编制子系统的抵消会计分录的模板有影响;4条对合并报表编制子系统的功能有影响;5条要求多账簿系统。
建议:1、在合并报表编制子系统中,重新设置各合并报表的格式。
2、 在合并报表编制子系统中,重新设置抵消会计分录模板的数据来源。
3、 在合并报表编制子系统中,对增加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子公司时,采用不同的编制
方式。
4、 对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子公司,采用多账簿的方法解决。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影响:
1、 总账系统的会计科目核算体系要变化 2、 对前期的账要进行追溯调整 就目前的总账系统来说,(1)如果用户在年初设置本年度的会计分期时,只设置了12期,将不能进行追溯调整。(2)如果用户在年初设置本年度的会计分期时,设置了13期或14期,如果13期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追溯调整不应该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放在一期),14期作为追溯调整,那么,在报表编制子系统,一定以13期数据为基础编制报表,不应包括14的追溯调整数据,否则追溯调整将不能进行,因为从新的一年才开始运用新会计制度。 建议:1、如果可以会计科目核算体系变化不大,可以继承以前的会计科目核算体系,手工增加一些新科目,删除一些不再使用的科目。如果不使用总账系统进行追溯调整,就手工编制追溯调整分录,最后调整各科目余额。 2、如果可以会计科目核算体系变化较大,在总账系统加入一个新旧科目替换的应用程序。这样,用户只要输入新旧科目的对照表,计算机就可以将旧科目中的余额转入到新科目中。同时由于
用户并不是单使用总账系统,它可能还要使用其他业务系统,如:工资、固定资产、进销存等业务系统,这些业务系统产生的凭证是按照预先的设置科目自动产生的,这些设置中的旧科目也将被新科目所代替。如果不使用总账系统进行追溯调整,用户手工编制追溯调整分录,最后调整各科目期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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