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包括:因胁迫结婚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流程需经过起诉、答辩和开庭审理三个阶段,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分析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原因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因为胁迫结婚,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因胁迫结婚的情况,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行为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律规定,欺诈、包办、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对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被撤销的婚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三是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父母有抚养子女法定义务,因此,作为该子女的父母应就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否则,应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四是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流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起诉阶段,包括原告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文件及材料,以及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第二阶段为答辩阶段,被告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如未作答辩,人民法院将照常审理并判决;第三阶段为开庭审理阶段,主要包括法庭调查、辩论、调解和判决等程序。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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