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前的债务的承担具体如下:
1、男女一方婚前、或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因为按照规定,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1)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2)如果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
3、离婚协议:
(1)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约定;
(2)或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由各方承担各自的债务;
(3)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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