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市场经济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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