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定必须当场缴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缴纳罚款。如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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