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工作时间制度,早在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里规定,公私营企业一般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刚刚结束,政务院在《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为保证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为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坚持贯彻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合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到严格的限制。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筑业实行8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出:由于目前建筑业工时制度混乱不统一,有8小时、8小时半、9小时的,甚至有10小时的。由于工时过长,影响着职工的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因而决定:从今年的7月1日起,建筑业一律实行8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七十年代以后,我国对高山、井下、化工、冶金、纺织等行业或工程的工时进行了改革。目前,纺织业已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化工行业根据1981年化工部和国家劳动总局颁布了《关于化工有毒有害行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对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依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度(即工作三天,休息一天),和6小时7小时工作制。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一个半月至两个月,再回到原工作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备。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发布了国务院令,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还规定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新工时制度施行半年后,于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不但将新工时制度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时强调两个不超过的工时制度。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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