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开除军籍与除名。与开除军籍最为相近(适用条件、严重程度相似、法律后果相近)的军事行政处分是除名,是稍轻于开除军籍而明显重于其他处分种类的行政处分。开除军籍和除名有较多相似点:对于军人来说,都属于现役身份处分;都涉及到以后是否享有国家优待等问题。但两者区别也非常明显:除名只适用于士兵,而不适用于军官和文职干部,甚至不适用于士官;但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士兵严重违纪的都可以开除军籍;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一百四十条 对既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义务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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