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产假为98天,(如果符合晚婚晚育规定的话,说明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多30天假期)共计98天假期,时间为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特此请假,恳请领导批准。
附件:法定产假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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