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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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1:06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国会代表的资格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候选人需要年满二十五岁,且需成为美国公民七年。美国众议员罗恩·保罗(在选举日前)还需满足一个附加条件,即他必须是所代表州的居民。然而,当选后,众议员并不需要居住在其选区,这是与参议员资格的一个区别。在年龄和公民权的要求上,众议员的限制相对较为宽松。
另外,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对议员的资格也有所约束。任何在宣誓效忠宪法后参与叛乱或协助美国敌人行为的联邦或州府官员,其国会代表资格可能会被取消。这一条款在美国内战结束后迅速实施,主要目的是防止支持美利坚联盟国的人士继续担任众议员。如果被取消资格,根据修正案,只有在国会两院都通过决议恢复其资格的情况下,他们才可能重新当选。这意味着,即使失去职位,他们仍有复职的机会,但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扩展资料
众议员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项,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议会人数最多之一院之选举人所需具之资格。 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