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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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5:44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主要涉及对暂住人口的管理与服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暂住人口必须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和《武汉市暂住证》,以接受合法的查验。暂住证除*机关按规定可扣押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押。
第十五条强调,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口需凭《武汉市暂住证》向劳动部门申请《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计划生育义务是暂住人口必须依法履行的,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房屋出租人,都需承担相应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要求暂住人口到暂住地卫生防疫机构办理计划免疫手续,接受相关免疫接种(计划免疫)。第十八条中,相关部门需对暂住人口的证照申请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或刁难。
房屋出租和招用暂住人口时,房东需要履行一些义务,如领取《暂住户口登记簿》(第十九条),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进行法制宣传,不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并报告暂住人口变动情况(第二十条)。
*机关在暂住人口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负责检查、指导责任落实,查验暂住证件,处理相关案件和纠纷(第二十一条)。此外,招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
当暂住人口因工受伤时,用工单位和个人应迅速组织救治(第二十三条)。同时,对于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损,受害者有权申诉或提起法律诉讼,相关部门必须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