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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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1:58
按照法律规定,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的,法院有权利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实践中是否采取拘留措施,需要由法院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不履行协助调查或执行义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七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
日前,记者从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获悉,某餐馆老板郭某因拒缴燃气费两年被该院司法拘留,并对欠款强制执行。10月16日,郭某缴清燃气费欠款23200.65元后,才被青山湖区法院释放。该案也是南昌首次对燃气用户动用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2016年5月24日,南昌燃气集团燃气稽查队在日常巡查中查到位于北京东路世纪风情三期沿街的一家餐饮店私接私改燃气设施,存在有表无户情况,且燃气表字数已走到5995立方米。稽查人员当场对燃气设施进行了封堵,并下达违章通知单。
据介绍,该餐饮店属于违规挂表通气。由于没有在燃气集团登记入户,所以自从通气后就没有抄收过燃气费。5995立方米气量按照平均气价3.87立方米/元计算,该店铺所欠燃气费总计23200.65元。
在下达违章通知单后的一年多内,燃气集团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但郭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辞、拖延。多次催收无果后,2018年1月24日,南昌燃气集团向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法院判决郭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南昌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燃气费23200.65元。
然而,即使面对判决书且在燃气公司申请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后,“老赖”郭某仍置身事外,不缴纳欠款。在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6个多月后,10月15日,青山湖区法院出动法警,将照常经营餐饮店的郭某司法拘留。10月16日,郭某终于在缴清欠款后被释放。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无视法院判决遭拘留并强制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1:58
拘留?不会啊。除非以暴力威胁等行为恶意阻碍执行行为才可能会拘留。
民诉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