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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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8:04
伤害案件走公诉好还是自诉好这是根据故意伤害所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决定的,并不是由自主来进行选择的,如果说伤害类型的案件比较轻微的话,那么当事人是可以自己有证据提出自诉,否则的话公安机关是不予受理的,当然如果说已经达到重伤的程度,是由公诉范围来进行。
一、伤害案件走公诉好还是自诉好?
伤害案件走公诉好还是自诉好这是根据故意伤害所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决定的,并不是由自主来进行选择的,如果说伤害类型的案件比较轻微的话,那么当事人是可以自己有证据提出自诉,否则的话公安机关是不予受理的,当然如果说已经达到重伤的程度,是由公诉范围来进行。
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4、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二、前期处置
1、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2、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1、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2、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
3、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4、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5、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1、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2、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3、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在我们国家刑事类型的案件它是分为不同的类型的,比如说有公诉类型案件和自诉类型案件,但是这两者并不是说当事人拥有一种自由的选择权利,而是来看具体的情况的不同来进行一个准确的认定,比如说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以上,那么就已经属于公诉类型的案件,必须由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