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保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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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7:15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女职工权益保障上有着明确的要求。首先,第三十一条强调,所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着重改善工作环境和设施,特别关注女职工在生理特殊时期的保护,如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给予她们特殊的关照和休息保障。


在未成年人的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者都严禁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生产劳动,以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教育权益不受侵犯。


进一步,第三十三条对年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有更为严格的管理规定,他们不能被安排从事过于繁重的体力劳动,以及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以防止过早的职业健康损害。同时,条例明确禁止对未成年职工进行加班加点,保障他们的休息时间和成长权益。




扩展资料

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于1989年1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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