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七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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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22:38

浙江省的劳动保护条例在其第七章中,着重规定了一些关键内容。首先,第四十六条规定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卫生(预防医学)实施国家层面的卫生监督,具体的监督办法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以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生产者,第四十七条规定,他们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主要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这种地方性的管理确保了小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健康得到应有的关注。


条例的执行和解释权则授予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他们根据条例的精神和实际情况,有权对条例进行解释,以解决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保证条例的有效执行。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实施时间是自1989年3月1日起,这标志着自那时起,该条例开始在浙江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保障劳动安全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




扩展资料

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于1989年1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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