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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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1:44
法律主观:
职工经鉴定为二级工伤的,能够享受下列 工伤保险待遇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其他。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