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26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6:38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所以说,劳动合同上的岗位工资就是岗位工资,不能与加班工资混淆,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您可以依法要求补发加班工资。不过,一年前的可能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未必能够追回。
顺祝新年快乐!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6:37
凭工资条,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加班费平时应该支付1.5倍工资。即使加班也不能每月超过36小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6:37
不合理。岗位工资应是1800元,每天工作10小时应要求单位发加班2小时的加班工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6:39
首先,你要察看你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工资是1300还是多少。若此约定是空白,一般情况下则以实际支付的工资或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广东工资支付条例》就有相应地规定。各地规定可能不一样。
其次,你对工资条存有异议,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不改正的,你甚至可拒绝在用人单位的工资条上签字。这样,用人单位的工资条没有你的签名是无效的,除非你承认工资的发放项目真实有效。
第三,劳动关系存续的,前几年的加班费你必须要在离职之后的1年内申诉,否则就会过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