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刘涌案相关法律解释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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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6:02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第二百零六条则详细描述了审判监督程序中,原一审案件需重新按一审程序审理,可以上诉、抗诉;原二审或上级提审的案件则按二审程序,判决裁定为终审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明确了再审案件处理方式,如果原判决、裁定虽事实无误但法律适用或量刑不当,应予以改判。刑法中还针对不同罪行有详细规定,如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行,故意伤害、毁坏公私财物、非法经营、行贿受贿等,都明确了相应的刑期和处罚原则。


例如,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包括稳定的犯罪组织、经济支持、暴力行为以及对经济和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其他条款如非法持有枪支、组织犯罪、职务妨碍、财产处理等,也都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扩展资料

刘涌(1914—1972)江西省兴国县人。曾任八路军山东纵队第四支队二团政治委员兼营长,胶东军区警备第四旅旅长,第六师师长,华东野战军第九纵队二十六师师长,胶东军区副司令员,华东军区第三十二军副军长兼参谋长。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十二军军长,华东军区装甲兵司令员,济南军区装甲兵司令员,济南军区副司令员。一九五五年被授予少将军衔。是中国共产党第八、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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