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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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5:38
若需求方具备自行修建,制造或提供必需项目的能力,那么其在多数情况下无须执行公开招投标程序。
例如,对于某些简易的采购需求,如购置办公室用品等,需求方可直接开展采购事宜;当需要从原先的中标供应商处购入工程建设、商品乃至服务时,同样可以免去公众招标环节。
在此种情景下,需求方可直接与其潜在中标商展开深入磋商并最终实现采购目的。
倘若项目涉及使用特有技术,同样可不必执行公开招标流程。
这是因为专属技术往往具有独特性和非普遍适用性,难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寻找到合适的技术提供者。
此外,如果项目是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出来的唯一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那采购而来,而该投资方又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所需项目的能力,亦可省略公开招标环节。
这时,投资方便可全权负责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工作。
但需谨记,无论何种不施行公开招投标的情况,均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允、平等以及透明度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