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下达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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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23:29

根据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航企业在资金申请方面有明确的流程。


首先,根据第十条的规定,每年7月底前,通航企业需向其企业注册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年度申报材料,内容包括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的飞行作业量、飞行员培训情况,以及设备购置、更新和改造的完成详情。具体的申报要求由民航局另行指定。


接下来,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报后,会进行初步审核,于8月底前汇总上报给民航局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项目会在民航局*网站公示10天,接受公众监督。如果在公示期间无异议,这些项目将被纳入下一年度的民航发展基金预算,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对于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设备补贴,还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流程办理。


资金支付管理方面,第十二条明确指出,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支付将严格遵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最后,一旦通航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扩展资料

2012年12月1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以民航发〔2012〕111号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支持范围和标准,资金申请、审核和下达,监督管理,附则5章1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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