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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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7:05
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建立严格的审查以及预警机制,检察院应当对于公安机关提交的犯罪嫌疑人、证人以及受害人等的询问笔录或者是其他证明材料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明材料一一排除,从而促进审判公平与公正。
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怎么进行?
通过及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以及严格审查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合法性,也要在自己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规范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减少翻供和质疑的情况。
1、要及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不但要能动的发现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同时也要明确合法的证据,不能被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人所迷惑,而把合法证据给排除掉,这样,所以在做审查报告时,无论是举证计划、还是质证方案都应考虑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因素。只有两手准备才能两不误,即达到实体上的公正,也达到程序上的公正。
所以办案时一要注意固定犯罪嫌疑人书写或表达侦查人员没有对其非法取证的证据;二要注意收集、固定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如看守所入所体检表、医院检查证明等证据;三要注意固定提审、还押犯罪嫌疑人的记录证据;四要注意固定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对于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新刑诉法规定必须录音或者录像。在侦查实践中,对于拒不配合侦查以及翻供可能性较大的人员,每次讯问时也应尽可能的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五要注意固定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没有提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据,确保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向律师提出遭受非法取证的证据到位。
2、既要严格审查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合法性,也要在自己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规范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减少翻供和质疑的情况。要规范制作和积极应用同步录音录像,把它作为固定讯问结果、解决争执、排除异议、防止翻供的重要手段。
要注意把握审讯策略,不能超越法律和规定的界限,绝对不能进行指供、诱供,更不能暴力威胁取证,确保审讯的合法性。同时应不断提高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技术水平,保证记录过程的完整性,对重要言词证据应当多次用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并善于运用其他证据(诸如亲笔供词等)固定重要言词证据。
于此,对侦查机关、对公诉部门的正反两方面双重把握才能不断达致新刑诉法的要求,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
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关联性等的审查,只有证据材料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才可以对其进行审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证明材料出现违法情形的,该证明材料是不能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