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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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1:05
居(暂)住证的签注(有效)日期,从该居(暂)住证的补签发之日起,重新计算;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
第十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