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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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0:17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在服役期间享受多种待遇,包括供给制生活和津贴。义务兵根据军衔和服现役年限获得津贴,而士官则实行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构成,并享有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津贴及补贴。士兵享有保险待遇,如副班长、班长等职务人员有职务津贴,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兵可领取岗位津贴。


士兵在服役期间享有公费医疗,特殊岗位士兵的疗养也得到妥善安排。家庭困难的士兵可获得适当补助,士官家属在随军、就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高级士官及其符合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军,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当地政府会办理落户。未随军的士官家属,军队会发放分居和医疗补助。


士官牺牲或病故,其家属由政府安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士官享有住房补贴、公积金和房租补贴,随军家属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结合的政策。未婚士官探亲假规定明确,已婚士官则根据与配偶和父母的距离享受探亲假。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假期可以适当增加。


执行作战任务时,士官的探亲和休假可能暂停。在国家动员令或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休假或探亲的士官应立即返回。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士兵的权益,确保他们在服役期间的生活和家庭支持。


扩展资料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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