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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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7:14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涉及高等级公路的经营管理,其中包括几个关键条款: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可以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几种情况: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二是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并收费的前项高等级公路;三是由这些组织投资建成的公路。对于这类公路的经营管理,如无特别说明,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强调了收费站的设置需遵循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的原则,首先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审查,最终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指出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期限,应以偿还贷款和集资款为目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而收费标准的设定,则由收费单位提出方案,经过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联合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强调所有行驶在高等级公路上的车辆,除国家规定的免缴车辆外,都必须按统一标准缴纳通行费。并且,所有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必须主动接受查验。
以上条款明确了高等级公路的收费、管理以及车辆通行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公路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扩展资料
贵州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高等级公路工作,其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高等级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交通标志标线、综合服务设施等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主管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等级公路的治安、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等级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高等级公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