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原件丢了,复印件能作为讨债的证据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2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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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7:29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提起诉讼需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条原件丢失,复印件能否作为讨债证据?

借条原件是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而复印件法律效力较低,需经过查证属实并与原件核对一致,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不符,则不具法律效力。若仅持有借条复印件起诉还款,还需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借贷约定的存在。

若被告主张已偿还借款,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仅依据借据起诉,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应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提供证据后,原告仍需承担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提供债权凭证和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无明确债权人的债权凭证提起诉讼,需证明其债权人资格。被告对原告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且有事实依据,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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