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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五种约定无效,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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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离婚协议中五种约定无效,一定要知道!”。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离婚协议中五种无效约定如下:

一、“有偿抚养权”约定无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属于法定权利,不可通过协议转让或附加经济条件。若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支付费用获取抚养权”,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类约定不仅损害子女权益,还可能引发后续抚养纠纷,通常不予支持。

二、“离婚后不再要求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属双方共有,离婚时必须依法分割。若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财产分割权”,实质是单方面处分共有财产,违反《民法典》关于共同财产平等处理的原则。此类条款因剥夺一方合法财产权益而被认定无效,离婚后仍可主张分割。

三、“离婚后不再要求赡养费”约定无效
未成年子女的赡养费(抚养费)是法定义务,父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若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赡养费请求权”,该条款因违反《民法典》关于父母抚养义务的规定而无效。即使协议签署,子女或直接抚养方仍可依法要求支付抚养费。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无效
离婚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

约定放弃子女抚养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可通过协议免除;再婚条款:如约定“离婚后不得再婚”,侵犯婚姻自由权,违反《民法典》规定。
此类条款因违法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五、“恶意损害对方利益”的约定无效
若协议中存在显失公平或恶意侵害权益的条款,如:

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故意低估共同财产价值;约定不合理的高额抚养费。
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签订离婚协议时,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避免上述无效条款。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情况拟定协议,确保合法有效,减少后续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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