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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聘应合同(6篇)

来源:保捱科技网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请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应聘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乙方指派律师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担任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是:

  1.就甲方的经营、生产、管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2.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的业务方面的重大纠纷;

  3.代理甲方参加业务中的诉讼或仲裁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参加项目谈判、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代为发布有关声明、致函等文书;

  6.为甲方的改制、转制、兼并、收购设计运作方案;

  7.为甲方提供法律信息;

  8.协助甲方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

  四、甲方就上述2、3、4、6项委托乙方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代理费由双方协商,可按小时收费或按标的额收费。

  五、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日常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可根据甲方实际需要具体约定。

  六、甲方应为应聘律师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甲方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

  3.参加甲方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

  4.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

  七、乙方指派的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所了解、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

  八、法律顾问费用每年为 _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港币、美元),该费用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法律顾问费用的,需支付法律顾问费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经乙方催告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可能导致的各种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指派的律师如甲方认为其不能胜任、或认为服务态度欠佳、或出现其他使甲方对乙方指派的律师不满意,甲方可以向乙方书面提出更换律师的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上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甲方以书面答复。

  如甲方要求更换律师,不能同乙方就另行指定的律师达成一致,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代理工作,并有权视甲方之举为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为,所收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回。

  十、乙方指派的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将依照法律规定正当履行职责,拒绝甲方可能提出的有关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违背的一切要求。

  十一、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_________________ 年(自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止)

  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共同协商。

  十二、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修订、补充。

  聘用法律顾问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一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的联系工作。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范围:

  1、免费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2、免费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件;

  3、接受甲方委托,有偿参与相关业务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有偿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免费向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_________分钟;

  6、应甲方委托,有偿以甲方法律顾问的名义作授权声明或有关代理行为;

  7、接受甲方委托,有偿代为办理相关资信调查法律事务。

  8、接受甲方委托,有偿依法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条款的责任和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责任;

  2、积极、主动地配合委托乙方(律师)所从事的`各项工作;

  3、甲方在乙方从事本合同第二条内有偿服务项目的工作时,按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支付乙方有偿服务费用。

  第四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工作范围的内容)服务,依法切实地维护甲方的利益.

  2、及时办理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3、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4、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有偿服务费用的支付: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_元,作为乙方无偿服务费用开支,并由乙方负责收取;

  2、乙方办理受甲方(委托)的有关案件的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差旅费,案件的有关收费、鉴定费、档案费、资料费等有关部门的收费应按有关标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额度,由甲方支付.

  3、如因甲方不按期支付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费用和有关有偿服务费用,乙方有权选择中止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自行全权负责。

  第六条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的相关费用;如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退还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期限一年。

  第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指派郑德龙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的法律服务范围:

  为甲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涉及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律师函;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案件;办理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不限次数;出具法律意见书每年不超过15件;出具律师函每年不超过15件;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每年不超过20件;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案件,按照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70%收取。

  第五条: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的方式为电话、qq、电子邮件或者甲方到乙方律师办公地当面咨询。乙方律师协助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应当在乙方律师办公地进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的,由甲方到乙方律师办公地领取,乙方不负责送达。

  第六条: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纳法律顾问费3000元。法律顾问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未支付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七条:甲方有权在以个人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及其相关文件中标明______律师事务所郑德龙律师为其法律顾问。

  第: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差旅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律师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事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顾问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甲方之直系亲属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聘请乙方律师为其代理人的,按乙方收费标准80%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于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相关隐私和秘密绝对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1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______律师所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委托人: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受委托人:____律师事务所(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因向公司股东配售股票,特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乙方指派______律师、______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解答甲方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2、草拟、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3、与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就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4、审查与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文件;

  5、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6、参加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的其他相关法律业务。

  第四条乙方应对甲方的工作及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保密。

  第五条甲方应向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2、保证所提交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六条律师费数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______万元;余款在甲方配股申请得到中国批准后______日内支付。

  第七条合同第六条所指律师费,不包括律师进行工作的差旅与长途电话费,后者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额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精神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____律师事务所(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鉴于甲方建设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项目。为确保该工程依法、高效、顺利地实施,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该项目工程的专项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服务内容为就该项目工程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过程中的招标、结算、进度、安全、质量、竣工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一) 建章立制及人员培训

  1、 审查修订或协助甲方制订合约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签证管理、造价管理等规章制度。

  2、 协助组建或完善专门的合约管理部门

  3、 参与或协助相关人员的建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二) 项目招投标及签约

  1、 参与或协助项目各阶段招投标中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文书的起草、审核、修订和谈判协商

  2、 参与招投标过程并协助监督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3 参与和协助项目招标之后各类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核,重点就有关工程款的支付、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农民工权益保障、进度、质量、安全及竣工结算等条款严格把关

  (三) 完善履约管理

  1、 协助甲方进行履约之前的合同分析、论证,进行合同交底

  2、 协助甲方依法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进行招标发包,并就有关招标所及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或意见

  3、 为甲方提供有关勘察、设计费和有关勘察、设计文件的补充、修改等事项的法律咨询意见

  4、 就建设监理的内容与程序、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应注意事项及监理服务收费等问题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5、 协助或督促甲方对各阶段履约过程作真实、详细、相应的书面记录

  6、 协助或督促甲方对有关监理、设计、总承包人、分包商及相关单位的补充协议、签证、会议纪要、技术资料、图纸、函件、请示、报告、回复、通知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保管

  7、 协助或督促甲方对设计、施工中的任何变更及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书面形式予以固定

  8、 协助甲方进行造价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文本规定的结算程序

  9、 全面介入履约过程,参与有关争议的协商与谈判,必要时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为甲方主张权利

  10、 协助甲方处理与履约有关的各方事务及突发事件,帮助甲方避免和减少损失及不稳定因素

  11、 就建设工程所及工程造价、预算、保险、签证等关键性、敏感性或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与建议

  12、基于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的其他非诉讼、非仲裁法律服务。

  (四) 服务方式

  1、日常咨询类工作采取电话、传真、电邮、在线咨询等方式进行

  2、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应定期或不定期前往甲方处提供服务

  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随时安排人员前往甲方处提供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 陈子建 律师作为甲方该项目工程的专项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应及时增加相关专业人员。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五)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负责转达甲方的批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六)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法律顾问费 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二)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或事后报销: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因工作而发生的外出广州市区的差旅费及其他超出正常开支的费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三)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办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法律事务无须付费但如需代理其诉讼、仲裁或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以外的事务的,则双方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按委托合同的规定支付律师服务费,乙方应优先办理甲方委托事务并按律师服务指导价的70%优惠收费。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五)至(七)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4、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五)至(七)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九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合同期满前30天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又未续签合同,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须延续进行的,视同续签合同。

  第十条 其他特别约定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有权代表: 有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请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顾问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指定 律师作为该业务的顾问律师。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事项:

  三、委托期限

  四、律师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五、律师办案费及支付方式

  (含差旅费、查询费、交通费等)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内变更对乙方的授权范围或在乙方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解除对乙方委托授权;

  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和情况及配合律师开 展工作。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之一下解除本合同,已收顾问费及办案费不予退还:

  (1)甲方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

  (2)甲方拒付律师代理费或办案费;

  2、乙方应对委托事项所涉及的甲方情况予以保密。

  八、特别约定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双方特作如下特别约定:

  甲方在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前非乙方过错或非乙方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甲方要求退费的,应以书面形成通知乙方,乙方15日内书面答复甲方并双方达成书面解除合同协议(不作答复或未达成书面解除合同的,乙方不执行该条约定)。办案按实报销处理,代理费双方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1、乙方已全部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乙方不退代理费;

  2、乙方已部分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按实际工作量收取本合同约定的应收代理费,对已交的代理费除扣除17.27%的已开票税费和2%的公积金,外进行多退少补;

  3、乙方未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乙方对甲方已交费用除扣除14.25%的已开票税费外,全部退费给甲方。

  4、完成工作量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协议没有约定的,双方重新约定;双方达不成约定的按本协议的争议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乙方在确认收到付款后,开始服务。

  聘请方: 受聘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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