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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产品经销合同书(3篇)

来源:保捱科技网

2024产品经销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经销乙方“_________”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产品的价格、数量、金额

  产品名称规格市场价格(______元/盒)供货价格(______元/盒)数量(盒)金额(______元)备注(大)大盒________盒/件(中)中盒________盒/件(小)小盒________盒/件合计:_________

  二、鉴于甲方具有经营保健食品的业务资格和销售保健食品的经验和能力,并且自愿申请接受乙方委托授权,成为“___________”在_______的总经销。

  三、本合同期限_______个月,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优先续签权。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优先享有合同规定的“_______”产品区域经销专营权利。

  2.甲方有义务在本经销区域内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发新网络,开展产品经销活动。

  3.甲方有义务如实客观地作好产品宣传、推广,并配合乙方进行打假工作。

  4.乙方依款到发货为原则,且有义务按时供货,并为乙方产品上市提供合法的必备文件。

  5.乙方承担普通铁路运输、汽车运输费用,若有其它运输方式,由甲方自行承担。

  6.乙方对甲方的产品经营有监督、咨询权。

  7.乙方发现甲方有跨地区销售情况,则取消甲方的独家代理权。

  8.甲方收货时必须检查封条是否完整,若封条不完整时,请拒收或请货运处出示收货详情单,寄回乙方确认核查(注:_________签字盖章有效)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应(本合同传真件视同正本均属有效)。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修订。

  六、备注

  1.乙方以零售价的_______折作为供货价,甲方首批进货额不低于_______万元,月进货额不低于_______万元;

  2.乙方保证甲方为甲方市场的独家代理,如甲方在市场发现有非甲方市场产品销售,则由乙方负责将此产品收回.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4产品经销合同书

  系列日化产品经销合同书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了适应中国生物功能日化市场迅猛发的需求,提高 集团品牌形象,规范系列产品的市场销售行为,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以便约束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为甲方系列日化产品 地区的经销商,乙方在该经销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并在 日内达到大中型终端进场率为 %,小型零售终端铺市率为 %以上。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每个年度签一次《系列日化产品经销合同》。

  三、销售指标:乙方首次购货款金额不得低于合同期限内总任务量的 %即(大写) 万元人民币(首款应在合同签订的 日内交付,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 万元的违约金)。乙方每月购货款金额不得低于(大写) 万元人民币(以款到甲方账户为准);合同期内乙方总销售额为(大写) 万元人民币。甲方新品上市,销售任务另行签订。

  四、甲方供货方式:乙方以“订货单”传真通知(参照甲方出具的范本)甲方申请要货,并将“订货单”原件交给甲方业务代表。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并确认“订货单”后向乙方经销区域发货,乙方收到甲方货物后,必须由指定人员在收货凭证等有关单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给甲方业务代表(收货凭证上应注明货款支付情况)。

  乙方每次要约进货,应根据季节的不同和甲方产品种类的实际情况,填写“订货单”;“订货单”经甲方确认承诺后,甲方应及时发货,不得拖延。甲方承担长途运输费用。

  五、乙方向甲方给付货款的方式: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不得以现金方式给付)。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在约定区域内对系列产品经销的权利;

  2.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权;

  3.享有对系列产品生物能活力皂进行促销建议的权利;

  4.负有严格执行甲方商品价格体系的义务(见价格表),对不执行甲方价格体系的乙方,甲方将不给予市场费用支持及核销,并按违约处理;

  5.负有向甲方提交产品运输承运人向乙方交付了不合格产品证据的义务;

  6.负有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证明文件复印件的义务;

  7.负有不得以任何理由以甲方产品与其他任何第三人调货、换货、顶账的义务;

  8.负有保守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9.负有在非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拒绝甲方任何人员、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收取现金、借款要求代垫各类费用、领取样品或调货的义务;

  10.负有在经销甲方产品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的义务;

  11.负有无低价窜货行为的义务;

  12.负有配合甲方打击假冒及仿冒产品的义务;

  13.负有及时向甲方提供市场销售信息的义务;

  14.负有对调换货物承担往返运费的义务。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确定乙方销售区域的权利;

  2.享有确定乙方对外批发价格的权利;

  3.享有对违约乙方停货、取消经销权、进行索赔的权利;

  4.享有对产品价格调整的权利;

  5.负有以同一价格供货给乙方的义务(详见价目表);

  6.负有确保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包括有关合格证件,以保证乙方销售工作正常开展的义务;

  7.负有解答消费者咨询及处理相关售后服务工作的义务;

  8.负有承担明确约定的进场费用、终端费用等支持义务。

  八、对经销商的激励:

  1.经销商享受甲方批复的条码费用及市场费用支持。

  2.甲乙双方须共同努力做好商场陈列,宣传导购等终端建设工作,未经甲方书面签署同意,乙方单方面支付的终端商场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3.完成首批及月销售任务的乙方享受进货额 %的月返利,以产品形式支付;完成年度总销售任务,享受销售总额 %的年返利,以货币形式支付。上述返利以折让形式写入当中。乙方连续 个月完不成月销售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对乙方的市场费用、赠品等费用支持,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签字盖章)后方可执行实施。

  九、违约责任:

  违约方除应承担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因索赔所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代理费、通讯费等一切费用。

  因乙方违约或乙方提出解除协议,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或甲方另行指定的经销商办理终端卖场的过户,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若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有关合同变更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十一、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商定,可另行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四、本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为 。

  十五、乙方每次要约进货的“订货单”和甲方对“订货单”的确认承诺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标志合同阶段性的成立。

  十六、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完全履约的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及其它优惠。

  十七、本合同壹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电话:

  开户行及户名: 开户行及户名:

  账号: 账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系列产品价格表》(略)

2024产品经销合同书

  第一条: 约因

  制造商名称山东东旭热能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山东博兴工业园(简称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

  (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经销商(简称经销商),经销商名称 ,其公司法定地址 。

  经销商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新产品:

  经销商不得在指定区域外销售,一经发现可处罚金最低1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经销商的职责

  经销商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经销商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经销商无权代理制造商或签订任何对制造商具有约束的合约。经销商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包括装运期和付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的拒绝由经销商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经销商是 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用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经销商应精通所推销该产品的技术性能。经销所得利益应包括为促成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经营与合作方式(二选一)

  a方案

  签署经销协议后三日内,缴制造商 万元服务信誉保证金,合同终止前无息返还,(价格详见合同附页"省市经销商价格表")

  b方案

  签署经销协议后三日内,经销商首次订货 最低10套设备价格执行省市经销商价格表中的最高价格。

  1,协议签订后,可将有关市场推广人员送由制造商培训。以及在制造商策划下的进行终端建设。

  2,每次订货以传真为准,提前一周,款到发货。每次订货量不低于10台。

  第五条 订货,付款及货运

  1,经销商第一次订货必须满足最低订货数量:附订货明细单

  2,经销商向制造商订货时,须填写"加工定做合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传真给制造商。

  3,制造商收到订货单后,坚持款到发货,按照先订货,先付款者先发货的原则。山东以外地区,乙方应在付款后尽快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尽快安排发货。

  4,经销商须在收到货物三个工作日之内验收货物,如有商品损坏,需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同一次验收合格。产品如出现自身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维修退换。以下情况如有发生制造商不负任何责任:1。在安装中不按安装手册中的要求违章操作的;2。所用的气源不合格和或现场条件恶劣的;3。经销商安装在用户的使用地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不符合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及国家燃气用具检测中心标准要求的。

  5,经销商一年内销售量最低壹佰套,如经销商在合同签订一年内销售量达不到五十套设备本合同自行终止作废,制造商可与本区域其他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有关销售约定

  1,换货

  经销商在首次进货 天内可申请换货,经甲方总部批准后执行(换货所发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2,经销商返利

  经销商可享受返利销售优惠,年销售东旭系列燃气红外辐射采暖设备在50台以上100台以内(包括100台)可享受6%的返利 ,年销售在200台以内(包括贰佰台)可享受8%的返利,年销售在300台以内的(包括300台)可享受12%的返利,年销售在300台以上的可享受15%的返利。

  第七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经销商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如(报纸,墙体广告,电视台等)并支付广告费用并突出"东旭"品牌,宣传内容要真实,在宣传中由经销商宣传的不合理内容制造商不负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经销商承担。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经销商凡是所做的产品宣传依据必须提供给制造商。12

  第 用户的意见,经销商的作用

  经销商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为宜。

  第九条 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

  经销商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4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十条 保证不竞争

  1,经销商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经销商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经销商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2,此合约一经生效,经销商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知制造商,经销商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4,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经销商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一条 保密

  经销商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 分包经销商

  经销商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经销商,经销商应对该分包经销商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工业产权的侵犯

  经销商应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经销商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经销商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经销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第十四条 经销商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第三方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力。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经销商。

  第十五条 信息反馈

  向经销商不断提供信息,为促进代理活动,制造商应向经销商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经销商。

  第十六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经销商的雇员获得经销产品的技术知识。经销商应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及工资,制造商应提供食宿。

  第十七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执行满1年后,经销商如无违约行为且符合以下两条;1。如遇原材料价格上涨制造商需提供市场价格上涨的合理有效依据,在原价格加上价格上涨部分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按新价格执行。 2。双方可以协商任务量逐年递增(销售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可以重新签署合同。

  第十 文件的归还

  协议期满时,经销商应将第十三条中所述及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方式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制造商方人民处理(山东博兴人民)。

  第二十条 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 留置权

  经销商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山东东旭热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1, 双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

  2,制造商提供的一级经销商价格表。

  3,制造商提供的产品配件价格明细表和指导价格表。

  制造商: 经销商:

  签署地: 签署地:

  日 期: 日 期:

  代理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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