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学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
院办发〔2003〕2号 2007年12月修订
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文处理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和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不断推进公文处理方式、方法的创新。
二、公文管理机构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各单位要确定本单位专职或兼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
三、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请示事项。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四、公文的格式要求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单位、印发份数、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置于公文名称之下并居中;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二)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
(三)除“公告”、“通告”、“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标明主送单位名称。主送单位名称一般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写。
(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或在正文相关处用括号注标明“见附件”等字样。
(五)成文日期以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六)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七)文件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用印应当端正、清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用印页如无正文,应当在页首用括注标明“此页无正文”。
(八)公文应当在每页下方外口用阿拉伯数码标注页数。
(九)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标题用2号小标宋,主题词用3号小标宋,发文字号、主送(抄送)单位、正文、成文日期、附件说明、印发机关、日期、份数等均用3号仿宋体。公文用纸一般为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公文行文规则
(一)学校直属单位,一般不能直接对外行文。但下列情况例外:上级领导机关的职能部门要求我校职能部门直接行文的;非隶属关系的平行单位职能部门之间的一般业务联系和知照性通知;对一般性来函的函复。
(二)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学校领导授权规定,属各职能处(部)专项事务需行文的,一般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发,重要的须抄报学校或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三)对外上报的公文,应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核稿和会签,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四)内部请示和行文要求: 1、一文一事,“请示”同“报告”必须严格分开。请示的问题如涉及其他部门,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后会签上报。
2、“请示”只许一式一份,单头主报,不同时主送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或领导。 3、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报被越过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并在文中写明越级理由。除特殊情况外,行文一般不直接送交校领导。(内部请示、报告流程见附件二)
4、请示应当写明主送单位和主送校领导,由主送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答复。 (五)“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应出现“请批复”、“请审批”等字样。
(六)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有几个部门联合发文,不需报请学校领导批转和党政办公室转发。
六、公文办理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草拟、审核、会签、签发、登记、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一)收文
1、收文的专职人员根据收文内容和性质,编号登记,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送校领导审批,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应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在批转时复印送主办部门,并应提出办理时限。
2、承办部门接文后,应当抓紧办理并及时答复办理结果,不得延误、推诿。
3、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有关部门应积极协作配合。
(二)发文
1、各拟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文格式草拟文稿,送交党政办公室批转,所送文稿应符合公文格式,具体要求如下: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观点明确、表述准确、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字词规范、言简意赅;公文文种、发送单位正确;结构层次序数正确,正确的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2、党政办公室负责文件的登记、编号、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有无必要行文,发文规格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公文的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的。
3、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文稿办理意见。审核不合格的公文退回原单位重办,审核合格的公文转送有关校领导签发。
4、审批公文,主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以及姓名、日期。
5、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公文格式是否统一、规范。(学校发文流程见附件一)
七、公文整理、归档和销毁
(一)公文办理完毕,应根据《档案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公文定稿、正本和会签稿、重要修改稿等,保证有关材料的齐全、完整。
(二)公文整理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以便保管和利用。电报、传真及电子文件等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三)没有保存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定期销毁的时间由档案馆依公文价值分类确定。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并由两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院办字(1997)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学校发文流程图
附件二:
内部请示、报告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