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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D 0003 S-2013 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海藻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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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D 0003 S-2013 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海藻菜

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ZD 0003S-2013

调味海藻菜

22实施

2013-08-23公布 2013-09-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 公布

Q/DZD 0003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的。 本标准由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中安全性指标中的理化指标依据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制定,微生物指标参照GB19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及产品实测值制定。

本标准由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属首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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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海藻菜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海藻菜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调味海藻菜的生产、检验、贮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2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3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治理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 第123号 《食品标识治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调味海藻菜:以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及其它可食海藻为要紧原料,经漂洗、脱盐,用食用盐、酱油、味精、辣椒、蒜、姜、香叶、香籽、花椒、大料调味,包装、杀菌等加工制成的各种风味的即食海藻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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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求 4.1 原辅材料

4.1.1 裙带菜、海带:应符合GB 193的要求。 4.1.2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要求。

4.1.3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要求。 4.1.4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4.1.5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要求。

4.1.6 辣椒、蒜、姜、香叶、香籽、花椒、大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7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色 泽 要 求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气味 组织形状 杂 质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形状规则 无肉眼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 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盐分(以氯化钠计)/(%) 无机砷(以As计)/(mg/kg) 铅(以Pb计)/(mg/kg) 甲基汞(以甲基汞计)/(mg/kg) 多氯联苯/(mg/kg) ≤ ≤ ≤ ≤ ≤ 指 标 4.5 1.5 1.0 0.3 0.5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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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菌落总数/(cfu/g) ≤ 大肠菌群/(MPN/100g) ≤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指 标 3000 30 不得检出

4.5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SC/T 3009的规定。

4.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的规定。 4.7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查

将样品置于白搪瓷内,在自然光下,采纳目测、口尝、鼻嗅方法进行。 5.2 理化指标 5.2.1 盐分

按GB/T 12457规定执行。 5.2.2 铅

按GB 5009.12 规定执行。 5.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 规定执行。 5.2.4 甲基汞

按GB/T 5009.17 规定执行。 5.2.5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 规定执行。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20 规定执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 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入库检验

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入库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 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6.2 组批与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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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6袋作为检验和备样复检,总量不低于500g.

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盐分、净含量偏差、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要求。 6.4.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复原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每半年应进行一次;

d) 正式生产后,如原辅材料来源及要紧生产设备有重大变化,可能阻碍产品质量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6.4.3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产品为合格产品。如有指标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治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7.2 包装

包装采纳复合膜袋应符合 GB 9683的规定,其它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包装牢固,密封好,无渗漏。

7.3 运输

产品采纳专用车运输。运输过程应防止挤压、摔跌,防雨、防晒、防高温,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装运输。

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阴凉、清洁、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与地面和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

7.5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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