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ZD 0003 S-2013 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海藻菜
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ZD 0003S-2013
调味海藻菜
22实施
2013-08-23公布 2013-09-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 公布
Q/DZD 0003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的。 本标准由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中安全性指标中的理化指标依据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制定,微生物指标参照GB19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及产品实测值制定。
本标准由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属首次公布。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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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海藻菜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海藻菜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调味海藻菜的生产、检验、贮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2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3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治理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 第123号 《食品标识治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调味海藻菜:以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及其它可食海藻为要紧原料,经漂洗、脱盐,用食用盐、酱油、味精、辣椒、蒜、姜、香叶、香籽、花椒、大料调味,包装、杀菌等加工制成的各种风味的即食海藻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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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求 4.1 原辅材料
4.1.1 裙带菜、海带:应符合GB 193的要求。 4.1.2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要求。
4.1.3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要求。 4.1.4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4.1.5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要求。
4.1.6 辣椒、蒜、姜、香叶、香籽、花椒、大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7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色 泽 要 求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气味 组织形状 杂 质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形状规则 无肉眼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 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盐分(以氯化钠计)/(%) 无机砷(以As计)/(mg/kg) 铅(以Pb计)/(mg/kg) 甲基汞(以甲基汞计)/(mg/kg) 多氯联苯/(mg/kg) ≤ ≤ ≤ ≤ ≤ 指 标 4.5 1.5 1.0 0.3 0.5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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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菌落总数/(cfu/g) ≤ 大肠菌群/(MPN/100g) ≤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指 标 3000 30 不得检出
4.5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SC/T 3009的规定。
4.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的规定。 4.7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查
将样品置于白搪瓷内,在自然光下,采纳目测、口尝、鼻嗅方法进行。 5.2 理化指标 5.2.1 盐分
按GB/T 12457规定执行。 5.2.2 铅
按GB 5009.12 规定执行。 5.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 规定执行。 5.2.4 甲基汞
按GB/T 5009.17 规定执行。 5.2.5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 规定执行。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20 规定执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 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入库检验
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入库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 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6.2 组批与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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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6袋作为检验和备样复检,总量不低于500g.
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盐分、净含量偏差、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要求。 6.4.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复原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每半年应进行一次;
d) 正式生产后,如原辅材料来源及要紧生产设备有重大变化,可能阻碍产品质量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6.4.3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产品为合格产品。如有指标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治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7.2 包装
包装采纳复合膜袋应符合 GB 9683的规定,其它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包装牢固,密封好,无渗漏。
7.3 运输
产品采纳专用车运输。运输过程应防止挤压、摔跌,防雨、防晒、防高温,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装运输。
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阴凉、清洁、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与地面和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
7.5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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