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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财税﹝2003﹞40号【发文日期】2003-08-20【实施时间】2003-08-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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