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佛府办[2017]12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 【发布日期】2017.03.06 【实施日期】201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7〕12号)
各区,市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
佛山市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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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3〕36号)、《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6〕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由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共同构建,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高频率的中、小降雨事件,以相对小型、分散的设施为主。城市雨水管渠系统主要控制1-1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传统排水系统的管渠、泵站等灰色雨水设施。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主要控制10-10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大型的自然或人工调蓄水系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项目的立项、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2 / 3
等环节。
第四条 市、区应建立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制,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管理、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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