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农民法律常识培训
XX村农民法律常识培训
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村民委员会是一级吗?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本村村规吗? 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村民进行罚款吗?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应由谁处分? 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农村居民发生车祸,能否按城市居民标准来赔偿?
什么叫非法拘禁罪?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如何处理? 诽谤别人是否犯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吗? 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应受到什么处罚?
遭遇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 醉酒的人趤反治安管理,应受到处罚吗?
非法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借条会过期吗?
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雇人逼债犯法吗
还款时没有收回借据,也没有打收条,出借人再行追索怎么办? 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
买东西时,商店老板找钱多找了100元,这个钱应该归谁所有?
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吗? 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
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 批来的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
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自家修建的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 在租住房屋时,加盖了一间房,所有权归谁?
村民继承了父母亲遗产之后,是否就取得了两块宅基地? 房子买给他人,宅基地还归自己吗
村民把房屋卖掉,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新房吗? 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 与邻居发生了宅基地纠纷,怎么办?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 在耕地上搞养殖需交费吗
问: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和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能够随便变更或解除吗? 村民残疾能承包土地吗
考上大学的村民是否应该退地
土地承包合同能否因出嫁而收回土地 农村“五保户”的承包地集体能否收回
“四荒地”是否可以承包,通过什么方式承包
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发包方是否可以收回发包的耕地 户口迁移农民身份未变,原土地承包合同仍有效吗
户口迁移后林权会不会撤销
“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有什么不同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亨有使用权。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XX村农民法律常识培训
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农户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其承包地是否要被收回?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引起火灾是否赔偿 未成年人伤人是否判刑
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找回自家的牛要交保管费吗
饲养动物致使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起诉离婚? 离婚由谁先提有区别吗
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另一方想离婚该怎么办?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可以提出离婚吗? 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
离婚后,女方能否在原来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 夫妻离婚后,责任田应怎样处理?
夫妻一方患病,可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或生活费用?
妻子可否在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期间要求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还可要求增加吗?
解除婚约时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 寡妇再嫁还要赡养原公婆吗
儿子可否因与父母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而不再负担赡养义务? 儿子死亡,孙子女是否有赡养的义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的保护? 遭遇商品或服务欺诈时,怎么办? 农机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调解的法律效力相同吗? 农民打官司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如何申请? 发生纠纷后,起诉状应向哪个递交? 什么是信访?
对哪些事项可以进行信访?
信访应当向哪个机关或者部门提出? 信访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不服信访处理决定怎么办?
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农民本身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农民享有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承担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基本权利包括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接受教育的权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宗教自由的权利等。基本义务包括计划生育的义务、扶养未成人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等。
村民委员会是一级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本村村规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村民进行罚款吗?
不可以。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只能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村民委员会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没有得到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不能对村民罚款。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应由谁处分?
村集体经济收益是指由村集体直接进行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务等产业获得的收益,如村集体收取的土地承包费、村办企业的收入等。
集体经济的所得收益,应归全体村民所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处分,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此收益的处分权,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通过村民委员会行使。
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想象或推测出来的。
农村居民发生车祸,能否按城市居民标准来赔偿?
我从安徽农村来磐安打工已有好几年了,2001年、2003年均有暂住证,后来没有办理暂住证。今年5月下旬,我骑自行车与出租车发生碰撞,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请问,我能否按城市居民标准要求对方赔偿?应当如何举证?
答: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证明经常居住地,可以提供的证据除了暂住证以外,主要有:租赁合同,街道居委会证明,当
地派出所证明,房屋出租人、邻居出具的证人证言,各种缴费凭证(水费、电费、煤气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工资税务单、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根据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解释,你应当提供上述证明你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你的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什么叫非法拘禁罪?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如何处理?
非法拘禁罪,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诽谤别人是否犯罪
在我们国家里,公民的名誉、人格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刑法》规定,凡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便构成。但是,我国《刑法》还规定:“告诉才处理。”
这里要指出,现在有些青年妇女,往往不懂依法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一旦遇到诬陷,遭到诽谤,就轻生寻短,这样不仅放纵了坏人,而且也不利于弄清是非。所以,如果,女子遇到被人侮辱、诽谤的事,就应及时到司法机关控告,依法制裁坏人。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的,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构成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应受到什么处罚?
《未成年人保》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对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遭遇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
受虐待、遗弃或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要有维权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寻求帮助。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受害人对虐待、遗弃行为有权提出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应受害人请求,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律规定对非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提起自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应当依法向人民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妇联求救,也可以向机关、、等司法机关寻求保护。未成年子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还可以向学校、少年福利机构等请求帮助。
醉酒的人趤反治安管理,应受到处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非法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非法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人借款应该注意:(1)借款时要写书面借据,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还款金额等情况,由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
还应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由担保人签字。无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两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持一份;有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和担保人各持一份。(2)私人借款的利率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计收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借条会过期吗?
2005年12月17日,周某向我借了人民币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言明此款在2006年12月30日前还清。到现在,周某不但分文未付,而且人还下落不明。我听说不及时追回借款,借条将会过期。2万元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是我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因此,我非常着急。请问,借条真的会过期吗?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应该明确,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不存在过期之说,只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说。也就是指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2年之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你的实体权利就可得到法律的保护,逾期将不受到法律保护。周某于2006年12月30日前应该还款给你,但至今未还,因此,你在2006年12月31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应当在2年之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周某主张权利,只要你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向周某主张权利,都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鉴于周某现已下落不明,你无法用直接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因此,你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到对周某提起诉讼,届时将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最后,将根据送达后的情况及时做出判决。
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起诉。否则,人民不予保护。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确还款期限。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06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诉讼时效自首次要求还款之日起算计。超过2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依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精神处理。
雇人逼债犯法吗
在当前经济大潮中,经济纠纷案件很多,欠债不还的,比比皆是。但如何讨债,是依法行事,还是雇人讨债,甚至动用,则是每个债权人在讨债时首先应严格把握的尺寸。有的债权人缺乏法制观念,自以为有理,便认为采取的手段也是合法的,结果导致本应是原告的债权人成了被告。自认为到债务人家中班拿东西是合理合法,结果却成了抢劫犯罪分子。
雇人讨债,危害极大。讨债者采取的手段大多是通过暴力或流氓手段实行威胁、绑架、勒索、抢劫、伤害等犯罪行为。因此,雇人逼债是犯罪。债权人还是要用正当的手段,通过诉讼或聘请律师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要相信,在法律面前,耍无赖的人也得听从法律的
裁决。
还款时没有收回借据,也没有打收条,出借人再行追索怎么办?
在发生借贷行为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要注重证据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还款时不索回借据,也不向出借人索要收据。一旦出借人再凭借据追索借款,就会引发纠纷。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的办法是:(1)由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借款确实已经偿还;(2)通过合法的录音、录像方式提供借款已经偿还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有利证据的话,借款人可能要为此付出双份的钱。
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由此可见,债务人失踪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债务人所欠债务可以由他的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给予偿还。当然,债权人必须在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实现债权主张。首先,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提出申请,由依法宣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的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通过查明梁某的财产,并确定财产代管人。最后,经人民调解或者判决,由代管人从失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还款。
买东西时,商店老板找钱多找了100元,这个钱应该归谁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的商店老板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这个钱应归商店老板所有。
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吗?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
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
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首先要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在此基础上,农民还要依法经过申请,申请批准后,才能获得所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
不经申请批准私自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家不但不予保护,还要强行拆除。
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
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村村民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人采用出租、出卖、抵押或宅基地入股搞联营等方式转让空闲宅基地。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行为,宅基地所有人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
由于房至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对房屋的转让也有一定,只能在本集体成员或本集休的企业之内转让。
批来的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
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级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记,收回土地。
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不一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是,要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想建就建。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还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自家修建的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
可以。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村房屋属于所有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农村房屋所有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行为,包括出卖、出租或出典等。
同时,房屋作为公民私人财产,依照《继承法》规定也可以继承。
在租住房屋时,加盖了一间房,所有权归谁?
租住房屋又加盖的,所有权归属要分几种不同的情况处理:
(1)租户在加盖前己征得房主同意,并且双方对房屋所有权问题有约定,那么按约定
办理;(2)虽经同意,但未有约定事后也未协商一致,则房屋所有权仍归原所有人,对改建、扩建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3)事先未经房主同意,则不仅房屋归房主所有,改建、扩建的费用房主也不予补偿。添加物能够拆除的要拆除,拆除时给原房屋造成损害的,租户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村民继承了父母亲遗产之后,是否就取得了两块宅基地?
目前我国对农村的房屋继承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农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房屋,也可以维持原状自住,但不得翻建继承房屋。房屋损坏后其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房子买给他人,宅基地还归自己吗
1963年5月,李某将郊区的2间私房卖给了张某,张某即将购得的旧房全部拆除,所留宅基地一直空闲。1987年,村委会将空闲宅基地的一部分批给了另一住户。李某闻之后,以其持有房产证为由,强行又在原宅基地空闲部分上盖了两间新房,同时还向使用他原宅基地的另一户所要使用的宅基地。当地干部多次制止都无效。请问,李某所持的房产证还有效吗?卖房后,原宅基地还归自己所有吗?
专家解答:李某持原土地房产证强行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并向相邻住户所要另一部分宅基地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应该依法制止。《土地管理法》第3规定:“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批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李某将房屋出卖给张某后,其土地房产证本应随房屋和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一起交给张某,他不仅不交给买主,还以持有原土地房产证为由,在原宅基地行使其使用权,这样做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李某强行在此建房完全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乡反映,由乡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李某制裁。
村民把房屋卖掉,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新房吗?
《土地管理法》对农户的宅基地和面积都作了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这一规定,农村村民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村民将房屋卖掉,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理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用地申请得到批准后,农民按照规定,提出房屋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局、建设高度等,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施工。
与邻居发生了宅基地纠纷,怎么办?
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涉及相邻权的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一方在使用的时候不得侵权另一方的相邻权。
如果发生了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处理。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果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当然,也可以将争议提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调解。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耕地上搞养殖需交费吗
最近,某村的李某建养殖场用了自家的1.5亩承包地,当地国土所让他交纳近万元费用。请问,国土所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专家解答:在耕地上搞养殖,如果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就不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手续,不过每平方米需交8元的押金,以确保以后土地能复垦。土地复垦后押金可以退还当事人。
在耕地里能种树吗?
我们在自家承包的6亩田里种上了小树苗。这是被村委会知道后,说在可耕地上不能种树,要求我们复耕种庄稼,如果不复耕就要收回该承包地,重新发包给有能力耕种的村民。请问,我们可以在自家的责任田里种树吗?如果不能种树,我们又无力耕种,我们将如何让保存承包地呢?
答:植树造林没有错,但也要看树种在什么地方,如果是种在荒山坡或滩涂上,那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如果把树种在可耕地上,那是不行的。因为我国人口多,土地少,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举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同时,该法第36条还作了更加严格、更加明确的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克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由此可见,《土地管理法》已明令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即可耕地)种树,就是连果树也不能种。所以,村委会要求你们复耕是正确的。
问: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和承包?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能够随便变更或解除吗?
不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村民残疾能承包土地吗
村民钱某在本村发包土地时,想承包耕地,但村委会以钱某身体有残疾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请问,村民残疾就不能承包土地吗?
专家解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就是说,在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时,除非成员自愿放弃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即村集体中的每个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任何
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权利的实现。所以,发包方既不能强迫村民承包土地,也不能无故拒绝村民承包土地。本案中钱某有权承包本村发包的土地。
考上大学的村民是否应该退地
庄园村的王学仁有一子一女。2002年,兄妹俩均以优异成绩被大学录取。一时间,王家成了村民羡慕的对象。可就在王学仁把兄妹二人送入大学后,村委会通知他,由于兄妹二人的户口迁出成了城镇户口,不再是本村村民,王家应把兄妹二人的承包地退出来,交给村里。对此,王学仁不同意,认为自己孩子是去上学,不是去工作,退了地靠什么生活?于是,双方产生了纠纷,闹上了法庭。后经调解,双发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在王学仁的子女上学期间,村里暂不收回他们的承包地,一旦他们大学毕业,王学仁就应该把他们的承包地交回村集体。
专家解答:这个案例具有普遍性。关于村集体是否应收回考上大学村民承包地的纠纷,全国每年都有。就现实情况看,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地方做法不同。有的地方认为,土地承包特别是土地的家庭承包,使农民的专利,其他人无权承包。农村孩子考上大学就成了城里人,不再是农民,不能再承包农村土地。于是,在这些地方,只要农村孩子考上大学,村集体就无条件收回其承包地。而有的地方做法却与此不同。这些地方在考虑是否收回考上大学的村民的承包地时,不仅考虑到其身份的变化,而且还考虑到其上学期间只能花钱、不能挣钱的实际情况。于是,他们采取了这种方案,即既不是不收回考上大学村民的承包地,也不是马上收回其承包地,而是在他们上学期间暂时不收回,等到毕业以后再收回。以前上大学是国家投资——“消费”,是不用个人掏腰包的;现在上大学成了私人投资,由个人承担主要费用。再加上高额学费,上大学成了农村家庭的沉重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大学村民的承包地再被收回,对他们来说,无异等于釜底抽薪、雪上加
霜。所以,本案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合情合理的。
土地承包合同能否因出嫁而收回土地
李某是红水村农民,今年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村委会在合同中写明,一旦李某嫁出红水村,村委会将收回李某承包的土地,请问,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专家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受到保障。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稳定农村关系。如果农民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这是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宗旨相违背的。因此,该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违反它。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在本案中,红水村村委会不得在合同中约定此条款,即使约定,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农村“五保户”的承包地集体能否收回
陈某有农村“五保户”的承包地,他不知道村集体能否收回,如果能收回,请问应该在什么情况下收回?
专家解答:如果陈某是“五保户”的话,那么在他享受“五保户”待遇的同时,就不能再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了。不过在各地执行过程中,一般是在当事人死后才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这实际上是不符合关于“五保”的规定的。所谓“五保”,就是当事人自愿把其承包
的土地交还给集体,由集体保证其生老病死及日常生活开支。过去这部分资金由收回其土地的集体从村提留中解决,2005年国家取消村提留和农业税后,就从上级拨付的村级转移支付经费中解决。因此,按照规定“五保户”的承包地是应该收回的。
“四荒地”是否可以承包,通过什么方式承包
吴某市某村的农民,在其所属的村外有片荒山,长时间没人经营,吴某曾经从事过林业生产,因此,吴某很想承包这片荒山用于林业建设。一方面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充分开发利用荒山,美化环境,为国家做点贡献。请问,吴某可以承包这片荒山吗?如果可以,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承包呢?
专家解答:如果这片荒山属于吴某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吴某显然可以承包这片荒山,并且还享有承包优先权。如果这片荒山属于国家所有,那么要看这片荒山是否用于农业生产。如果承包这片荒山不是用于农业生产,那么吴某就不能承包这片荒山;如果是用于农业生产,那么吴某是可以承包的,可见,吴某承包非集体所有的荒山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当然,吴某也可以承包其他如荒滩、荒沟、荒丘、荒沙、荒草、荒水等用于农业生产的“四荒地”。
承包“四荒地”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对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与承包普通土地一样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但是有些“四荒地”由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愿承包,或者能力有限不能承包,或者由于能力不同而承包的数量不同,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些方式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的原则,防治暗箱操作,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有利于承包的公平。也可以将“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进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发包方是否可以收回发包的耕地
马某5年前承包了一片耕地,由于近年来从事农业生产基本没有利润,马某3年前迫不得已做起了家禽贩卖生意,由于马某的聪明和勤劳,生意不错,但马某承包的土地却已有3年未进行耕种。请问,发包方可以收回马某承包的土地吗?
专家解答:由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比较紧张,因此必须严格保护现有的耕地资源并进行充分利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元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因此,在本案中,由于马某弃耕抛荒已经超过二年,发包方应当收回马某承包的土地。
户口迁移农民身份未变,原土地承包合同仍有效吗
1998年1月1日,我与本县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5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2001年10月,为方便照顾孩子在县城读书,我将户口从甲村迁至乙村,但乙村没有分给我土地。2002年春我回到甲村种地时,发现我所承包的土地已被甲村村委会分给他人耕种,后来我多次找到甲村村委会沟通,但一直未能解决。请问,我和甲村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我能否要求村委会归还我所承包的土地?
专家解答:你和甲村村委会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村村委会应将你所承
包的土地予以归还。你作为甲村村民,依法享有承包本村集体土地的权利。本案中,你与甲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50年土地承包合同属有效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或承包方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收回承包地。你虽然于2001年自行将户口迁至乙村,但你的农民身份并未改变,因未在迁入的乙村重新获得承包地,也并非属于迁入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的情形,所以,你与甲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村村委会将你的土地分给他人耕种是不合法的,应返还你所承包的土地。
户口迁移后林权会不会撤销
吴某,由于多种原因将户口从会昌县筠门岭镇迁到了西江镇,但吴某在筠门岭镇还有山林和田地,并且已办理林权证。请问,吴某的经营权会不会被撤销?
专家解答:吴某的林地如果是自留山,可以长期无偿使用。如果是责任山或者家庭承包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不会撤销吴某的经营权。
“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有什么不同
某村张某的土地被征用了。他想问一下“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有什么区别?
专家解答:近来,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
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要将土地还给农民集体。简而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我国《》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为“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即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国家立法机关对《》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亨有使用权。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
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XX村农民法律常识培训
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分两种情况:(1)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的,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通过协商之后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2)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农户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其承包地是否要被收回?
不被收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撂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
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缺乏相关处理事务的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民法中将其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只能由其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的临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些亲属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法律上的扶养扶助关系。由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了促使监护人精神心管教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预防其违法行为发生,法律规定追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引起火灾是否赔偿
春节期间,我家邻居张某的十来岁孩子放鞭炮引起火灾,将我家的一间厨房烧毁,损失达2000多元。我要求张某赔偿,他却说孩子小,又不是故意纵火,他自家也烧毁了一间房子,因此,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
按照民事法律和的规定,已经具备了民事损害赔偿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
民事责任的义务。”张某作为肇事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以自家也遭受到损失为理由拒不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向张某讲明法律规定,尽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伤人是否判刑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犯杀人、重伤、抢劫、防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里应当说明一点,现在有不少的青少年认为,只要自己不满18岁,犯了法也不会判刑,这完全是错误的。
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被帮工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找回自家的牛要交保管费吗
去年秋末,我家饲养的一头母牛在放牧时引走草(发情),随邻村的一头公牛一去未归。经多方打听,得知耕牛被邻村村民刘老三收留。9天后,当我与刘老三交涉时,他要求我支付9天的“保管费”90元,放牧工钱180元,配种费160元,共计人民币430元。请问:我要回自家走失的耕牛也要支付保管费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近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遗失物时要支付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物,应当归还原主,因而支出的费用全部由失主偿还。”同时,《物权法》第112条也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是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由此可知,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权利人,这是法律为拾得人设定的法定义务。同时,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时所产生的费用,如保管费、饲料费等,权利人有向拾得人支付上述费用的义务。依你所述,邻村的刘老三拾得你家走失的耕牛,他应当归还于你而你就应当支付刘老三为此而付出的饲料费、保管费等合理费用。至于支付多少,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可随形就势,合情合理,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均可请求村委会等有关组织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饲养动物致使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者第三人暂无赔偿能力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先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向第三人追偿。
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离婚由谁先提有区别吗
《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和民政部门提出离婚,根本不存在谁先提离婚谁吃亏的问题。因为在离婚时,无论是分割财产还是子女抚养,与谁先提出离婚毫无关系,会依法办事,合理处理的。“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说法,歪曲了《婚姻法》的精神,如不加以澄清,就容易使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持,应该离婚的人,甚至因此长期忍受不能离婚的痛苦,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
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另一方想离婚该怎么办?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后,应准予离婚。”所以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满二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宣告失踪程序宣告其失踪后,再向人民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照宣告死亡程序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可以提出离婚吗?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
答:离婚时如果有债务,应区分债务的种类而确定清偿责任。如果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例如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购置共同财产等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责任,在离婚时以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共同财产足以清偿的,具体偿还方式、偿还责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判决。如果是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例如一方进行经营活动所欠债务,而该项经营的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偿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判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开始时即应约定债务的清偿原则、清偿方式及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协议不成时,由判决。离婚后双方即应按照协议或判决履行偿还责任。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伪造债务而致使另一方财产上遭受了损失时,可以向人民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后,女方能否在原来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根据住户的情况,以户为单位划分的。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离婚后,妇女的宅基地,应受到法律保障。如果男方阻止女方使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男方应当在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同女方协商使用,保证女方离婚后有房屋居住。
夫妻离婚后,责任田应怎样处理?
责任田是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农业生产责任承包合同,由承包者耕种、收获。从所有权上看,责任田是国家或集体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所以,离婚时,不能把承包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离婚当年责任田的收获可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
夫妻一方患病,可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或生活费用?
李梅枚经过几年的恋爱长跑,终于和吴均走进了婚姻殿堂。不久生育了子女。吴均在外地打工,李梅枚自己在家开了一个小卖部卖日常生活用品以补贴生活,日子过得其乐融
融。但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李梅枚被诊断为患有糖尿病。李梅枚将小卖部停开,便开始四处寻医问药,将其所有的积蓄逐渐花光。吴均开始对此并没有什么意见,但因为治疗花费问题双方矛盾不断加深。2001年吴均向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李梅枚病情逐渐加重,需要更多的钱治疗,而李梅枚劳动能力受到很大,没有多少收入。此时的吴均对妻子却不闻不问,并将自己的工资收起来不让李梅枚花费。为了治病,李梅枚将吴均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李梅枚的请求是否合法?
答: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植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李梅枚身患糖尿病,身体虚弱,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没有什么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吴均应当对病妻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因此,李梅枚要求吴均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请求是合法的,应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支持。
妻子可否在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期间要求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陆某与郝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陆某在农村务农,郝某在一家乡镇企业上班。婚后,郝某发现陆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郝某于是带陆某多次到医院治病,但都不理想。2006年4月,郝某向起诉要求与陆某离婚。5月1日,陆某回到娘家居住,但陆某再次犯病,被送进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元,郝某在这次治疗中没有出现,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在判决离婚前,陆某向提起诉讼,要求郝某支付这次看病的医疗费、生活费5000元。陆某的请求是否合法?
答: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尽管郝某已经向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郝某与陆某依然是夫妻关系。由于陆某在发病期间,既无固定收入又无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郝某理应为其积极治疗,但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因此,陆某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要求郝某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还可要求增加吗?
10年前,我与丈夫朱某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年仅4岁的女儿随我一起生活,按协议朱某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转眼间,孩子上初中了,各种开支增加了不少,当初朱某所付的抚养费早已用完,而我已下岗,力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为此,我和女儿找到朱某,要求他增加抚养费,但朱某以他已一次性付清为由拒绝了我们的要求。请问,在一次性付清了抚养费后,子女还可以要求增加吗?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指出: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抚养费在必要时可以增加,朱某拒不同意增加,你的女儿可向人民提起诉讼,由人民作出判决。
解除婚约时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
答:在生活中,结婚索要彩礼现象仍然存在,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订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男女双方可以订婚,也可以不订婚,已经订婚的男女双方可以按照当初订立的婚姻而登记结婚,也可以向对方宣布解除婚约,并且无须经得对方同意。但是,婚约解除后,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先提出解除婚约,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如果对方不予返还索要的彩礼,可以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起诉解决。不过,一般情况下,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寡妇再嫁还要赡养原公婆吗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没有夫对妻或妻对夫的父母必须履行赡养义务的规定。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不少家庭儿媳随夫和公婆共同生活,属于同一家庭成员,他们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儿媳孝敬公婆,公婆爱护儿媳,是符合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的。但是,丈夫去世了怎么办呢?我国民法尚未颁布,按照民事及民族传统和习惯,如儿媳未再婚,与公婆继续共同生活,他们之间仍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如果儿媳改嫁不再与公婆共同生活,那么,他们之间互相扶助的义务就随之而消失了。
儿子可否因与父母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而不再负担赡养义务?
刘大伯和李大嫂是夫妻,生育了一子二女,生活在农村的刘大伯和李大嫂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子女抚养成人。十五年前,老两口因为儿子婚事的问题发生了激烈的矛盾,父母强烈反对儿子和同村的一女孩结婚,由于儿子不从,夫妻俩竟提出要求断绝父子关系。后经村委会干部主持调解,双方签订了一份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断绝父子关系,儿子无权继承父母的财产,也不用负赡养的义务,此后发生任何事情双方毫无瓜葛,各自负责。从此,刘大伯、李大嫂与儿子形同陌路人。现刘大伯和李大嫂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遇到生病更是雪上加霜,偶尔两个女孩给点补贴但不够用,而此时其儿子经济相当宽裕。当刘大伯要求儿子尽点赡养义务时,儿子以双方已断绝父子关系拒绝赡养。本案中,刘大伯、李大嫂之子是否因“断绝”了父子关系而不再有赡养义务?
答:刘大伯虽与儿子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但这一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协议。刘大伯与儿子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并不因该协议而解除,作为儿子当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故刘大伯之子拒绝尽赡养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当然,刘大伯与李大嫂的二个女儿也是有赡养义务的。
儿子死亡,孙子女是否有赡养的义务?
韩大爷是海南某村村民,现已年逾八旬。生有一个儿子韩珠,无闺女。韩珠生有两子,分别为韩大、韩二,均已成家立业。韩珠生前非常孝敬父母,韩大爷的吃穿住行都被儿子照顾得无微不至。去年四月份,韩珠因意外得病身亡,对于韩大爷的赡养问题,两个孙子纷纷予以拒绝,认为父亲韩珠已死,他们无赡养爷爷的义务,拒韩大爷于门外。作为孙子的韩大和韩二是否有赡养爷爷的义务呢?
答: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作为韩大爷惟一的子女韩珠已经先韩大爷死亡,没有其他的赡养义务人,因此,作为韩大爷孙子的韩大和韩二当然具有赡养义务。韩大和韩二认为作为孙子没有赡养义务的认识是错误的。在韩大或者韩二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韩大爷可以向起诉要求两孙子承担赡养义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受《消费者权益保》的保护。
遭遇商品或服务欺诈时,怎么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农民朋友们在消费中遭遇商品或服务欺诈时,可以依此规定向经营者索赔。
农机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了“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购买的农机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在“三包”期内可直接找经销商
处理。不行的话,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应当及时起诉经销商和生产商。为了能确保胜诉,在投诉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证据,只有这样农机部门才容易查证,处理起来才更加快捷。证据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购买农机、“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2)被投诉者名称(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购买日期、购买地点、发生的质量问题损害和与被投诉者的交涉情况。
(4)农民朋友还要明确自己的请求,包括维修、退货、赔偿等请求。
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自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互谅互让,对原纠纷作出妥协性处理。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双方对原纠纷的解决达成的一项新的合同。和解协议在效力上一般只依赖于双方的自觉履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发生纠纷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果和解协议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可以起诉到要求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当和解协议被判决确定为有效后,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和解协议其性质相当于契约,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调解的法律效力相同吗?
不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起诉。在人民
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或者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当庭宣读后,即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人民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的内容违反法律时,经人民审查属实决定再审的,才能终止原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的执行。
农民打官司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打官司可以委托以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1)律师,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比,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能够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律师已成为诉讼代理人的主体部分;(2)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他们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对案情也比较了解,由他们担任诉讼代理人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比如妇联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作为某个妇女在诉讼上的代理人,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工会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作为某个会员在诉讼上的代理人。(4)除上述人员以外,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但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经过的许可,对这类诉讼代理人的知识、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能担任诉讼代理人。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如何申请?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
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上海市股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1)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由于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县(区)四级设置,国家、省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管理,具体提供法律援助由市、县(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农民需要法律援助可到设在市、县(区)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就近在乡镇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获得相关的法律援助。
发生纠纷后,起诉状应向哪个递交?
发生纠纷后,起诉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提交,否则不予受理。因此在起诉前首先应确定本案应由哪个管辖,一是确定地域管辖,即由哪个地方的管辖,二是确定级别管辖,即由哪一级的管辖。
在确定地域管辖的时候,民事诉讼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有例外,一个案件可能几个地方的都有管辖权,这时候可以任选其一,也有的案件只能由原告所在地的管辖。在确定级别管辖的时候,应遵循法律、司法解释及地方高院规定对各级别管辖范围的规定。
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县级以上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也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
对哪些事项可以进行信访?
群众对各类事项的信访,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是提出批评,也可以是对国家机关的决定提起申诉,还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原则上,群众的所有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国家提出。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下列四种事项: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各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各级人民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各级人民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信访应当向哪个机关或者部门提出?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我国信访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因此,信访应向对信访事项直接负责的机关或部门提出。具体地说,
(1)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
(2)属于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及其工作部门信访。
(3)属于人民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信访。
(4)属于人民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信访。
信访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不服信访处理决定怎么办?
根据《信访条例》,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
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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