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佚 名
【期刊名称】《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2012(000)003
【摘 要】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总页数】1页(P78-78)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J],
2.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通知 [J], 财政部;税务总局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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