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02〕 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2004〕 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标准》〔GB50330-2002〕 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标准》〔JGJ106-2003〕 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标准》〔JGJ79-2002〕 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3-2002〕 8《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98-2000〕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4-2002〕 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11《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 12《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55-2000〕
13《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标准》〔GB50119-2003〕
15《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10〕 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01〕 1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81-2002〕 18《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02〕
19《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12-2002〕 20《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6-2002〕 2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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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屋面工程技术标准》〔GB50345-2004〕
2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8-2002〕 2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9-2010〕 2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01〕 26《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标准》 〔JGJ133-2001〕
2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42-2002〕 2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9《水质检验方法》〔GB5750-2006〕
30《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12-99〕 3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43-2002〕 3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303-2002〕 3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310-2002〕
3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01〕06版 3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339-2003〕 36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标准》〔JGJ 162-2008〕 3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09〕
38《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3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标准》〔GB50007-2002〕 40.《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500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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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1第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
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第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第条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第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第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第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02〕
1第条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到达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应有1点,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应有1点。每一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第﹪-1﹪﹪-1﹪,但不应少于3根。
3第条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 项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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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 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2 桩数位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4 (1) 最外边的桩 1/3桩径或边长 (2) 中间桩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4第条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桩径允许偏差〔㎜〕 桩径垂直度序允许的允许1-3根、单排桩基垂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成孔方法 号 偏差偏差直于中心线方向和方向和群桩基础的〔㎜〕 〔﹪〕 群桩基础的边桩 中间桩 泥浆护D≤1000㎜ ±50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1 壁钻孔<1 D>1000㎜ ±50 桩 套管成D≤500㎜ 70 150 -20 2 孔灌注<1 D>500㎜ 100 150 桩 3 干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50 150 人工挖混凝土护壁 +50 4 孔桩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第条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6第条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土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第条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围护结构墙体最大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监控值 位移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 开挖深度大于10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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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50025-2004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 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标准》 GB50330-2002
1第条 后果很严重、严重的以下建筑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1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2 危岩、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3 边坡 塌滑区内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破坏后果不严重的上述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可定为二级。
2第条 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 3第条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以下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立住、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
2 锚杆锗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墓承载力计算; 3 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
4 对变形有较高要求的边坡工程可结合当地经验进行变形验算,同时应采取有效的综合措施保证边坡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变形满足要求; 5 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
6 对施工期可能出现的不利工况进行验算。
4第条 一级边坡工程应采用动态没计法。应提出对施工方案的特殊要求和监测要求,应掌握施工现场的地质状况、施工情况和变形、应力监测的反馈 信息,必要时对原设计做校核、修改和补充。
5第条 以下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1 超过本标准适用范围的建筑边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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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边坡工程;
3 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工程;
4 己发生过严重事故的边坡工程;
5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
6第条 一级建筑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二、三级建筑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深度和要求。大型的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宜分阶段勘察;地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工程尚 应进行施工勘察。
7第条 边坡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在查明边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边坡类别和可能《建筑边坡工程技术标准》的破坏形式;
2 提供验算边坡稳定性、变形和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值; 3 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并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4 对需进行抗震设防的边坡应根据区划提供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5 提出边坡整治设计、施工注意事项的建议;
6 对所勘察的边坡工程是否存在滑坡〔或潜在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以及开挖或构筑的适宜性做出结论;资料编号:
7 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边坡工程尚应提出沿边坡开挖线的地质纵、横剖面图。
8第条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9第条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0第条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标准》JGJ106-2003 J256-2003
1第条 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2第条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3第条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Ra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4第条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确实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水平承载力按桩身强度控制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2 当桩受长期水平荷载作用且桩不允许开裂时,到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的0.8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5第条 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6第条 高应变检测用重锺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锺底平整,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当采取自由落锺安装加速度传感器的方式实测锺击力时,重锺应整体铸造,且高径〔宽〕比应在1.0~1.5范围内。
7第条 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锺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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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高应变锺击信号不得作为承载力分析计算的依据:
1 传感器安装处的混凝土开裂或出现严重塑性变形使力曲线最终未归零; 2 严重锺击偏心,两侧力信号幅值相差超过1倍; 3 触变效应的影响,预制桩在多次锺击下承载力下降; 4 四通道测试数据不全。
9第条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比例调整。
10第条 高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曲线。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标准》 〔JGJ 79-2002〕
1第条 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土层土。 2第条 预压法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应对预压的地基上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3第条 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4第条 强夯处理后的低级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5第条 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6第条 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7第条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第条 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第条 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0第条 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1第条 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第条 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3第条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4第条 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5第条 单夜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3-2002〕
1第条: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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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水泥质量有疑心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第条: 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3第条: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第条: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5第条: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第条: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7第条: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8第条: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第条: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10第条: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厚200㎜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
层。
11第条: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2第条: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3第条: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4第条: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块,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的冻结块; 3 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98-2000〕
1第条 掺加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2第条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3第条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4-2002〕
1第条: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给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2第条: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3第条: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4第条: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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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第条: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要求:当设计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6第条: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7第条: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抽取时间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8第条: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9第条:张拉过程中应防止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
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
必须予以更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10第条: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疑心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统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11第条: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标准》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直来那个指控标准》GB50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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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12第条: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
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取样不得少于一
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
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
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13第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14第条: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测量,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15第条: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1第条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书,才能上岗操作。
2第条 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 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3第条 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4第条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3 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RRB400 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 570N/mm2;
2 至少应有 2 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 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到达上述 2 顶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当试验结果有 2 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 3 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试验结果有 1 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 2 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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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拉强度的 1.10 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 6 个试作。复验结果,当仍有 1 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 3 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 1.10 倍时 ,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 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 1.10 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称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5第条 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全面毛刺和镦粗敦凸起部分消除,且应与钢筋的外表齐平。弯曲试验可在万能试验机、手动或电动液压弯曲试验器上进行,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点,弯心直径和弯曲角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接头弯曲试验指标 钢筋牌号 弯心直径 弯曲角(°) HPB235 2d 90 HRB335 4d 90 HRB400、 RRB400 5d 90 HRB500 7d 90 注: 1 d 为钢筋直径(mm) 2 直径大于 25mm 的钢筋焊接接头,弯心直径应增加 1 倍钢筋直径。 当试验结果,弯至 90° ,有 2 个或 3 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破裂,应评定该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当 3 个试件均发生破裂,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有 2 个试件试佯发生破裂,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 6 个试伴。复验结果,当有 3 个试件发生破裂财,应判定该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试件外侧横向裂纹宽度到达 0.5mm 时,应认定已经破裂。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0
I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接头的抗拉强度 接头等级 I级 Ⅱ级 抗拉强度 7.0.7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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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
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表中相应等级的要求时,该验收批评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55-2000〕
1第条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2第条 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3第条 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集料的碱活性检验。
4第条 采用海砂配制混凝土时,其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2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下同〕;
.3对预应力混凝土假设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
5第条 对重要工程的混凝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6第条 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其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7第条 含有六价铬盐、亚盐等有毒防冻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食品接触的部位。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2第条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
分率计〕;
2、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
百分率计〕。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标准》GB50119-2003
1第条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2第 条以下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制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 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水淋、受水流冲刷的结构;
3 大体积混凝土;
4 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 经常处于温度为60℃以上的结构,需经蒸养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6 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外表有金属装饰的混凝土;
7 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锺及锻锺混凝土基础等结构;
8 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9 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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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条 在以下混凝土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类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2 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结构。 4第条 含亚盐、碳酸盐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10
1第3.0.2条 锚具的静载锚固性能,应由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静载试验测定的锚具效率系数〔a〕和到达实测极限拉力时组装件受力长度的总应变〔定。锚具效率系数〔a〕不应小于0.95,预应力筋总应变〔锚具效率系数应根据试验结果并按下式计算确定:
apu〕确
apu〕不应小于2.0%。
aFapup.Fpm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5-2001〕
1第条: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缝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 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的质量硬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2第条: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3第条: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普通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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栓、铆钉、自功钉、拉铆钉、铆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铆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第条:焊工必须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焊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第条: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溶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评定等级 Ⅱ Ⅲ 内部缺陷超声波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 探伤比例 100% 20% 评定等级 Ⅱ Ⅲ 内部缺陷射线探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伤 探伤比例 100% 20%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当焊缝长度不足200㎜时,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应不小于200㎜,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6 第条: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见本标准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7第条: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段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8第条: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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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表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见120页表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9第条: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表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弯曲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见120页表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10第条: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检查数量:跨度在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一点;跨度在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11第条: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m,室内应为125m,其允许偏差为-25m。每层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2第条: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 81-2002〕
1第条 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当采用其他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2第条 严禁在调质钢上采用塞焊和槽焊焊缝。
3第条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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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评定:
1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
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4第条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样,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查焊缝中未检查出其他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5第条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GB11345 B级检验的Ⅱ级或Ⅱ级以上;
2 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抽检比列应不小于20%,其合格扥及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GB11345 B级检验的Ⅲ级或Ⅲ级以上。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12-2002
1第条 用于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的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材料没有国家现行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第条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材料检测报告。 2 质量技术指标及检测方法。 3 复验报告或技术鉴定文件。
3第条 需要现场配制使用的材料,必须经试验确定,其配合比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经试验确定的配合比不得任意改变。
4第条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当需要变更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佂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5第条 基层必须坚固、密实;强度必须进行检测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地下水渗漏、不均匀沉陷。不得有起砂、脱壳、裂缝、蜂窝麻面等现象。
6第条 基层必须干燥,在深度为20mm的厚度层内,含水率不应大于6%;当采用湿固化型材料时,含水率可不受上述,但外表不得有渗水、浮水及积水;当设计对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7第条 基层坡度必须进行检测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坡长的±0.2%,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30mm。
8第条 基层外表必须洁净。施工前,基层外表处理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采用手工或动力工具打磨时,外表应无水泥渣及疏松的附着物。 2 当采用喷砂或抛丸时,应使基层外表形成均匀粗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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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采用研磨机械打磨时,外表应清洁、平整。
当正式施工时,必须用干净的软毛刷、压缩空气或工业吸尘器,将基层外表清理干净。
9第条 经过养护的找平层外表严禁出现开裂、起砂、脱层、蜂窝麻面等缺陷。 10第条 块材的结合层及灰缝应饱满密实,粘结牢固,不得有疏松、裂缝和起鼓现象。灰缝的外表应平整,结合层和灰缝的尺寸应符合本标准有关章节的规定。 11第条 水玻璃应防止受冻。受冻的水玻璃必须加热并充分搅拌均匀后方可使用。
12第条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在施工及养护期间,严禁与水或水蒸汽接触,并应防止早期过快脱水。
13第条 钠水玻璃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钠水玻璃胶泥的质量,应符合表的规定,其浸酸安定性应符合附录B中合格的规定。
表 钠水玻璃胶泥的质量 项目 指标 项目 指标 初凝时间〔h〕 ≥45 与耐酸砖粘结强≥ 度〔MPa〕 终凝时间〔h〕 ≤12 吸水率〔%〕 ≤15 抗拉强度 〔MPa〕 ≥ 2 普通型钠水玻璃砂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 MPa;普通型钠水玻璃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0 MPa。密实型钠水玻璃砂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0MPa;密实型钠水玻璃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5MPa;抗渗标号不应小于1.2 MPa。浸酸安定性均应合格。
14第条 钾水玻璃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 钾水玻璃制成品的质量 密实型 普通型 项目 胶泥 砂浆 混凝土 胶泥 砂浆 混凝土 初凝时间〔min〕 ≥45 -- -- ≥45 -- -- 终凝时间〔h〕 ≤15 -- -- ≤15 -- -- 抗压强度〔MPa〕 -- ≥25 ≥25 -- ≥20 ≥20 抗拉强度〔MPa〕 ≥3 ≥3 -- ≥ ≥ -- 与耐酸砖粘结强度〔MPa〕 ≥ ≥ -- ≥ ≥ -- 抗渗等级〔MPa〕 ≥ ≥ ≥ -- -- -- 吸水率(%) -- ≤10 -- 浸酸安定性 合格 合格 合格 耐热极限温100~300 -- 度〔℃〕 300~900 -- 合格 注:1 表中砂浆抗拉强度和粘结强度,仅用于最大粒径的钾水玻璃砂浆。 2 表中耐热极限温度,仅用于有耐热要求的防腐蚀工程。 15第条 拌制好的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水玻璃混凝土内严禁加入任何物料,并必须在初凝前用完。
16第条 钠水玻璃混凝土内的铁件必须除锈,并应涂刷防腐蚀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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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第条 树脂类材料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6.2.15的规定。 表树脂类材料制成品的质量 乙烯不饱和聚酯树脂 环氧呋喃酚醛项目 基酯双酚二甲间苯邻苯树脂 树酯 树酯 树脂 A型 苯型 型 型 ≥80 ≥80 ≥70 ≥80 ≥80 ≥80 ≥70 ≥70 抗压强度 胶泥 〔MPa 〕 砂浆 ≥70 ≥70 ≥70 ≥70 ≥70 ≥70 ≥60 -- 胶泥 ≥9 ≥9 ≥9 ≥9 ≥9 ≥9 ≥6 ≥6 抗拉强度 砂浆 ≥7 ≥7 ≥7 ≥7 ≥7 ≥7 ≥6 -- 〔MPa 〕 ≥≥≥≥玻璃钢 ≥90 ≥90 ≥80 ≥60 100 100 100 100 胶泥粘结与耐酸强度≥3 ≥ ≥ ≥3 ≥ ≥ ≥ ≥1 砖 〔MPa 〕 18第条 玻璃鳞片胶泥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6.2.16的规定。 表树脂玻璃鳞片胶泥制成品的质量 项目 乙烯基酯树脂 环氧树脂 不饱和聚酯树脂 ≥ ≥ ≥ 粘结强度水泥基层 〔MPa 〕 钢材基层 ≥ ≥ ≥ 抗渗性〔MPa 〕 ≥ ≥ ≥ 19第条 常温下,树脂类防腐蚀工程的养护期,应符合表6.7.1的规定。 表树脂类防腐蚀工程的养护天数 养护期〔天〕 树脂类别 胶泥或砂浆 玻璃钢 环氧树脂 ≥10 ≥15 乙烯基酯树脂 ≥10 ≥15 不饱和聚酯树脂 ≥10 ≥15 呋喃树酯 ≥15 ≥20 酚醛树酯 ≥20 ≥25 树脂玻璃鳞片胶泥 ≥10 20第条 聚合物水泥砂浆制成品经过养护后的质量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表聚合物水泥砂浆制成品的质量 项目 氯丁胶乳水泥砂浆 聚丙烯酸酯乳液水泥砂浆 抗压强度 ≥30 ≥30 〔MPa 〕 抗折强度 ≥ ≥ 〔MPa 〕 与水泥砂浆粘结强度≥ ≥ 〔MPa 〕 抗渗等级〔MPa 〕 ≥ ≥ 吸水率(%) ≤ ≤ 初凝时间〔min〕 >45 终凝时间〔h〕 <12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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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第条 涂料供给方必须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涂料施工使用指南。当没有国家现行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1第条 涂料施工使用指南,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防腐蚀涂装的基层处理要求及处理工艺。 2 防腐蚀涂层的施工工艺。 3 防腐蚀涂层的检测手段。
22第条 当施工环境通风较差时,必须采取强制通风。
23第条 钢结构涂装时,钢材外表温度必须高于露点温度3℃方可施工。
24第条 防腐蚀涂料和稀释剂在运输、贮存、施工及养护过程中,不得与酸、碱等化学介质接触。严禁明火,并应防尘、防曝晒。 25第条 当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大于40%时,不得用作建筑防腐蚀涂装。 26第条 从事聚氯乙烯塑料板焊接作业的焊工,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证件。
27第条 参加防腐蚀工程的施工操作和管理人员,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28第条 易燃、易爆和有毒材料不得堆放在施工现场,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并设有专人管理。施工现场和库房,必须设置消防器材。 29第条
表施工现场有害气体、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最高允许浓度 最高允许浓度物质名称 物质名称 (mg/m3) (mg/m3) 二甲苯 100 丙酮 400 甲苯 100 溶剂汽油 300 含50%~80%游离苯乙烯 40 二氧化硅粉尘 含80%以上游离二乙醇 1500 1 氧化硅粉尘 环己酮 50 30第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时,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31第条 进入油库、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沟阴井等密闭处时,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产生火花、静电的物品,不得穿带钉鞋和化纤工作服。
32第条 临时用电线路、设备,必须经认真检查,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使用。用电设备必须进行接地;在防爆区域内施工,必须采用防爆电器开关,其照明灯具必须采用防爆灯。
33第条 高处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吊架、靠梯和安全带等,必须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4第条 加热沥青的锅灶应设置在通风处,上方不得有架空电线,并必须采取防雨水、防火措施。
35第条 当进行防腐蚀施工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佩戴防毒面具。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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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条: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5.2.2-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所列限值。
表-1 胶缝脱胶试验方法 使用条件类别 1 2 3 胶的型号 Ⅰ Ⅱ Ⅰ Ⅱ Ⅰ 试验方法 A C A C A 注:1、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3类: 1类—空气温度到达20℃,相对湿度每年2~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
2类—空气温度到达20℃,相对湿度每年2~3周超过80%,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
3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含水率不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2、胶的型号有Ⅰ型和Ⅱ型两种:
Ⅰ型 可用于各类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构件〔当选用间苯二酚树脂胶或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时,结构构件温度应低于85℃〕.
Ⅱ型 只能用于1类或2类使用条件,结构构件温度应经常低于50℃〔可选用三聚氰胺脲醛树脂胶〕。
表-2 胶缝脱胶率〔%〕 循环次数 试验方法 胶的型号 1 2 3 A Ⅰ 5 10 C Ⅱ 10 2第条: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个足尺试件进行
侧力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
(2) 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3第条:木结构防腐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查。 检验方法: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4第条:木构件防护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设计问及爱你的要求,需要防护剂加压处理的木构件,包括锯材、层
板胶合木、结构符合木材及结构胶合板制作的构件。
(2) 木麻黄、马尾松、云南松、桦木、湿地松、杨木等易腐或易虫蛀木材制作
的构件。
(3) 在设计文件中规定与地面接触或埋入混凝土、砌体中及处于通风不良而经
常潮湿的木构件。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属于本条第1和第2款列出的木构件,每检验批油类防护剂处理的20个木心,其它防护剂处理的48个木心;属于本条第3款列出的木构件。检验批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采用化学试剂显色反应或X光衍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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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条:木结构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查。 检验方法: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7-2002〕
1第条: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第条: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第条: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第条: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5第条: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第条: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7第条: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8第条: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用取固定加强措施。
9第条: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10第条: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11第条: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结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屋面工程技术标准》〔GB50345-2004〕
1第条: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
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2.1的要求。 表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屋面防水等级 项目 I级 II级 III级 IV级 特别重要或对重要的建筑和建筑物类别 防水有特殊要一般的建筑 非永久性建筑 高层建筑 求的建筑 防水层合理使25年 15年 10年 5年 用年限 三道或三道以设防要求 二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上防水设防 宜选用合成高宜选用高聚物宜选用高聚物可选用二毡三分子防水卷改性沥青防水改性沥青防水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卷材、合成高卷材、合成高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分子防水卷分子防水卷性沥青防水涂防水层选用材材、金属板材、材、金属板材、材、三毡四油料等材料 料 合成高分子防合成高分子防沥青防水卷水涂料、细石水涂料、高聚材、金属板材、防水混凝土等物改性沥青防高聚物改性沥材料 水涂料、细石青防水涂料、防水混凝土、合成高分子防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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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瓦、油毡瓦水涂料、细石等材料 防水混凝土、平瓦、油毡瓦等材料 注: 本标准中采用的沥青均指石油沥青,不包括煤沥青和煤焦油等材料。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和沥青复合胎柔性沥青卷材,系使用材料。 在I、II级屋面防水设防中,如仅做一道金属板材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2 第条 结构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20的细石混凝土将板缝灌填密实;当板缝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应在缝中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应进行密实处理。
注:无保温缝的屋面,板侧缝应进行密封处理。
3 第条 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4 第条 在纬度40度已北地区,且室内空气适度大于75%,或其他地区室内空气湿度常年大于80%时,假设采用吸湿性保温材料做保温层,应选用气密性、水密性好的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做隔汽层。
隔汽层应沿墙面向上铺设,并与屋面防水层相连接,形成全封闭的整体。 5 第卷材放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形。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找平层圆弧半径应根据卷材种类按表选用。 表 找平层圆弧半径〔mm〕 卷材种类 圆弧半径 卷材种类 圆弧半径 沥青防水卷材 100~150 合成高分子防水20 卷材 高聚物沥青防水卷材 50 6 第 每道卷材防水层厚度选用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 卷材厚度选用表 屋面设防道数 合成高高聚物改沥青防水卷材和自粘聚氨酯改性自粘橡胶防水分子防性沥青防沥青复合胎柔性沥青防水卷材 沥青防水等级 水卷材 水卷材 防水卷材 卷材 三道或三道不应小于I --- 不应小于2mm 以上设防 3mm 不应小于II 二道设防 --- 不应小于2mm 3mm 不应小于不应小于III 一道设防 三毡四油 不应小于3mm 4mm 2mm IV 一道设防 -- -- 二毡三油 -- -- 7 第 屋面设施的防水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
2、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防水层应做卷材增强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混凝土,其厚度不应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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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经常维护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
8 第 每道涂膜防水层厚度选用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 涂膜厚度选用表 屋面防水等级 设防道数 高聚物改性沥青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防水涂料 和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I 三道或三道以上--- 设防 II 二道设防 不应小于3mm III 一道设防 不应小于3mm 不应小于2mm IV 一道设防 不应小于2mm --- 9 第 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缝隙,并应做柔性防水处理。
10 第 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割缝,分割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 11 第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直径为4~6mm,间距为100~200mm的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割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12 第 防水层的分割缝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并应与板缝对齐。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8-2002〕
1第条: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第条: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第条: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4第条: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5第条: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接,不得有渗漏。
6第条: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压力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第条:反滤层的砂、石粒径和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9-2010〕
1第条: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的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检。
2第条: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第条: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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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第4.10.11条: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200㎜,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3条: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7第条:不发火〔防爆的〕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外表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210-2001〕
1第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第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和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第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第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5第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6第条: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7第条: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8第条: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9第条: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0第条: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接连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11第条: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2第条: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3第条: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4第条: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题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5第条: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标准标准》 〔JGJ 13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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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条 金属与石材幕墙构件应按同一种类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抽检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2第条 金属、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当涉及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预埋件位置差不应大于20㎜。
3第条 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对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测量、调整;
2 金属板、石板安装时,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
3 金属板、石板空缝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
出口;
4 填充硅酮耐候密封胶时,金属板、石板缝的宽度、厚度应根据硅酮耐
候密封胶的技术参数,经计算后确定。
4第条 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以下项目进行验收:
1 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 2 幕墙的防火、保温安装;
3 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 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5 幕墙的封口安装。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42-2002〕
1第条: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2第条: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3第条: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到达饮用水卫生标准。
4第条:生产〔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5第条: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到达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6第条: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接口无渗漏为格。
7第条: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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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8第条: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实验。实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9第条: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10第a。
a且不渗不漏。
11第条: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a。 a。 aa。
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a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12第条: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13第条: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咋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4第条: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5第条: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
16第条: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表 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项次 设备名称 工作压力P〔MPa〕 试验压力〔MPa〕 1 锅炉本体 ≤P≤ 2 可分式省煤器 P 3 非承压锅炉 大气压力 注:①工作压力P对蒸汽锅炉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②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③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17第条: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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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安全阀定压规定 项次 工作设备 安全阀开启压力〔MPa〕 工作压力+0.02 MPa 1 蒸汽锅炉 工作压力+0.0 MPa 1.12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07 MPa 2 热水锅炉 1.14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10 MPa 3 省煤器 检验方法:检查定压合格证书。 18第条: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连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验方法:启动、连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19第条: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20第ppa。
检验方法:在试压压力下,保持10min压力不降。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12-99〕
1第条 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安装强制排气式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 2第条 燃具安装部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安装燃具的地面、墙壁应能承受荷重; 2 燃具不应安装在有易燃物堆存的地方;
3 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不应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 4 燃具不应装在对其他燃气设备或电气设备有影响的地方;
5 安装时应考虑满流、安全阀动作及冷凝水的影响,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或设排水管。
6 燃具安装应考虑检修的方便;排气筒、给排气筒应在易安装和检修处
安装。
3第条 室内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安装时应考虑人的动作、门的开闭、窗帘、家具等对燃具的影响; 2 安装时应考虑门等部位对燃具的遮挡;
3 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不应装在无防护装置的灶、烤箱等燃具的上
方;
4 室内用燃具不应安装在室内。 4第条 室内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室内用燃具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风、雨的措施,不得影响燃具的
正常燃烧;
2 在靠近公共走廊处安装燃具时,应有防火、防落下物、防投弃物等措
施;
3 室外燃具的排气筒不得穿过室内;
4 两侧有居室的外走廊,或两端封闭的外走廊,严禁安装室外用燃具。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43-2002〕
1第条: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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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应少于5件。
检验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2第条:符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应少于5件。
检验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3第条: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材料品种、规格,观察检查。
4第条: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材料品种的合格证明文件。
5第条: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第条: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
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 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验方法:手扳、尺量、观察检查。
7第条: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第条: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一级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装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9第条: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不得少于1台。 检验方法: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或电阻测定。 10第条:电加热的安装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的应加设
安装防护罩;
2、 电加热器的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3、 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不得少于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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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或电阻测定。
11第条:燃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地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查阅试验记录。
12第条: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当涉及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查阅探伤报告和试验记录。
13第条: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以下项目:
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14第条: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不得少于2个楼层。 检验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303-2002〕
1第条:接地〔PE〕或接本〔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2第条: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组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3第条: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第条: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5第条: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6第条: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7第条:金属电缆桥梁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于接地〔PE〕或接零〔PEN〕干
线相连接。
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
不小于4㎜2;
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
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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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条: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9第条: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0第条: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川渝钢导管内。
11第条: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12第条: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13第条: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
2、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
距地面2.5m以上;
3、 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
可靠,且有标识。
15第条:插座接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领
先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
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16第24.1.2条: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310-2002〕
1第条:井道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
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
2、 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保护
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3、 当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井
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款。
2第条: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3第条: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
4第条: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5第条: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6第条: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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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
7第条: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子啊列规定:
1、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8第条: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2、 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
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9第条: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01〕06版
1第条: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2第条: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内照射参数〔IRa〕 外照射参数〔Iγ〕 限量 ≤ ≤ 3第条: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限量 测定项目 A 内照射参数〔IRa〕 外照射参数〔Iγ〕 ≤ ≤ B ≤ ≤ 4第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5第条: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外表氡析出率调查,并提出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外表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6第条: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控制装修材料的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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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条: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 Bq/m3,或土壤外表氡析出率大于0.05 Bq/〔m2·s〕且小于0.1 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8第条: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 Bq/m3,或土壤外表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 Bq/〔m2·s〕且小于0.3 Bq/〔m2·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标准》GB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9第条: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外表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 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10第条: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使用的建筑材料。 11第4.3.2条: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12第4.3.4条: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到达E1级要求。
13第4.3.9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14第条: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15第条: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16第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17第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18第条: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9第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20第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21第条: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22第条: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氡〔Bq/m3〕 甲醛〔mg/m3〕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200 ≤ 3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400 ≤ -
苯〔mg/m〕 氨〔mg/m3〕 TVOC〔mg/m3〕 3≤ ≤ ≤ ≤ ≤0.2 ≤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9条: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24第条: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339-2003
1第条 电脑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电脑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电脑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有其他规定时,还应遵守行业的相关规定。
2第条 如果与因特网连接,智能建筑网络安全系统必须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系统。
3第条 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4第条 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功能检测应包括: 1 早期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
2 大空间早期火灾智能检测系统、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 3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5第条 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录像、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火灾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检测,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6第条 电源与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标准》〔JGJ 162-2008〕
1第 条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 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2第 条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 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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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3 第 条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安装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 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两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m。
3. 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 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 5. 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见图—1〕。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见图—2〕。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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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剪刀撑布置图一
图—2 剪刀撑布置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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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剪刀撑布置图三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09〕
1第3.0.1条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2第7.0.4 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 监测数据到达报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11 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 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3第8.0.1 条 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4 第8.0.7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 监测数据到达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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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裂缝。
5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1第3.1.5条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易于受水浸湿的坑壁以及永久性坑壁,设计中应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土性参数进行稳定和变形计算,并应采用饱和状态〔Sr=85%〕条件下的参数进行校核;校核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5. 2第5.1.4条 当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坡率法:
1 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 2 不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和保持基坑内干作业; 3 填土较厚或土质松软、饱和,稳定性差; 4 场地不能满足放坡要求。
3第5.2.5条 基坑侧壁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垂直裂缝的影响,对于具有垂直张裂隙的黄土基坑,在稳定计算中应考虑裂隙的影响,裂隙深度采用静止直立高度 计算 。一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0,二、三级基坑安全系数
不得低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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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标准》〔GB50007-2002〕
条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表3.0.2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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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围 地基主要受力层情况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kPa) 各土层坡度(%) 砌体承重结构、框架结构(层数) 单层排架建筑 类型 结构(6m多 柱距) 烟囱 跨 单 跨 吊车额定起重量(t) 厂房跨度(m) 吊车额定起重量(t) 厂房跨度(m) 3~5 60≤fak<80 ≤5 80≤fak<100 ≤5 100≤130≤160≤200≤fak<130 ≤10 fak<160 ≤10 fak<200 ≤10 fak<300 ≤10 ≤5 ≤5 ≤5 ≤6 ≤6 ≤7 5~10 10~15 15~20 20~30 30~50 50~100 ≤12 ≤18 ≤24 ≤30 ≤30 ≤30 5~10 10~15 15~20 20~30 30~75 ≤12 ≤18 ≤24 ≤50 ≤30 ≤30 ≤30 ≤30 ≤100 ≤30 高度(m) ≤30 ≤40 高度(m) ≤15 ≤20 ≤75 ≤30 水塔 容积(m) ≤50 350~100 100~200~300~500~200 300 500 1000 注:1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2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的土层时,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七章的有关要求;
3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
4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囱高度和水塔容积的数值系指最大值。
条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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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应按以下规定: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台。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被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台,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台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台,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
条 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础其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桩箱或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1/20。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条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干地基变形允许值。 4、第条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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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 (1)框架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柱基的沉降量(mm)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纵向 横向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Hg≤24 24<Hg≤60 60<Hg≤100 Hg>100 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mm) 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Hg≤20 20<Hg≤50 50<Hg≤100 100<Hg≤150 150<Hg≤200 200<Hg≤250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Hg≤100 100<Hg≤200 200<Hg≤250 地基土类别 中、低压缩性土 (120) 200 400 300 200 高压缩性土 200
注:1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 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条 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应该按照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6、第6.1.1条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 1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断层破碎带; 2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晌; 3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4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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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6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7、第条 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土。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8、第6.4.1条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产生滑坡。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9、第7.2.7条 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对于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土时,设计时要综合考虑土体的特殊性质,选用适当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 10、第7.2.8 条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的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11、第条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础底面积,应接本标准第五章有关规定确定。在墙下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2对矩形截面柱的矩形基础,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3基础底扳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当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扩展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12、第8.4.5条 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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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8.4.7条 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条 筏扳除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外,尚应验算距内筒边缘或柱边缘h0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
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
条 筏基的基础梁除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外,尚应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50010有关规定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16、第8.5.9条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17、第8.5.10条 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体型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摩擦型桩基。
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本标准表5.3.4的规定。
18、第8.5.18柱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图8.5.18)。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
19、第8.5.19条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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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20、第9.1.3基坑开控与支护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2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3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4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5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6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 21、第条 土方开控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超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条件。
22、第9.2.8支护结构的内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其刚度应满足变形计算要求。对排桩式支护结构应设置帽梁和腰梁。
条 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横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条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条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26、第10.2.9条以下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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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
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50010-2010〕
1、 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2、 对持久设计状况、暂短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
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以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fck应按表4.1.3-1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ftk应按表4.1.3-2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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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设计值fc应按表4.1.4-1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设计值ft应按表4.1.4-2采用。
5、4.2.2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普通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yk、极限强度标准值fstk应按表4.2.2-1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pyk、极限强度标准值fptk应按表4.2.2-2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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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3 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 、抗压强度设计值fy’应按表4.2.3-1 采用;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py 、抗压强度设计值fpy ’应按表-2 采用。
当构件中配有不同种类的钢筋时,每种钢筋应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横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v应按表中fy的数值采用;但用作受剪、受扭、受冲切承载力计算时,其数值大于360N/mm时应取360N/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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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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ρmin
不应小于表8.5.1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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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1.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除应根据设计状况进行承载力计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外,尚应对施工阶段进行验算。 房屋建筑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1.3 确定。
、
50
-
10、11.2.3 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 符合以下要求: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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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钢筋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11、11.3.1 梁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中,计入纵向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2、11.3.6 框架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11.3.6-1规定的数值;
2.框架梁梁端截面的底部和顶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0.3;
3.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按表11.3.6-2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13.11.4.12 框架柱和框支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框架柱和框支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11.4.12-1规定的数值,同时,每一侧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0.2;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最小配筋百分率应增加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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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框架柱和框支柱上、下两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符合表11.4.12-2 的规定;
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应在柱全高范围内加密箍筋,且箍筋间距应符合本条第2款一级抗震等级的要求; 4. 一级抗震等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 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 及二级抗震等级框架柱的直径不小于10mm 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 时,除底层柱下端外,箍筋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四级抗震等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14、11.7.14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等级剪力墙不应小于0.2%;
2.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水平和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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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3%。
注:对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其竖向分布筋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0.15%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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