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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市直单位一般会议实行协议服务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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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单位一般会议实行协议服务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州财政局

【文 号】穗财采〔2007〕105号

【颁布时间】2007.06.04

【实施时间】2007.06.01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采购效率,我市一般会议实行协议服务制度。经公开招标,确定66家符合资质条件的一般会议协议服务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广州市市本级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一般会议(指需要住宿的会议,一类会议除外),且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协议定点服务单位范围内选择采购。

二、协议服务期限

从2007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

三、协议服务办法

(一)采购人根据会议预算额度和市《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穗府〔1996〕30号)规定的支出标准(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确定会议室租用和住宿档次。

采购人应在我局公布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自行选择一般会议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协议供货住宿和会议室价格在广州财政网和广州市采购中心网上公布。

(二)采购人登录广州财政网(www.gzg2b.gov.cn)或广州市采购中心网(www.gzgp.org),浏览页面“协议供货”栏,查阅供应商提供的住宿和会议室价格、服务承诺等信息,并向协议服务供应商了解在指定日期安排会议的可能性,在符合本单位会议要求的情况下,货比三家选择服务供应商自行询价,供应商按投标承诺所报的采购价为最高限价,允许向下浮动,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协商价格,争取最大的优惠。

(三)确定服务供应商后,采购人直接与供应商联系,并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广州市采

购合同》,会议费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列支。

(四)市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的价格实行监控,协议采购价格在最高限价以下的,合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电子合同文本,供应商必须提供贴有合同条形码的正式,应列明当天市场挂牌价、采购优惠率、采购价。

(五)协议供应商按合同供货,并履行投标时的服务承诺,确保服务质量。

(六)采购人根据隶属关系,按市或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支付方式办理付款。

四、权益保护

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出现合同纠纷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采购人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应商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五、其他

(一)本文下发后,如协议供应商的名称、联系电话、经营地址有变动,将在广州财政网和广州市采购中心网“协议供货”栏作相应更改,我局不另行发文。

(二)各区、县级市的一般会议采购,由各区、县级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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