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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准则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欧阳青
来源:《商情》2015年第18期
【摘要】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问题一直是国内外会计领域研究的热门话题,这是与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问题的重要性分不开的。这种交易方式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发展的动力,提高企业的经济运营效率,还会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本文作者将提出针对我国现有新会计制度下存在的问题提出两方面的具体改善措施。 【关键词】 一、引言
现代产品市场等其他市场所涵盖的范围越来
越广,我国现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已经开始将产品市场扩大到国外,筹建全球市场。那么,在这种逐渐被夸大的市场中,其中存在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为了在这种市场中占有主动地位就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状况制定出明确的战略,并将这两者的关系作为企业制定战略目标的依据。企业关联方交易金额是否公允是由企业转移定价来决定的,其是否公允可以对企业集团内部的流动和各个生产部门,销售部门,供应商部门等进行绩效评价。对转移定价选择性制定是企业获得关联方交易的关键。企业通过这项定价决策可以有效的转移企业能够获取的内外部资源,通过合理分配资源可以充分改良现有经营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运营效率,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理论研究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关联方的定义
2006 年的 3月,我国的财政部继续对老会计准则进行细致的修订,与此同时发布了《企业的会计准则的第 36 号关于关联方的披露的文件》。新的准则跟老的会计准则相比对关联方的定义内容是基本相同。但是,他们仍然存在着差异。他们的差别是新准则中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义描述更加客观、明确,有效的符合会计质量要求的原则,但是在新会计准则中依旧未给出关联方的定义。其原因是由于仅仅用一个定义去概括所以关联方的内容是非常不谨慎的。 (二)证券监管机构对关联方的定义
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中同样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由于证券市场是企业市场的深化,所以他对关联方有着独特的定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机构由于他们核算的范围不同导致了两者对关联方定义时所依据的规范不同、目的不同,也就产生他们定义的不同侧重点。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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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会计准则规范中对关联方关系定义的目的是为了反映关联方关系的公允价值对企业现有财务经营状况、生产经营成果及企业净现值造成的影响。 (三)关联方关系的定义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 5%或以上的;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等事项。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关联交易出现的新问题 (一)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出现的问题
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可以从其表现的形式上分成两种类型:一种叫做非经常性发生的关联交易;另一种叫做经常性发生的关联交易。在新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之下,非经常性发生的关联的交易的发生频率是不高的,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相对来说也是比较详细的,所以可以根据其公开公布的信息来判断这一事项是否进行公允的计量。 (二)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产生的问题研究 1.刻意隐瞒,藏匿关联关系和分解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为了规避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以及满足其对披露的要求,应当将其跟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以下处理。他是通过一个或者多个的非关联方之间进行转换,然后将转换的交易作为若干笔的非关联的业务进行处理。 2.形式上解除,实质上保留
我们所提到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可以通过利用其转让的部分股权或者其中止的受让的相关的股份等方式,让他们之间不能达到关联方的认定标准。那么,就可以将这种关联方关系转换成非关联的关系,所以,我们就不对相应的交易确认为关联交易,同时也就不对发生的交易作为一般的业务去进行处理。 3.潜在关联方隐瞒关联方关系
通过对关联关系的成立时间以及多重参股之间的间接控制其上市公司等手段进行选择,我们可以发现在现代处理中潜在的关联方对其关联方的关系进行了隐藏。在其对关联方的认定中,我们发现目前的新准则只是从其纵向上的认定来进行控制、直接控制或者具有直接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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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一)会计规范在确认、计量方面的完善
对关联方的认定依据关联方的关系进行确定,并且将其交易的披露作为对关联方认定的前提。如前文所述,我国的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交易披露》将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认定关联方的基本标准,从定量标准来看,将 20%作为关联方关系的一个取舍点,但仅此规定是不够的,仍然有一些事实上的关联方关系游离于准则约束之外。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权的分置改革之后,国有股等之类的非流通的股参与到流通当中,降低了现有第一的大股东的持股的比例,但是这并不能去完全的消除一股非常独大的这种现象。这种股权的结构优点是不仅可以防止企业中产生一股独大带来的问题,还能让几名大股东他们之间不断的去形成一种可以相互制衡机制,与此同时也可以让前几名的大股东在监督上市公司的内部的管理层时候为其提供动力,并且也可以使上市公司的内部的管理层在其关联的交易中不断形成这种行为的制约。 (三)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我们还要对证券的监管机构加大其监管的力度,这就会让证券的监管机构针对有关的关联交易的行为和相关关联交易的披露作了非常详细的相关规定,但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关联的交易的信息进行披露的违规行为都并没有对其制定有关详细的惩罚的措施,导致的结果是不能有效的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相关关联的交易的行为,这就会使相关的法规变得形同虚设。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2.
[2]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股票上市规则,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