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申请参考式样1:
×××(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审批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
(公文编号)
水利部:
〔简要说明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所处设计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备案),处于×××设计阶段。
〔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或单位)作为生产建设单位委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名称)编制完成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随文报送你部,请予审批。
我公司(或单位)声明:向你部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所附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承担因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
附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生产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申请参考式样2:
×××(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审批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函
(公文编号)
水利部:
〔简要说明项目变更情况〕简要说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变更的原因、主要内容等。
〔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或单位)作为生产建设单位委托×××(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编制完成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现随文报送你部,请予审批。
我公司(或单位)声明:向你部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所附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承担因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
附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
生产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流程图
附件3
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
说明:以下内容摘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附录B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
B.1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
1 综合说明 1.1 项目简况 1.1.1 项目基本情况
简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介绍到县级)、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拆迁(移民)数量及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明确工程占地面积、土石方“挖、填、借、余(弃)”量、取土(石、砂)场和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数量。矿山工程尚应明确地质储量、首采区位置、服务年限、生产期年排弃渣量等。 1.1.2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简述项目工程设计情况和方案编制过程。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项目进展情况。 1.1.3 自然简况
简述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盖率、水土保持区及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 1.2 编制依据
列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资料。其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明。 1.3 设计水平年
根据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确定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
1.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按县级行政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责任范围表),并符合本标准第4.4.1条的规定。 1.5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1.5.1 执行标准等级
确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1.5.2 防治目标
根据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线型工程有分段标准时应确定分段指标值和综合指标值(对涉及区域较大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标准指标计算表)。
1.6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1.6.1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选址(线)的评价结论。 1.6.2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结论。
1.7 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简述可能造成土壤流失总量、新增土壤流失量、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水土流失主要危害。 1.8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
简述各防治区措施布设情况。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置、实施时段,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位置、实施时段,临时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布设位置、实施时段。
明确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工程量。植物措施统计面积,工程措施统计拦挡措施的体积、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临时措施统计临时拦挡、排水数量及苫盖面积等。 1.9 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简述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时段、方法和点位布设情况。
1.10 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成果
简述水土保持总投资和工程措施投资、植物措施投资、临时措施投资、费用(含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简述方案实施后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 1.11 结论
明确项目建设从选址选线、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提出的要求。
综合说明后应附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格式内容要求见表1。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2款和第9款的规定编制,符合第本标准4.2.4条的有关规定,并应有项目组成及主要技术指标表。 2.2 施工组织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3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4.2.4条的有关规定。
2.3 工程占地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4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批4.2.4条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占地有调整的应说明。 2.4 土石方平衡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5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土石量有调整的应说明。
本项目剩余表土应说明堆存、后续利用方案。工程余方应说明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情况,不能利用的应说明弃土和弃石(渣)数量和分类堆存方案。
2.5 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6款的规定编制。 2.6 施工进度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8款的规定编制。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施工进展情况。 2.7 自然概况
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第1款的规定。 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3.1 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
根据水土保持法规、相关标准性文件和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
评价结论。
3.2 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3.2.1 建设方案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可简化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涉及本标准第4.2.5条第3款所列水土保持敏感区的,应说明与本工程位置关系,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2 工程占地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3 土石方平衡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4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7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5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6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3.2.7条和第4.3.9条的规定进行评价,
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7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10条的规定进行评价。 3.3 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根据本标准4.3.11条的规定,进行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界定意见。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4 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4.1 水土流失现状
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第2款的规定。 4.2 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项目区自然条件、工程施工特点,分析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明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扰动地表、损毁植被面积,废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量。 4.3 土壤流失量预测 4.3.1 预测单元
本标准第4.5.4条和4.5.7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2 预测时段
根据本标准第4.5.6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3土壤侵蚀模数
根据本标准第4.5.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4预测结果
本规范第4.5.3条的规定进行计算,满足本规范第4.5.9条的相关要求。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的水土流失量进行调查。 4.4 水土流失危害分析
根据本标准第4.5.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符合本标准4.5.9条的相关规定。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进行调查。 4.5 指导性意见
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重点区域。 5 水土保持措施 5.1 防治区划分
防治区应根据本标准第4.4.2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5.2 措施总体布局
根据本标准第4.6.2和第4.6.3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关规定。 5.3 分区措施布设
根据本标准第4.6.4条~第4.6.14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关规定。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需明确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情况,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典型措施布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
列。
5.4 施工要求
根据本标准第4.6.15条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关规定。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施工要求。 6 水土保持监测 6.1 范围和时段
根据本标准第4.7.2条第4.7.3条的规定编制。 6.2 内容和方法
根据标准第4.7.4条~第4.7.6条的规定编制。 6.3 点位布设
根据标准第4.7.7条的规定编制。 6.4 实施条件和成果
根据本标准第4.7.和第4.7.9条的规定编制。 7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7.1 投资估算
7.1.1 编制原则及依据
编制原则和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价格水平年、人工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时费、估算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应与主体工程一致。
2 主体工程估算定额中未明确的,应采用水土保持或相关行业的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
3 编制依据应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定额和估算相关规定、主体工程投资定额估算和相关规定、相关行业投资定额和估算的相关规定。 7.1.2 编制说明与估算成果
1 应按相关规定列出投资估算总表、分区措施投资表(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分年度投资估算表、费用计算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表、工程单价汇总表、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主要材料单价汇总表。
2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总表应按分区措施费、费用、基本预备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列。
3 科研勘测设计费、水土保持监理费参考相关资料根据实际工作量计列。
4 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人工费、土建设施费、监测设备使用费和消耗性材料费,参考相关资料,结合实际工作量计列。
报告书后应附工程单价分析表。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对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按实际完成计列。 7.2 效益分析
效益分析主要指生态效益分析,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后,水土流失影响的控制程度,水土资源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改善情况。应说明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可减少水土流失量、渣土挡护量、表土剥离及保护量。分析计算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防治指标达到情况。 8 水土保持管理 8.1 组织管理
明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等。 8.2 后续设计
明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要求。 8.3 水土保持监测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的要求。 8.4 水土保持监理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理的要求。 8.5 水土保持施工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施工的要求。 8.6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程序及相关要求,提出工程验收后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附表:
1 防治责任范围表(涉及县级行政区较多时)
2 防治标准指标计算表(分区段标准较多时) 3 单价分析表
附件:应包括项目立项的有关支撑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包含行政区划、主要城镇和交通路线;
2 项目区水系图应包含主要河流、排灌干渠、水库、湖泊等;
3 项目区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
4 项目总体布置图应反映项目组成的各项内容,公路、铁路项目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
5 分区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图(含监测点位); 6 水土保持典型措施布设图。 说明:
1 在报告书封面后应附责任页。责任页内应注明批准、核定、审查人员职务及编制人员分工。
2 附图可单独成册。
B.2 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
1 项目简况
简述项目位置、项目组成、项目实施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
2 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情况 2.1 批复方案的水土保持措施
简述批复的水土保持措施分区总体布设情况。 2.2 水土保持措施变更内容
说明措施变更缘由及变更内容,变更后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按本标准4.6节的要求编制。 3 变更投资估算
估算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投资,并明确较原方案投资的增减情况。
B.3 取土场、弃土场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
1.项目简况
简述项目位置、项目组成、项目实施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
2.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变更情况
2.1 批复方案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情况
说明批复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位置和数量。
2.2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变更情况
说明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位置变更缘由及变更后的位置和数量。
3.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7第和第4.3.的规定,对变更后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进行评价,明确评价结论。对主体设计提出的防治措施进行分析评价,明确评价结论。
4.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根据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对变更后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布设。
5.变更投资估算
估算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投资,并明确较原方案投资的增减情况。
附件4
常见错误
1.审批申请文件与水土保持方案中的信息不一致: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编制单位名称、涉及省(区、市)、流域管理机构等。
2.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及章节编排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
3.水土保持方案扉页未在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
4.水土保持方案责任页缺少项目名称、“责任页”、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名等。
5.其他不符合《水利部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相关规定的情形。
附件5
常见问题解答
1. 问题: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解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
2. 问题: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需要资质么?
解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
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等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对有关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资质或资格方面并无相关要求。 3.问题:哪些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不计列水土保持补偿费?
解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
8号)第十一条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共有七种:(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
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规和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上述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时不计列水土保持补偿费。 4.问题:哪些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时需明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解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
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