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公司 住所地:*****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负责人 被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 2143350 元; 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区的****工程,合同总价为5000000元。
施工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组织施工,然而被告一再拖延付款,期间造成原告被迫停工一年多。后双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2月1日前支付应付进度款100万元,原告恢复施工„„, 2013年7月底前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款。但是,被告仍未能按补充
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由于被告迟迟不能履行付款义务,造成工程长期停工,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44.2款的约定,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已完成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的90%,剩余工程的材料亦已采购并按图纸加工完毕,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
起诉人:####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