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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公信力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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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公信力制度的建构

【摘要】司法是当前社会中最为突出和严重的部分之一。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本文立足于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和相互评价的关系和特征,从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生存和发展背景出发,以实证的方法,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寻求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司法公信力的建构和提升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现实困境;制度建构司法公信力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构成要素之一。司法是法治实现的最后保障,司法的结果和状况,集中表现着法治的实践形态。司法公信力的构建,需要我们对中国的现代化作出正确的理解,从而选择适合我国国情和符合现代法治社会基本要求的建构模式。一、司法公信力在当前中国社会的困境(一)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预期与实际效果存在重大差距

司法作为公品之一,亦受社会公众“消费观念”的支配。一般而言,社会公众对司法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寄予高度的信任,因为其既是以公权力干预人们的社会行为,又往往被人们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中,社会公众尤其是诉讼当事人对案件的心理预期明显高于司法的实际效果。在相关课题的调查中显示,社会公众对司法效果的总体衡量与评价反映了司法公正与效率两方面“与老百姓的正义观念存在较大的冲突”。其次,强制执行的成功率也不高,当事人常常拿到的是一纸空文的状况也困扰着司法效果的实现。再次,在我们国家,诉讼成本过高,导致诉讼效益难以体现也在实践中造成诉讼当事人的沉重负担,这大大了国民寻求司法救济的积极性。(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阻力重重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已遭遇巨大挑战,此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病症”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显得危机重重。但问题还不仅于此,国家和社会公众虽有心提高司法公信力,但我国的特殊国情仍然使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阻力重重。具体表现如下:其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信心不足。相关的调查资料已经显示这部分的民众比例偏高,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司法公信力之社会基础的重大缺失;其二,社会伦理和社会诚信的危机。我国改革开放至今,经济的高速发展并未带来社会伦理的提升和巩固。原本薄弱的社会伦理,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溃不成军。曾几何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信条已不再被信奉,欠债者比债主更狠更凶;造假、售假者层出不穷;食品、药品质量问题触目惊心;讲真话不再成为社会的通常运作规则,而成为社会努力需要达到的崇高目标;法律不再被当作高度权威的规范信条而被随意破坏或者不予遵守……凡此种种,当正常的社会伦理底线和诚信要求被作为一种目标来加以强调时,信仰危机便已产生乃至触及社会的生存基础;其三,作为司法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受到怀疑。大部分民众认为现行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因法律依据缺乏而被拒之门外,此为法律规范对司法进入的。二是法律规定模糊导致法官适用的随意性,有损司法公正。三是存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恶法”,其结果是保护了恶意的、不诚信的当事人。四是法律规定所具有的强制力功能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地维护。这无疑会导致诉讼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法律权威性的质疑。二、对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弱化的反思

司法公信力受到破坏是与整个社会的信任状态息息相关的,而社会的变迁导致的信任体系的转型是这其中的主要因素。我们不能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完全归

咎于我们国家司法的缺陷,尽管这也是原因之一。我们更应当正视当前社会转型大背景下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以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制度为基础的信任体系随着社会的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了偏失,旧的体系正在解体,而新的结构尚未构建,这是社会主体心态受到的一个层面,也是从主体的视角解释司法公信力滑坡的重要原因。传统司法信任结构的瓦解,使得司法公信力在社会观念、群度以及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约束机制呈现一定的真空,而这种真空又被传统的习惯性思维和社会中某些权力之间的失衡所误导。人们在对司法不作为、司法权力寻租、地方保护主义深恶痛绝的同时,也对现行司法及其所依托的外部体系感到失望,而人们日益增强的主动权意识,促使其寄予司法更高的期望。当这种期望未能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又转为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和不满。在这个过程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尤其是)对司法的重视程度便自然成为人们极度关注的焦点,但现实中这两个机构对司法的不正当干预和轻视,给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期望打了一个大折扣。因此,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个比较复杂而且漫长的系统性工程,其涉及文化和社会的改革,这显然非司法机关通过自身司法改革所能做到,而需要在大背景下,通过全社会(尤其是我们日益强大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才能创造出符合我们发展道路的司法公信力建构模式。三、结语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与信仰程度。司法公信力的建构之路漫长而艰辛。这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系统性工程,因此,我们应该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积极地探索。积极吸收国外优秀经验并切实以我国具体的国情为基准,根据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弱化的具体问题相对应地加以修改和完善,以期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使司法的公信力真正得到民众的认可和拥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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