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石文龙
作者机构: 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上海200234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页码: 67-77页年卷期: 2013年 第7期
主题词: �》第51条;基本内涵;地位与作用
摘要:我国《》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82年第一次规定了这一条款。第51条的由来与苏联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关系,该冬的出台是对1975年与1978年的反思,也是对十年“”的总结与反思。在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条款的原意已经发生了变化。鉴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并顺应我国的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应当以“为保障而”提炼与概括《》第51条的完整内涵。这一条款在我国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与作用,是研究权利所不能绕过、不能跨越的重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