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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

来源:保捱科技网
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的

通知

南庄镇,各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 了贯彻落实禅城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任务的要求,进一步调动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及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提升我区知识产权竞争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 展,经区同意,现将《佛山市禅城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局反映,联系人:丁文晋,联系电话:82340446。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佛山市禅城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一申请人具有禅城区户籍的、且申请和授权时的地址在本区辖区内的均可依本规定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区知识产权局是资助专利申请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专利按以下标准资助: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给予申请费、实审费全额资助;

(二)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元/件;

(三)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600元/件;

(四)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0元/件;

(五)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简称PCT),资助2500元/件;

(六)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25000元/件;申请其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5000元/件。每项外国发明专利授权最多获得2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

第六条 申请人需通过登陆禅城区知识产权网站

(http://www.cckj.gov.cn)下载《禅城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并向资助受理部门提交以下验证材料:

(一)《佛山市禅城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办理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申请费、实审费缴费收据;

(三)办理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需提交中国专利证书复印件(含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办理PCT国际申请资助的需提交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PCT国际申请费(官费部分)复印件;

(五)办理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需提交外国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外国专利证书中文翻译件;

(六)办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七)单位申请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供本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提交时携原件备查。

第七条 受理专利资助申请的时间:

(一)办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的,每年1—6月份所授权的专利(以专利证书上的日期为准)在8月份受理,7—12月份授权的专利,在下一年度的3月份受理;

(二)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资助、发明专利获中国或外国授权后资助、PCT国际申请资助每年受理一次,每年4月份受理上一年度发明专利资助的申报。

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资助手续,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资助申请进行最终审核,审查合格的,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资助款项,同时通过短信告知。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局在受理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资助材料有虚假情况的,由区知识产权局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可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同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原《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05〕85号)、《印发佛山市禅城区资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暂行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0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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