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3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 1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23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 34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 38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4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 46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49 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措施 51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 52 文化部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 ....... 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 ....................................................................................... 55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 .................................................................................... 58 国家质检验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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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规和文件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另行印发。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要及时向请示报告。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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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三)实施范围。
试验区的范围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施范围和试点范围,形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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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加快职能转变。
1.深化行政管理改革。加快转变职能,改革创新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 (二)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
2.扩大服务业开放。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具体开放清单见附件),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经营范围等准入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3.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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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流程;完善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4.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三)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5.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鼓励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6.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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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在试验区实行已在天津试点的国际船舶登记。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 (四)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
7.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8.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五)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
9.完善法制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规和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内试行。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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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
适应建立国际高水平投资和贸易服务体系的需要,创新监管模式,促进试验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和货物贸易深入发展,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同时,在维护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为导向,完善相关。
(一)创新监管服务模式。
1.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允许企业凭进口舱单将货物直接入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探索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简化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等业务进出境手续;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探索构建相对的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货物贸易区域和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为主的服务贸易区域。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2.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优化卡口管理,加强电子信息联网,通过进出境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风险分析等加强监管,促进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相衔接,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加强电子账册管理,推动试验区内货物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和跨关区便捷流转。试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地域,可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如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仍应按照专项规定办理。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通过风险监控、第三方管理、保证金要求等方式实行有效监管,充分发挥上海市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加快形成企业商务诚信管理和经营活动专属管辖制度。
3.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以切实维护和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加强各有关部门与上海市的协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试验区配合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快完善一体化监管方式,推进组建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机构。探索试验区统一电子围网管理,建立风险可控的海关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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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
4.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 5.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优惠。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在现行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
四、扎实做好组织实施
统筹领导和协调试验区推进工作。上海市要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先行先试任务,按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计划,抓紧推进实施,并在推进过程中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机制和创新,把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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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一、金融服务领域 1.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业——6620货币银行服务) 开放措施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业——6812健康和意外保险) 开放措施 3.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业——6631金融租赁服务) 开放措施 (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二、航运服务领域 4.远洋货物运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21远洋货物运输) 开放措施 (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5.国际船舶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39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三、商贸服务领域 6.增值电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19其他电信业务,20互联息服务,6540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6592呼叫中心) 开放措施 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规,须批准同意。 7.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批发和零售业——5179其他机械及电子商品批发) 开放措施 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四、专业服务领域 8.律师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21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 9
开放措施 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9.资信调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95信用服务) 开放措施 10.旅行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71旅行社服务) 开放措施 11.人才中介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62职业中介服务) 开放措施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2)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 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12.投资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11企业总部管理) 开放措施 13.工程设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企业——7482工程勘察设计) 开放措施 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14.建筑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E建筑业——47房屋建筑业,48土木工程建筑业,49建筑安装业,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开放措施 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 五、文化服务领域 15.演出经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1文化娱乐经纪人) 开放措施 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16.娱乐场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歌舞厅娱乐活动)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六、社会服务领域 17.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P教育——8291职业技能培训) 开放措施 (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8.医疗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Q卫生和社会工作——8311综合医院,8315专科医院,8330门诊部〔所〕)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注:以上各项开放措施只适用于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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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市令第7号)
上海市令
第7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2日市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杨雄
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令第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78平方公里。 第三条(区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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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管理机构)
本市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市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等区县应当加强协作,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
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五)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
(六)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服务工作,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及时发布公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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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九)市赋予的其他职责。
原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统一由管委会承担。
第六条(综合执法)
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集中行使原由本市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境保护、民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统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三)市决定由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集中服务场所)
管委会应当依据自贸试验区的区域布局和企业需求,设立集中办理行政服务和管理事项的场所。 第(驻区机构)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设立自贸试验区办事机构,依法履行自贸试验区有关监管和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其他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服务业扩大开放)
自贸试验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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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扩大开放,暂停或者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经营范围等准入措施。
自贸试验区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需要,不断探索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内容及相应的制度创新措施。 第十一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但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由市公布。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办法,由市制定。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备案制)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由市制定。 第十三条(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自贸试验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法律、行规对特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与经营许可)
自贸试验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法律、行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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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贸易发展和便利化 第十五条(贸易转型升级)
自贸试验区积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自贸试验区推动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发展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业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第十六条(航运枢纽功能)
自贸试验区发挥与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枢纽的联动作用,加强与自贸试验区外航运产业集聚区的协同发展。
自贸试验区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自贸试验区发展航空货邮国际中转,加大航线、航权开放力度。 自贸试验区实行具有竞争力的国际船舶登记,建立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将“中国洋山港”作为船籍港进行船舶登记,从事国际航运业务。 第十七条(进出境监管制度创新)
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先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智能化卡口、电子信息联网管理模式,完善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的监管制度。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 自贸试验区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 第十(进出境监管服务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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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推进新型业务监管创新试点,建立与服务贸易、离岸贸易和新型贸易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自贸试验区积极发展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业务。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
简化自贸试验区内货物流转手续,按照“集中申报、自行运输”的方式,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间货物流转。
鼓励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建立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检测结果的采信机制。
第五章 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金融创新)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领域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资本项目可兑换)
在自贸试验区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分账核算方式,创新业务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利率市场化)
在自贸试验区培育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自主定价机制,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第二十二条(人民币跨境使用)
自贸试验区内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与前置核准环节脱钩。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实现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 第二十三条(外汇管理)
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十四条(金融主体发展)
根据自贸试验区需要,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允许金融市场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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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风险防范)
本市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六章 综合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优化管理)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建立高效便捷的管理和服务模式,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 第二十七条(管理信息公开)
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容、管理规定、办事程序及规则等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方便企业查询。 自贸试验区有关措施、制度规范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主动征求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意见。 第二十(一口受理机制)
自贸试验区工商部门会同税务、质监等部门和管委会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及企业设立(变更)“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工商部门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
管委会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
第二十九条(完善监管)
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贸试验区改革需求,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优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
自贸试验区执法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还应当公开处理进展情况,并发布必要的警示、预防建议等信息。 第三十条(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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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建立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相关工作机制。 投资项目或者企业属于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范围的,管委会应当及时提请开展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调解、维权援助等服务。
管委会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实行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应当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信用信息制度)
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第三十四条(监管信息共享)
管委会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监、财政、税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港口航运等部门监管信息的互通、交换和共享,为优化管理流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
第三十五条(综合性评估)
本市在自贸试验区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管委会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行业整体、行业企业试点实施情况和风险防范的综合性评估,提出有关评估报告,推进完善扩大开放领域、试点内容和制度创新措施。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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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管委会或者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商事纠纷解决)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商事调解。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依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附件)
管委会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管理事务和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本办法附件予以明确。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管委会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二)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审批。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除新增建设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报建许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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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路及公路用地许可,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许可,掘路许可,道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和管线穿越、跨越道路审批,增设改建平面交叉道口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外商投资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许可,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服务设施设置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宣传品、标语的张贴、悬挂许可,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
(七)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竣工验收的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污染物处理设施闲置、拆除的审批。
(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减免审核,民防工程竣工验收,民防工程的拆除审批。
(九)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外国人来沪的就业审批,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定居国外中国人在沪就业核准,外国专家来沪工作许可,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十一)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审批,排水许可证核发。
(十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报初审和专利广告出证,境外图书出版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
(十三)文化管理部门委托的演出经纪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举办演出活动的审批。
(十四)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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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互联网药品交易企业审批。 二、管委会承担的具体管理事务
(一)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计划及各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审批区域内产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调整,负责区域内土地利用监管等。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开工放样验收,基础建设(正负零零)及结构封顶备案,建设项目规划参数调整(包括小于2.0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工业、仓储、研发用地相互转换、拆分及合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竣工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申报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及处置申报管理,绿化专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现场监督管理,绿地范围控制线划定及调整。
(四)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监督检查管理,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
(五)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及其跟踪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区域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监督管理,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七)演出经纪机构、文化娱乐场所和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八)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
(九)统计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一)《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上海市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和《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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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规划和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设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房保障和房屋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六)民防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民防和地下空间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八)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著作权、专利权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十)统计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统计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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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沪府发〔2013〕75号
上海市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
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的公告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上海市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3年)
上海市
说 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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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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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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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3〕73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
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 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改革,营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国际化、法治化投资环境,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授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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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设立备案)
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陆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一口受理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在线填报,并对备案告知事项作出承诺。 第五条(变更备案事项)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受理平台,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注册资本变更(增资、减资); (二)股权或合作权益转让; (三)股权质押; (四)合并、分立; (五)经营期限变更; (六)提前终止;
(七)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
(八)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
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公告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告手续。
第六条(存续企业变更备案)
本办法实施之前,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或自贸试验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迁入的,且变更后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通过受理平台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向备案机构缴销批准证书。 第七条(备案程序)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线完成申报后,备案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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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侨投资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在线发送至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和相关部门。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备案信息管理)
受理平台应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信息,但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登记的,应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备案转为审批)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告知承诺)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损害中国国家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中国、损害环境,或存在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涉及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备案机构应将备案证明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诚信管理)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告知承诺,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应与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供的信息相一致。 第十三条(事中事后监管)
备案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检查。发现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备案机构应以书面通知形式令其改正,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备案,将该信息记入外国投资者诚信档案,将该企业列入虚假陈述企业名录,并告知相关部门,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港澳台投资者)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备案管理,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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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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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3〕71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 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属于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为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构(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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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同步申报项目备案和企业设立(变更)的,按照自贸试验区“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机制办理。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意见”)。
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规定,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在项目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审批手续;申请使用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等优惠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国家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 项目备案机构在出具项目备案意见的同时,应将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及备案文件文本等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九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变更,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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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二)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备案变更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如变更后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规定,向有权核准的机关申请办理核准手续,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已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若变更后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且自备案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予以备案项目如停止实施,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
予以备案项目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外,应按照区外有关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可通过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企业年报制度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投资建设,视情形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一)拆分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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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予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投资建设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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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3〕74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
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 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
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境外投资管理改革,营造国际化、法治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境外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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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备案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权限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 第四条(备案权限)
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涉及与我国未建交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等,仍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第五条(备案材料)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的,应向备案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二)投资主体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情况下,提交备案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备案时限)
备案机构应在企业交齐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并确认材料符合规定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制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企业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备案机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 第七条(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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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办法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投资主体、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资金来源结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变更情形的,应向备案机构申请变更备案。
终止已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的,应向备案机构申请终止备案。 变更和终止备案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执行。 第(证书效力)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后,持《证书》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可按照规定,申请国家有关支持。 第九条(证书有效期)
企业自领取《证书》两年内,未在投资目的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所列境内有关手续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诚信管理)
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主体实行诚信管理。企业应保证全部申报事项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境外投资。 第十一条(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规范,参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备案机构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办理再投资备案,向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按时报送统计和年检资料,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境外突发事件等。 第十二条(罚则)
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不如实填报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备案的,备案机构应撤销《证书》,并将该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支持。
第十三条(附则)
企业赴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赴地区投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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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企业赴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法人企业、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境外再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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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3〕72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 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切实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对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地方企业实施的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三条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等国家和地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项目;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核准。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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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须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备案表,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以下简称“备案意见”)。
对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备案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不予备案,并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备案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对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 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一)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二)投资地点、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超过原备案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备案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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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备案的效力
第九条 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备案意见,向商务、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依托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等,加强境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备案机构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虚假材料骗取备案文件的,由项目备案机构撤销其备案文件,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从严审查其后续开展的境外投资,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前往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前往地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企业赴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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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40号)
各银监局,各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党、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定,经同意,现就自贸区内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
二、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区内发展;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三、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研究推进适当缩短区内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以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
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五、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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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
六、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七、简化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 八、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区内银行业实际的相对的银行业监管,贴近市场提供监管服务,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探索完善符合区内银行业风险特征的监控指标。优化调整存贷比、流动性等指标的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
2013年9月28日
(此件发至外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上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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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措
施
按照党、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重要战略部署,将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对自贸区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 一、拟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在自贸区内筹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推进国际原油期货平台筹建工作。依托这一平台,全面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以此为契机,扩大中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程度。
二、我会支持自贸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照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
三、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要,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四、我会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区内注册成立专业子公司。目前,海通期货、宏源期货、广发期货、申万期货和华安基金等机构正在设立或准备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子公司。
五、我会支持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研究细化相关措施,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相关试点工作的监测和管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经济转型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上海自贸区国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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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中国对上海保监局提出的有关事项作出批复,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持在自贸区内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 二、支持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支持上海研究探索巨灾保险机制。
三、支持自贸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积极研究在自贸区试点扩大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和比例。
四、支持国际著名的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
五、支持上海开展航运保险,培育航运保险营运机构和航运保险经纪人队伍,发展上海航运保险协会。
六、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
七、支持上海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航运保险定价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险机构建设。
八、支持建立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不断强化和拓展我会与上海市合作备忘录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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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
文市发〔2013〕47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文化市场管理有关调整如下:
一、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一)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以及消防、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到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上海市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四)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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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娱乐场所的,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条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三、允许外资企业在试验区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一)在试验区内注册的外资企业,在国内销售其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内容审查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通过内容审查的报文化部备案并公示。
(二)面向国内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内容、游戏方法说明应当使用我国通用文字。
(三)报文化部备案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查批准文件、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基本功能和游戏规则、能反映设备外观的图片等基本信息。
四、本通知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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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试验区”)是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重要举措。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更加深入参与国际竞争、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对推动试验区建设,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试验区的实际需要,本着改革创新、先试先行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试验区营商环境
(一)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它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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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规、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除法律、行规、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试验区内试行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四)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在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以及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再受现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同时取消对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需要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无需另行报批,改为备案制,可直接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二、优化企业设立流程,提升试验区登记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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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予试验区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试验区工商部门负责辖区由上海市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及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六)试验区内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支持试验区工商部门按照上海市的要求,企业设立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现场办理的方式申报材料,由工商部门统一接收申请人向各职能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备案文书和相关证照。
(七)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样式。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外,将其他各类企业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
三、转变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维护试验区市场秩序
(八)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以工商部门经济户籍库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商部门通过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信息。企业按照规定通过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工商部门可以对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工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监管措施。
(九)创新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市场主体监管方式。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由总局职能司局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落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上海、市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改革创新,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为推动试验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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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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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情况说明会全程实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情况说明会全景。
徐威(上海市新闻发言人):各位记者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情况说明会,我是上海市的新闻发言人徐威。大家辛苦了,因为今天到会的记者非常多,我有两点拜托大家,一个是请把手机开到震动档,第二,今天来了很多摄影摄像机,恳请记者朋友在说明会过程当中不要随便的站立。
大家知道,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今天在上海正式挂牌了,今天下午开一个情况说明会,向中外记者通报一下自贸试验区的情况。我介绍一下参加情况说明会的各位领导:
上海市副秘书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先生,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尹宗华先生,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刘亚军先生,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孔令龙先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长、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张新先生,上海银监局廖岷先生,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张皖生先生,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刘德平先生,财政部关税司王伟先生,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刘长春女士。
欢迎各位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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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尹宗华
我们先请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尹宗华介绍一下自贸试验区的重要意义,以及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
尹宗华(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实施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主要是要加快职能转变,推进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探索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服务业开放,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过去一段时间,为推进自贸试验区筹备工作,商务部和上海市成立了联合工作小组,会同国家、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银监会等20多个部门,经过深入研究、充分论证,拟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9月27日,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5个方面的任务和90多项措施。
一是加快职能转变。主要是深化行政管理改革,改革创新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对外开放,除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之外,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经营范围等准入措施,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同时,推进外商投资管理改革。主要是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商务部和上海市在研拟方案之初,就明确要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自贸试验区的关键内容。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负责备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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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将深化境外投资管理方式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也是由上海市负责。
三是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包括鼓励公司设立亚太地区总部和营运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等改革试点;推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等。
四是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包括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自贸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先行先试。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等开放措施。
五是营造良好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包括建立国际高水平投资和贸易服务体系,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同时,在维护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探索与自贸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
《总体方案》提出,在推进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将完善审查制度,严格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做好各种风险防范工作。
上海市副秘书长、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
徐威:现在请上海市副秘书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先生介绍上海推进落实的具体情况。
戴海波(上海市副秘书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各位记者朋友们:
今天上午,在外高桥举行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挂牌仪式,标志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正式启动运作。首先,我要诚挚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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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过程中所给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也感谢媒体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主要说明三方面的情况: 一、立足国家战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从国内外大势出发,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顺应全球经贸发展趋势,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重大尝试,是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自由贸易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等方面的重要使命。这是交给上海的重大任务,也是上海加快推进“四个中心”建设和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大机遇。在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过程中,上海要按照的部署,牢牢立足国家战略,加快以开放促改革,用高质量的试验成果为实现国家战略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核心是制度创新
日前,已正式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提出,要把扩大开放与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自贸试验区建设主要突出四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一是投资管理制度创新。围绕加快推进外商投资管理改革的目标,在自贸试验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国家、商务部等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制定了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制(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等登记制度。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是贸易监管制度创新。围绕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升级的目标,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促进自贸试验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围绕在全球竞争中加快总部集聚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目标,推动贸易转型升级。围绕推动航运中心功能和物流效率提升的目标,积极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三是金融制度创新。围绕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目标,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造条件,重点在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
四是综合监管制度。围绕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的目标,深化行政管理改革,推进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体系,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建立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协助机制以及综合评估机制,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此外,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也是试点重要内容。自贸试验区将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等六大领域,实施 23条开放措施,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经营范围等准入措施,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同时,将实施鼓励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等涉及功能拓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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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项试点任务。目前,服务业扩大开放的若干措施以及功能拓展的试点任务,已与国家相关部委进行了衔接,并明确了落地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 三、精心组织,积极有序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一次全新的试验、全新的探索,改革难度大、考验多,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按照党、的要求和部署,我们将紧紧依靠国家各部门的支持、指导和帮助,落实各项改革任务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上海已经成立了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任务。目前已研究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规章的形式明确了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措施,对管理机构职责、投资管理、贸易发展、金融创新、综合监管和服务等重点内容以条文的形式作出了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承担起建设责任,把自贸试验区作为上海改革开放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克服困难,思想,按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探索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新路子,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积累在更高开放水平下管理经济的经验,力争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更好地服务全国! 谢谢大家。
商务部国外投资管理司刘亚军
徐威:现在请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刘亚军介绍情况。
刘亚军(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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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商务部高度重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积极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试点。现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建立于改革开放初期,基于“外资三法”的合同章程审批制度运行了三十多年,对于我国吸收外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法制环境的变化以及国际投资格局、规则的变化,这套也出现了一些与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不完全适应的地方。作为全国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商务部在不断减少和简化审批的同时,积极以自贸试验区的建立为契机,探索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路径,构建国际化、法治化程度更高的投资环境和管理制度。
其次,改革试点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在今年举行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我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谈判。目前国际上有70多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各国的实践看,这种模式具体的体现形式、内容、实施方式等有所差别。我们从我国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监管体系等国情出发,借鉴了相关国家的做法,提出在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并报请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暂时调整“外资三法”中有关“审批”的内容,获得通过,在三年内试行,为审批改为备案提供了法制保障。商务部、上海市根据常委会决议梳理了行规、文件中应暂时调整的内容,已上报。
第三,改革试点体现了职能转变的要求,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上海市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其备案主要由自贸试验区管理部门依托网络完成,简单快捷,极大地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同时将强化信用监管、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开,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商务部将通过信息手段实时掌握备案情况,如发现问题将及时启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监管机制,并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
在自贸试验区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试点,是我们改革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迈出的实质性一步,我们希望试点能为自贸试验区营造公平、稳定、透明、便利的市场环境,同时我们也将对这种管理模式在我国经济社会环境中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评估,为下一步修订“外资三法”、建立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适应我国国情的外资准入和监管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我们欢迎广大的中外投资者积极参与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及时向我们反馈试点运行情况,帮助我们评估试点效果。 谢谢!
国家发展改革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孔令龙
徐威:现在请国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孔令龙相关情况。
孔令龙(国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各位记者下午好,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就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备案制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自贸试验区肩负我国在新时期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探索管理模式创新的重要使命。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构建具有国际水准、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我们正在推动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制改革工作。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近年来,我们坚持深化外商投资改革,不断下放核准权限,简化核准程序,有效提高了外资项目核准与管理效率。这一次,借鉴国际通行的规则,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新的尝试,对区内的外商投资,试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的领域投资,相关项目仍履行核准程序;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管理方式上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即将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管理改为备案制管理(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备案管理按照深化行政管理改革要求,简化备案程序,做到统一受理,分工协作,并联备案,同时注重风险控制,与审查机制进行有效衔接。 关于境外投资项目。为适应我国境外投资快速发展的需要,国家会同有关部门持续研究推动境外投资管理改革,不断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去年11月,我们选取包括上海在内的部分省市进行简化境外投资核准程序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机遇,我们对自贸试验区内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实行了改革。核心内容,是对区内注册企业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施备案制管理,并大幅提高了备案项目规模上限。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改革的总体方向,必将有力提升区内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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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备案管理办法将由上海市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将支持配合上海市方面做好各项工作,推动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的创新,促进投资便利化。 谢谢大家。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长、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张新 徐威:现在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张新先生介绍推动自贸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的有关情况。
张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各位记者朋友: 下午好!
我今天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给大家介绍一下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有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人民银行以“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投资和贸易”为宗旨,坚持开放创新、先行先试,通过金融支持的具体举措,拓展区内实体经济的成长空间,培育其国际竞争实力,搭建其与各国经济实体合作的新平台,促进其在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总体方案中提出,要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在已公布的总体方案中,涉及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职责的金融改革试点内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在自贸试验区内创造条件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2009年7月,我们以货物贸易为起点,开展了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迅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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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跨境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已涵盖全部经常项下及跨境直接投资、对外项目贷款、证券市场投资等部分资本项下经济活动。根据总体方案,为服务自贸试验区实体经济,推动区内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我们将进一步简化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和手续。
二是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今年7月29日,人民币贷款利率已经放开,目前人民银行仅对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进行管理。在自贸试验区内实现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符合现行利率管理和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自贸试验区利率市场化将在宏观审慎金融管理框架内,根据服务区内实体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市场主体培育目标,以及市场环境建设情况,稳步推进。 三是在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近年来,我们顺应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简政放权,大力推进投融资便利化,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配合自贸试验区投资审批管理改革,针对实体经济发展、投融资业务具体需求,我们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区内的先行先试,以进一步支持企业走出去,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是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多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积极进行了多项调整和制度创新,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外汇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进展。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就是要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国性资金管理中心。
需要指出的是,多年来,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积极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人民银行一直在推动市场化改革,改革管理方式,主动取消审批制。例如,2005年推出的短期融资券发行实行备案制,2008年进一步简化为注册制。外汇管理局也实现了从重事前监管向重事后管理、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管理的转变。对于自贸试验区建设,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大职能转变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在此,我需要强调的是,人民银行正在制定中的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方案,是人民银行和上海市共同设计、通力合作的成果。在具体改革条款的设计和论证过程中,人民银行将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任务来抓,到码头、到工厂、到企业、到金融机构,深入了解企业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举措,还有哪些有待改进完善的地方,从一线职工、财务人员、企业家、金融管理者那里,收集了三百余条意见和建议。可以说,改革的方案不是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得来的,而是出自一线实践的总结和提炼,反映了一线企业对金融服务的合理需求。
最后,我们还想特别强调,上述金融改革,都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予以推进。人民银行从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着眼细节,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对改革内容成熟一项、推动一项,适时有序组织试点。同时,将会同上海市,制定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监测分析和评估,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防止热钱通过自贸试验区冲击国内实体经济,并督促区内企业和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将在党、领导下,继续加快职能转变,改革创新管理模式,通过金融支持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投资贸易便利化,并形成金融支持自贸试验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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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和投资贸易便利化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业务及管理模式,助力自贸试验区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性经济水平的 “试验田”,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上海银监局廖岷
徐威:现在请上海银监局廖岷介绍推进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制度创新的有关情况。 廖岷(上海银监局):大家下午好。
首先,受银监会委托,我宣读《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
根据党、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定,经同意,现就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
二、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区内发展;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三、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研究推进适当缩短区内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以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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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五、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
六、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大家肯定很关心“允许符合条件”是什么条件,一是经营状况要好,二是风险管理能力要强,三是业务管理的规则要较为健全。同时,对区内的离岸业务,要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将加强对离岸业务相关风险的监测和监控。区内的各家银行做离岸业务的时候必须要建立符合离岸业务发展状况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和系统。要将离岸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
七、简化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
八、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区内银行业实际的相对的银行业监管,贴近市场提供监管服务,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探索完善符合区内银行业风险特征的监控指标。优化调整存贷比、流动性等指标的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 接下来,我介绍一下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区内设立机构的批复情况。 经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在区内的相关支行,获准升格并更名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获准筹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并由上海银监局批准开业;
交银金融租赁公司获准筹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业子公司。
经上海银监局批复同意,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获准筹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支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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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张皖生
徐威:现请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张皖生介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的有关情况。
张皖生(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为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建设,海关总署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创新优化了海关监管模式,努力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平稳过渡。这些措施主要有以下内容: 首先,推动贸易便利化。
一是为建立国际航运中心,海关创新了“一线放开”的监管模式,将“先报关、后入区”的现行作法,通过升级改造信息化系统,允许利用舱单备案信息 “先入区,再报关”,进一步提升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国际分拨、中转集拼等业务的竞争力;二是为适应自贸试验区对产业链布局和物流快速流转需求,将采取企业“分批送货,集中报关”并自行运输模式,并打造新型的监管制度,在组成自贸试验区的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与周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形成高效、便捷的保税物流监管体系;三是为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将在自贸试验区创建统一的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监控平台,协调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物流监管,同时升级卡口的智能化,探索对自贸试验区电子围网管理。 第二,促进新型贸易业态发展。
一是大力促进发展服务贸易,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开展销售、结算、物流、维修和研发等业务,不断创新优化与新型贸易业态相适应的海关监管;二是支持扩大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品种、企业和范围,拓展进出口业务,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定价的话语权;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在提供税收担保情况下开展区外保税展示交易,促进国际与国内两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四是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五是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区外的货物,实施选择性征税;六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自贸试验区是国家有关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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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最为密集的一个区域,海关将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不断根据新出台的有关,调整海关监管模式。
第三,维护保障贸易秩序。
一是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有效防止危害的意识形态渗入和滋生;二是依法行政,在全国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整体安排下开展工作,同时防止在自贸试验区内出现黄、赌、毒等现象,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徐威:现在请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刘德平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刘德平(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国家质检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工作要求和总体部署,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监督业务改革和创新试点。
按照“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积极推动、探索建立新的检验检疫制度体系,减少中间检验检测等查验环节。借鉴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技术基础支撑体系和高效便捷的质量技术监督服务体系。
国家质检总局已出台《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提出了10个方面的支持措施:
一、积极开展质检制度创新
二、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
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建立质量技术监督和执法 四、支持深化自贸试验区质量监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五、促进自贸试验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六、建立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预警和防控体系 七、支持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八、推动自贸试验区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九、支持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十、服务自贸试验区产业集聚
为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上述支持措施,上海检验检疫局正在制定18个方面的具体业务工作制度,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在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以促进自贸试验区稳定、健康发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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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刘德平
徐威:现在请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刘德平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刘德平(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国家质检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工作要求和总体部署,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监督业务改革和创新试点。
按照“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积极推动、探索建立新的检验检疫制度体系,减少中间检验检测等查验环节。借鉴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技术基础支撑体系和高效便捷的质量技术监督服务体系。
国家质检总局已出台《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提出了10个方面的支持措施:
一、积极开展质检制度创新
二、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
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建立质量技术监督和执法 四、支持深化自贸试验区质量监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五、促进自贸试验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六、建立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预警和防控体系 七、支持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八、推动自贸试验区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九、支持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十、服务自贸试验区产业集聚
为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上述支持措施,上海检验检疫局正在制定18个方面的具体业务工作制度,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在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以促进自贸试验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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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财政部关税司王伟
徐威:现请财政部关税司王伟介绍下完善自贸试验区有关税收的情况。 王伟(财政部关税司):这些总体来说是7+2,有7项已经明确的,还有2项需要探索、研究的。7项明确的有2项是促进投资的,有5项是促进贸易的,涉及到4个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既涉及到征税方面的,也涉及到退税方面的,具体来讲就是关于促进投资方面的两项。一是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或者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我们简称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
二是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也简称为股权激励。 五项促进贸易方面的,一是将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的试点范围。二是对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优惠。三是对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这一简称为选择性征税。四是在现行框架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五是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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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说的两项探索、研究性的,一项是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还有一项是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因为这项改革既涉及到监管方法的改革,也涉及到相关的税收。
法制办财政金融法治司刘长春
徐威:请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刘长春介绍完善自贸试验区法制保障的情况。
刘长春(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根据国家部署,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要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管理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现阶段,自贸试验区的法制保障主要有两方面: 一、国家层面法制保障
根据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2013年8月30日第12届全国常委会第4次会议作出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自贸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外资企业设立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等11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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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将作出专项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部分行规和文件。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地方层面法制保障
《总体方案》明确,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上海市已经根据《总体方案》,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了自贸试验区的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新的以及统筹管理、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的职责;自贸试验区综合执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服务便利化措施;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机制以及管理信息公开、一口受理机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机制、监管信息共享等完善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关管理制度将为自贸试验区日常运行提供法制保障。该规章将适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常委会还出台了专项决定,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
徐威:谢谢,刚才我们十位负责人做了情况介绍。现在进入记者提问时间。
1、上海电视台:大家好,我是上海电视台的记者。有一个问题请教戴海波先生,是这样的,我们对方案中提到的负面清单都非常感兴趣,能否为我们详细介绍一下这个新的概念,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是包含哪些?实行负担清单以后备案制的管理是不是能够大大的节省企业时间上的成本,这一块是不是可以介绍一下?还有自贸试验区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如何?面对全新的开放领域和新的管理模式,自贸试验区有哪些综合监管措施,也请介绍一下。谢谢。 戴海波:谢谢您的提问。负面清单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清单,这个清单里面要列明针对外商投资的和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它还包括最惠国待遇不符这样一些管理措施,还有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
因为《总体方案》中有这样一个任务,要试行外商投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我们在国家、商务部的指导下,这次把制定负面清单的任务交给了上海,负面清单的制定我们主要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法律法规有很多,我们做了大量的梳理,编制方法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一共是20类,除了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它们不是经济组织,实际上一共是18个门类,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 个小类。具体的管理措施是写到小类。一共是190条管理措施。所以相对于产业小类1069类来讲,大概有17.8%的小类,有特别的管理措施。
它的作用是在负面清单以内的外商投资要按照我们原来的办法来管理,但是在负面清单以外的,这次方案里面就非常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把项目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把原来合同章程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再加上这次相应的商事制度改革相衔接,大大方便了投资者。所以问到时间,原来承诺的一般项目,承诺的时间是29天,在新的规则方式下,我们管委会承诺最快是4天,可以让企业拿到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
综合监管是一个很大的题目,重点是从注重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我们来讲还处于学习阶段,我们要学习国际上相对比较成熟的地区,对事中事后监管,借鉴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但是我们现在刚起步,对这样一个综合监管体系,从6个方面来着手,一个最重要的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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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在区内运作,与之相关的信息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汇集、共享。第二个就是我们要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第三要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我们想把原来部门相对分割的执法格局,形成一个综合执法的格局。第四就是要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第五,要建立综合评估机制。第六,在风险防范上还是要建立反垄断和安全审查机制。初步考虑在以上六个方面予以展开,这是学习阶段,还有很多的要做。
2、上海发布:谢谢发言人,我是上海发布的,我想请问一下法制办的刘,因为我们平台有微博网友问,新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成立以后,原有的三个保税区的管委会关系是怎么处理和协调。谢谢。
刘长春:按照现在的管理原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和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后,就统一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来承担。
新的试点统一适用于原有的保税区,原有的法规规章也是有效的,只是在管理上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统筹管理、协调各区域的行政事务。
需要说明的是,涉及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的行政事务,限于上海事权范围内的事项。上海市出台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就自贸试验区管理的问题,包括机构的设立和相应的职责,都作了具体的明确。
3、巴西圣保罗业报:巴西圣保罗报,有报告称上海自由贸易区将成为食品贸易的进出口中心,我想问一下这个消息是否属实?如果属实的话是否会改变中国食品营销的一些相关模式?还有在贸易区内有一些金砖国家的机构和组织,我想问一下对金砖国家的投资和贸易有什么规定? 尹宗华: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将促进贸易的发展,这是《总体方案》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关于与金砖国家的经贸合作。近年来,中国同金砖国家的经贸关系越来越密切,金砖国家有很多合作机制和其他平台,比如说每年举行的金砖国家领导人会唔、经贸会议等。我相信,金砖国家现有的经贸合作机制和平台,加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的平台,能够更好地促进中国和其他金砖国家之间的经贸合作。谢谢。
4、央视财经:谢谢主持人,我是央视财经频道的记者,我想请问央行上海分行的张新先生,这次刚刚提到的四项金融改革方案里,我们注意到更多的是一些原则性的框架,并没有具体实施的细则,对于普通的投资者来说,可能我们更关注的是可操作性,比如说如果他有一笔4万美金,能不能到自贸试验区找一家廖批的银行,汇到境外。像利率市场化或者说资本的自由进出,是不是只适合于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所以也是想请张行长对这个实施的细则做进一步的透露,而且这些细则推出的时间表,目前有没有哪些项目已经可以先行先试了? 张新:公布的总体方案里,涉及到金融改革创新的内容,主要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的跨境使用,以及外汇管理改革。这四个方面,都反映了金融为实体经济提供综合服务的总体需求。其中,人民币跨境使用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着力解决资金的合理流动问题,利率市场化解决的是企业使用资金的合理定价,外汇管理改革反映了金融管理新的管理模式。关于推出的顺序,有两点可以明确,一是金融改革的四个方面近期都会推出新的、实质性的举措;二是这四个方面的内容,都会在近期公布和推出。公布的条款,哪些先实施,将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成熟一项、实施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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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济日报:我是经济日报的记者,请问廖岷一个问题,刚才您介绍了很多金融机构已经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了,今后可能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也继续进入自贸试验区。那么这些新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的时候,风险监管上有哪些重点和难点?监管机构将推出哪些风险监控的举措?
廖岷:我们一方面要推动贸易便利化,另一方面也要守住金融风险底线。我们目前初步考虑: 第一,对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他们所开展所有金融活动,是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下进行,风险管控的任务更艰巨。所有进入自贸试验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展业的时候应该满足银监会现有所有审慎风险监管要求。
第二,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正在努力研究对监管制度进行创新,前瞻性地建立一些符合银行业和实体经济相适应的相对的银行业监管架构。贴近市场、贴近机构来提供监管服务。对现有的审慎监管指标,比如说刚才通报的关于存贷比、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都会根据区内机构展业的实际情况做调整。另外还会建立针对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活动相适应的特色监测报表体系,同时对于这些报表的内容、报送的频率和监测的频度都会做适当的安排和调整,以此更好地推动区内的商业银行做好风险管理。
更重要的是,对区内的商业银行,我们已经和银行业机构做了多次探讨,大家共识是,自贸试验区内的主要风险包括,一是流动性风险,二是国别风险,三是市场风险,四是交易对手风险。像这样一些风险,银监会都有审慎的监管指标或者要求。各家银行在区内开展业务的时候,要针对这些风险建立好防范的相关制度、流程和标准。另外区内的银行还要建立有效的跨境风险防范机制,要防止境外的风险传染和跨境业务风险的传递。
这需要:一是监管部门和银行紧密合作,这实际上也是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一些原则和要求,我们将在自贸试验区内丰富和完善。比如说我刚才通报的离岸业务,就是各家机构制度先行。离岸业务对非居民的征信调查以及贷后管理对各商业银行都是全新的领域,怎样做好这方面风险管控很重要,需要金融机构的微观基础做得非常扎实。二是监管相关要求要非常清楚。三是刚才戴秘书长所讲的,在区域内让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使用区内的各类信息系统,使得商业银行更好地控制区内展业相关风险。总体上来讲,对刚才讲的重点风险,怎样监管和怎样管理,我们现在都在抓紧研究,很快就会有一些相关的制度或者要求出台。
6、上海证券报:谢谢发言人,我是上海证券报记者,我首先想请问一下戴秘书长,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对自贸试验区会有哪些创新,或配套方面的支持?第二个我想请问一下张新行长,您刚刚讲到对热钱的监管,我想请问一下自贸试验区对热钱监管方面,今后会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思路,会是以疏通为主还是堵为主,还是输堵结合,还是区内区外联动的措施来监管热钱?
戴海波:中国对自贸试验区资本市场的建设非常支持,这一次他们有五条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具体的支持意见。第一,拟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筹建上海能源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推进国际原油期货平台筹建工作。依托这个平台全面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的期货交易,扩大中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
第二是支持自贸试验区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区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照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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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照规定在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
第三是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的需要,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第四是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区内注册成立专业子公司。
最后一点就是支持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张新:关于热钱这个问题,咱们自贸试验区的金融试点,设计方案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设计成为一个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在这其中,肯定要充分考虑到防止热钱对国内金融市场、对国内实体经济的冲击。这里面核心的就是要防止短期资金、短期资本的大进大出,维护宏观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大家也应该充分的认识到正常的资金流动,尤其是中长期资本合理的流动,应该给予便利。
7、有线电视台:我是有线电视的记者,想问一个问题,今天公布首批发牌的金融机构只有两家外资银行,比例好像比较少。就问一下未来是如何开放让更加多的外资机构去参与?还有怎么提升速度?另外想问一下关于利率的市场化,刚才张主任讲过,成熟一项推出一项,但是差别是怎么防止影响金融安全,这个问题的。谢谢。
廖岷: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我们目前只批了两家外资金融机构,我们现在了解的情况是这样,有很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包括的银行都在和我们保持密切的联系。他们根据自己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结构,正在研究自己在区域内的定位,因为我们对区域内机构的定位,是采取不同层次、不同种类、不同功能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所以很多外资银行还在考虑最后以什么形式进入自贸试验区。所以他们现在正在研究,和我们保持密切联系。一旦我们收到了他们申请以后,还是会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流程进行处理。谢谢!
张新:第二个问题我简要回答一下。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一直在稳步推进之中。到目前,人民银行仅对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进行管理,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外币的存贷款利率都已先后实现市场化,今年7月19日,人民币的贷款利率也已经放开。而自贸试验区内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现有成果的进一步深化。目前,自贸试验区内一共有13家商业银行,20家支行,区内本外币存款的余额1090亿元,贷款余额823亿元。所以我们要改革的内容和对象还是有一个具体的空间,并不是大家想象的那么宽泛。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统一部署,在自贸试验区内做好改革工作,激励金融机构强化财务约束,加强定价自律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我们还将采取措施,完善利率定价的监测制度,构建多重的风险防范体系。 8、日报:谢谢发言人,我是日报的记者,我的问题想提过国家质检总局的刘,这次上海设立自贸试验区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在进出口贸易便利方面有没有推出一些新的举措?谢谢。
刘德平:谢谢你的提问。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贸易有关的便利化措施创新,主要是按照“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对“一线”进境货物,也就是说从境外进入到自贸试验区的货物,最大限度地给予便利,主要是实施进出境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的检验,目的是防止疫病疫情、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证自贸试验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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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和环保。对自贸试验区到(国内)非自贸试验区的“二线”,在完善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做好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探索对进出口产品实施前置备案注册、验证管理和后续监管等措施,同时建立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采信制度和管理制度。谢谢! 9、东方卫视:东方卫视的记者。我想问一下王伟,我们记得上海自贸试验区方案送审的时候有一条很热议,在园区内的且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但是这条没有看见,这是为什么。 王伟:刚才各位领导都说到了,上海自贸试验区方案中的各项措施都要有一个前提,这就是试点的各项措施所积累的经验要可复制、可推广。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从现在来看,这样一个方案,不具备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可行性。另外公布的方案当中,提到了一项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要在维护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为导向,完善相关。我刚才说到,要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探索有关离岸业务的税收。根据这些原则,从目前来看在区内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还不可行。
10、卫视:您好,我是卫视的记者。其实之前都有在热议,我想问一下,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后会对的地位有什么冲击,到底是不是这样?另外一方面上海自贸试验区和在贸易职能方面会不会有一些加强的协作和合作?接下来有没有一些相关的创新条例能够促进两岸的一些贸易?谢。
尹宗华: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其中也借鉴了的做法,是我国顺应全球经贸发展的新趋势,实现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不会对产生不利影响。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利于促进的繁荣稳定,实现内地与共同发展。
11、上海东方早报:你好,我是上海东方早报的记者,我想问戴海波主任,上海建设自贸试验区的总体目标是要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我们知道也知道区内有企业所得税15%优惠,对比成熟的东京、、新加坡而言,我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在吸引总部经济的优势是什么?谢谢。
戴海波:这次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建立不是针对某一个地区,我们是承担了国家扩大开放,进一步推进改革这样一个 “试验田”的任务,主要是在职能的转变、管理模式的创新等方面进行探索、进行试验。在适应国际投资贸易的新规则的形势下,为在更高水平上管理经济积累经验,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一种做法,能够更好的服务全国。
刚才有提问说到上报方案当中原来有区内企业15%所得税的说法,这是不存在的,我们从来没有说向要区内企业15%的所得税,来形成洼地,我们是想通过上的创新,比如说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把有关不符措施列明后,可以使外商投资到中国来投资更有信心,他很清楚哪些事是的,不能做的,其他的都可以做。另外扩大了开放的领域,所以这样的话可能更多的公司更有信心到中国来、到自贸试验区来进行投资、开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这样的一种创造制度红利,激发市场活力,可能是我们这次改革创新试验的一个最大优势。
12、新加坡亚洲新闻台:我是新加坡亚洲新闻台的记者,有报道说,自贸试验区的会实行三年,想了解一下三年之后会往哪个方向调整这些,自贸试验区实行三年,对投资境外的投资者长期计划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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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海波:这不是说自贸试验区就搞三年。自贸试验区有一个不断的循序渐进,不断的扩大开放,推进改革的进程,三年的概念是由于全国常委会就外资审批的三个法律当中部分条款的暂时调整期为三年。这三年就给了我们试验的机遇,通过三年的探索和试验,证明我们新的规则体系是有效的,下一步就会推动法律的修改。如果证明我们的改革有哪些地方需要调整的,这会在下一步调整法律的时候,考虑这些因素。所以我们有信心在试验当中探索积累经验,能够提供给国家,为国家下一步的开放和发展提供一个参考意见。
三年以后,我们会有新的更进一步改革目标和任务,所以它不是只搞三年,而是不断深化、提高的过程。
13、美国财经电视台:我是美国财经电视台CNBC,有一个问题请教各位,任何一位都行,对于一些在自贸试验区之内已经开始运营的一些企业比如说中国银行、IBM、通用电器这些公司,自贸试验区的成立对他们来说意味着马上开始享受自贸试验区内的各项优惠吗?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如果是这个情况的话,能不能请任何一位跟我们解释一下?
戴海波:已经在区内的企业业务应该已经是可以正常开展,如果要申请新的业务,如果牵涉到经营范围的变更,或者业务的调整,这个可能要按有关的规定,再来申请提出。如果需要企业设立变更或者项目核准的,都是按照新的规则来做,是没有任何的制约的。
14、财经媒体:自贸试验区非常的宏大,但是这个面积非常小,而且这个面积被几个公司全用了了,而且有一些工厂,怎么看待这个比较具体的问题,最后是不是需要建立很多新的楼盘,或者说要不要把这个小区大幅度的扩大?
戴海波:传统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主要是以仓储、物流为主导产业,近年来在服务业探索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推进,这次自贸试验区的推出,特别是在服务业扩大方面,以及功能拓展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服务贸易、离岸贸易等相关服务业的比重将会进一步的提升。支持实体经济,支持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金融服务业,也会在区域内有进一步发展的需求。所以我们四个区域,28.78平方公里,作为一个自贸试验区,我们可能在原有的产业规划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的根据新的要求,进行新的产业规划,总的思路要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发展的区域。同时为原有的仓储物流业的发展也留有广阔的空间。下一步,《总体方案》也提出,根据试验的情况和需要,按一定的程序提出扩大试验的空间,逐步拓展实施范围。
15:新报:我是新报的记者。我有一个问题要问廖岷,您刚才提到说在上海自贸试验区里面会优化存贷比,还有流动性管理的一些指标,我想问一下背后的监管思路是怎么样,会不会所有的银行,比如说中资银行、股份制银行还有外资银行会统一执行一个贷存比的指标,还是差异化的管理措施?监管局怎么防范区内和区外的套利的风险?
廖岷:我们现在为什么要调整呢?后面的想法很简单。因为现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客户结构、业务种类都在发生变化,银行的资产和负债,资金的来源、构成和使用都不一样。比如现在区内的一些银行,将来会有一些境外的人民币存款,它的融资来源于境外的人民币市场。现在我们都在考虑,由于资产负债项目的变化,必然会使我们对存贷比技术指标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区内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这是我们的一个基本考虑。
至于防范刚才讲的区内区外风险的传递,我们总体是希望各家银行建立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架构,要有相应的制度、流程来防范跨境风险的传递,所以实际上这些制度、流程,包括很重要的信息系统都要建立起来,以便于我们通过监测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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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确实是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展业当中重要的风险领域。为了让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更好展业和更好做好风险管控,这些指标的调整非常重要。
16:东方网:我是上海东方网的记者,我想问一下在印发的总体方案中,6大领域,18个行业,列出的是允许从事的行业领域,给我们的感觉有点正面清单的意味,和即将出台的负面清单是否会有冲突?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还有今天上午东方网推出了自贸试验区专题,网友的反映比较?谢谢。
戴海波:6大领域、18个行业,23条措施,不是作为正面清单,是从原来不开放那一块里面挖出了一块,是服务业扩大开放,这一部分已经在我们的负面清单里面从特别管理措施里面剔除了。所以这个你放心,跟负面清单没有任何的冲突,而是负面清单符合了扩大开放的要求。 刘亚军:对于个人的利好消息,大家可以从自贸试验区为整个经济带来的好处看,比如说投资领域更加开放了,对公司、对海外投资者是开放的,对个人也是开放的,包括刚才讲到的服务业,以前有些,现在减少了,投资机会多了,办理的手续也简便了,这是对个人投资的好处。
对个人的好处还可以包括整个自贸试验区的发展为当地老百姓带来各种各样的收益,包括自贸试验区吸引新的投资、可能增加就业等等,都是有直接好处的。
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还有一个对区外辐射的作用,自贸试验区服务业企业有很多的业务范围不仅仅在自贸试验区内,还可以辐射到自贸试验区外,自贸试验区外的发展,在那里百姓也可以享受到自贸试验区建设带来的好处。
17、人民日报:我是人民日报的记者,我的问题可能具体一点,我们刚刚谈到了负面清单,而且是本次自贸试验区的一个制度创新当中的一大亮地。我们关心的是负面清单什么时候能出来?我们本来期待今天能看到这个单子,但是现在没有。未来什么时候会有?而且这个负面清单是固定的还是动态的,会不断的做出一些调整,这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大家关心的是自贸试验区没有一个物理的隔断,就是境内区内外随时有联动。大家关心的是在企业里面注册了企业之后,在上海其他的地方是不是可以办公,开了帐户之后在区外是不是也可以享受自贸试验区里面所有的一些。怎么理解?谢谢。
戴海波:负面清单今天肯定可以看到,今天晚些时候负面清单应该会上网。负面清单因为我们是第一次制定,虽然国家和商务部给了我们极大的支持,各个部委也提供了非常好的意见,但是毕竟是第一次,我们是小学生。
我们国家原来对外资的管理措施比较多,我们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这次发布的负面清单,是2013年版。在实践当中,我们是第一次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资的准入进行管理,这当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也可能会遇到很多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传统模式有矛盾的地方,或者相关方面有不配套的地方。所以这个就为我们下一步的改革提供了一个空间,我们也可能今后会发布2014年版、2015年版。这个是从试验的角度制定负面清单,我们不是一个双边谈判的负面清单,是一个主动开放、主动改革的负面清单,是探索这种管理模式,所以这个也请社会各界给我们试验的机会和时间,用建设性的态度来支持我们来做好改革试验。 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区内注册、区外办公,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区内的企业原则上可以到区外开展业务,但是如果有相关规定的,要按规定来办。《总体方案》里面有明确的要求,原则上就像有的行业在一个地方注册,可以到其他地方开展业务,但是有的就不行。比如说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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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教育培训注册在哪里就在哪里开展业务。所以每个行业、每个业务有不同的规定。如果有规定就按规定来办。
18、中国经营报:我是中国经营报的记者,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银监局的廖岷,因为我们知道民营企业可以在自贸试验区中设立中外资和合资银行,目前来看有没有什么准入标准是已经被确定的,未来他们的发展可能会如何?
廖岷:自贸试验区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也将在银监会全国框架下进行审议。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我们有相关的股东资质,有相关的行政准入管理办法,我想这些民营资本首先要满足作为银行股东的资质和办法。现在银监会正在研究民营银行下一步推进和发展的问题,我们会在整个框架之下来推动民营资本进入自贸试验区,来服务自贸试验区的实体经济。谢谢!
徐威:各位记者,今天发布会开了将近2小时,大家也非常辛苦了,台上的各位也非常辛苦,今天的发布会就到此结束。我们今天情况说明会的所有现场文字实录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市新闻办的官方网站以及东方新闻网上会全文刊登出来,供各位记者参考。再次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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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验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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