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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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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9]1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 【发布日期】2009.06.24 【实施日期】2009.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辽政发〔2009〕16号)

各市,省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业发展,使我省加快跨入全国建筑业强省行列,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做大做强建筑业,使其成为全省重要支柱产业之一,用6年时间把我省打造成为建筑业强省。

(一)创造万亿元产值,实现翻两番目标。到2014年底,全省全社会建筑业年总产

值突破1万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达到3000亿元,迈入全国前5名。 1 / 2

(二)培育万家企业,实现倍增目标。树立品牌企业、龙头企业、旗舰企业。到

2014年底,全省年产值百亿元企业达到10家,50亿元企业达到20家。省内建筑业企业总量达到1万家,其中,特级企业达到20家,一级企业达到500家,二级企业达到2000家。

(三)完成400亿元税收,实现翻两番目标。到2014年底,全省建筑业年上缴税金达到400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进一步提高。

(四)打造500万人建筑大军。到2014年底,全省建筑业从业人员达到500万人,进一步拉动就业。

(五)构建良好发展格局。到2014年底,全省形成沈阳、大连、鞍山3大建筑业强市,建筑业年产值分别达到3000亿元、3000亿元、1000亿元。发展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6个建筑业大市,建筑业年产值分别达到500亿元。培养阜新、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5个建筑业优市,建筑业年产值分别达到300亿元。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五大战略,推动做大做强。

1.实施引进战略。对外省和中直建筑特级企业到辽宁落户实行优惠,对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建筑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省、市按缴纳地方所得税额的5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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