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太平间管理协议,鉴于协议中有不完善之处,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协议如下:
一、在医院死亡的人员,科室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将尸体转运至太平间,并尽快转运到殡仪馆。如有特殊情况(如三无人员),需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转运尸体。
二、太平间由乙方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人员不能擅离职守,做到随叫随到,负责接收和保管死亡尸体。
三、接收的尸体应有所在科室填写的“尸体登记卡”,标明死亡时间、尸体、性别、住址等。
四、尸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如需超过24小时,应及时向总务科报告。如没有向总务科报告而私自停放尸体超过24小时,一经查实,医院有权终止协议,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家属来太平间领取尸体时,太平间工作人员应协助家属当面辨认,严防领错尸体,并核对“登记卡”和“死亡证明”,做好签名移交手续。
六、宣传移风易俗,严禁在太平间内举行烧香烧纸、燃放鞭炮、敲锣打鼓、跳舞唱戏等悼念活动。
七、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门窗严密,做好防鼠、灭鼠等工作,定期消毒,太平间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防止感染。
八、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5000元,协议履行期间,如乙方违反了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甲方根据情况轻重,每次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2000元不等,扣完5000元后,乙方向甲方补交保证金5000元。
九、太平间管理人员在开展丧事服务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不得难死者亲属。如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敲诈丧家财务,一经查实,医院有权终止协议,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太平间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尊重丧者的亲人,不得同其争吵。违者经查实后,违反一次,医院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
十一、未经医院书面同意,太平间管理人员不能乱搭乱建,违反一次,医院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元并且医院可予以拆除。
十三、严禁太平间管理人员承办非我院死亡的尸体接运服务,一旦发生这类事件并造成我院声誉受损,医院有权终止协议,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医院有权利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四、该补充协议与主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应,有效期与主协议有效期一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乙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