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方法有约定的,应以约定为准。如当事人对于实际竣工日期没有争议的,包括在签订合同时对竣工日期的认定方法有约定的,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时间竣工日期达成一致的,应遵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适用该条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
当事人对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方法有约定的,应以约定为准
如当事人对于实际竣工日期没有争议的,包括在签订合同时对竣工日期的认定方法有约定的,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时间竣工日期达成一致的,应遵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当事人对于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九条对实际竣工日期进行认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当事人对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方法有约定的,应以约定为准,如当事人对于实际竣工日期没有争议的,包括在签订合同时对竣工日期的认定方法有约定的,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时间竣工日期达成一致的,应遵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对于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九条对实际竣工日期进行认定【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