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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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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申请需要的证明材料如下: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2)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3)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4)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5)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2、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3、批准,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条件

1.监管部门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①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③有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

2.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

3.申报资料合法、完整和规范。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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