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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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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主要从刑事责任年龄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两方面进行划分。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进行规定,对不同年龄段的犯罪者进行划分和处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根据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和鉴定结果进行划分,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其他情形如醉酒人、聋哑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有特殊规定。

法律分析

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主要从刑事责任年龄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两方面进行划分。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如下: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其他情形的刑事责任能力

1.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十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聋哑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语

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主要涉及刑事责任年龄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十四至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情况,根据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对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应接受家属或监护人的看管和医疗,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对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醉酒人、聋哑人和盲人在刑事责任能力方面也有特殊规定。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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